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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制度改革的下一步:檢察官法

高榮志

檢察制度改革的下一步

◎高榮志_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2006年適逢我國實施檢察制度100年,攸關現階段檢察制度重要改革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也終於在2006年1月1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將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察組」,專職偵辦總統等高層首長貪瀆或其他社會重大案件,而檢察總長也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外界普遍將此新法的通過,視為檢察獨立精神彰顯的重大里程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也首度於3月23日召開會議,對陳水扁總統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謝文定進行長達兩天的資格審查。

獨立,是人民對法官的要求,向來也是對檢察官的要求,而在我國也一直習慣將法官和檢察官並稱為「司法官」,在稱呼「司法」的時候,通常也會將二者相提並論。但是,對兩者的期待固然相同,兩者的性質或許應該有一些本質上的區分。就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來看,法官職掌司法眾所皆知,但是,檢察官卻是國家追訴犯罪的代表,在審判程序中更是與被告相對立之控方,和居於超然第三者立場,扮演公正裁判角色的法官,完全不同。由這個角度來看,檢察官「不是法官」。

小標=獨立檢察官與司法獨立的差異

但是,檢察官也不能是「一般的行政官」,看看這次草案的重點,再想想人民對檢察官的期待,念茲在茲的都是檢察官的「獨立性」。檢察官行使追訴犯罪的國家高權,一方面要夠獨立,才能免除於來自行政權、立法權或其他不良勢力的干預。然而,在另一方面,也要受「檢察一體」的拘束,才能免於濫行追訴、訴追犯罪標準不一的弊端。簡言之,一方面既要保持檢察權力的獨立性,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檢察權力的濫用,許許多多內、外監督與制衡的機制,都是期待在這光譜的兩端之間,能做出適當的設計。

其實我國「審檢分立」已久,但是或許因為檢察官向來採用「開庭模式」問案,也或許檢察署總是「開在法院的隔壁」,也或許檢察官和法官本來就是一起考選、一起分發、相互輪調,也或許人民受到包青天式的司法深切影響,對於法官和檢察官的期待都是獨立、客觀、依法、正義,所以種種的類似,也造成了角色的模糊。

1月11日「司法節」當天,一些名嘴與立委以「南北大串聯、全民大告發」運動,要求檢方能夠實現「司法獨立」,查辦「十大國賊」,就不無「審檢不分」的誤會成分在內。本來檢察官受到政治干預,不能硬頸抗拒,人民當然可以「看不下去」,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告發,甚至藉此作為一種運動模式,只要告發的人不濫用司法資源,也願意勇於承擔誣告責任就可以了。只是,要求檢察官勇於反干涉地中立辦案,與所謂「司法獨立」的真正意涵,還是有所不同。

這個美麗的誤會或許該是澄清的時候了,畢竟,該是球員的檢察官和該是裁判的法官,本來就不應已令人角色混淆卻仍保持曖昧,而人民也更應該認清兩者角色實有不同,當然,這並不代表人民對兩者獨立、客觀、依法、正義的期待會有所軒輊!

我們認為這次法院組織法順利完成修法,是檢察制度改革的開始,而不是結束,檢察官應該徹底脫離法院,不要再寄人籬下放在「法院組織法」內。下一步應該要徹底檢討檢察官的定位,訂定「檢察官法」,並讓檢察一體制度陽光化。我們更期待檢察官能像學者所形容的,如同聖經裡的大衛,有形的身材雖然遠不如巨大的哥利亞,但是因為有無比的勇氣和堅定的信念,僅用一把彈弓和幾顆石頭,就將巨人哥利亞打倒。希望檢察制度的下一步改革,能讓所有檢察官更容易當一個大衛,以打倒社會弊端的哥利亞!

(後記:2006年4月11日,立法院行使檢察總長同意權,被提名人謝文定獲得101張距離出席立法委員過半的105票,差了4票而被否決。檢察總長的難產,或多或少也反映了「小」大衛要挑戰「大」哥利亞的情勢艱鉅,非但要有膽識和謀略,也不能「赤手空拳」,法律與制度的配合,或許正是不可或缺的彈弓與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