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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千卿底事?─談憲法的真實感與生命力

汪平雲

憲法和我有什麼關係?
—談憲法的真實感與生命力
◎汪平雲_行政院蒙藏委員會委員
在台灣,即便政治領域總不缺少所謂的「憲政爭議」,然而一般人對於憲法的冷漠感,長久以來彷彿是一種流行的病症。對於許多人而言,「憲法」似乎只剩兩種「實用」的意義:區別藍綠政治立場的標籤(新憲還是行憲?)、或是參加國家考試必須「背誦」的科目之一。這種病症流行於一般大眾,並不稀奇;但是如果許多執掌司法制度或政府運作的法律人,對憲法也沒有一種「實在感」、「切身感」,就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與思考。
筆者就有一次十分切身的體驗,記得過去參加司法官考試口試時,一位當時擔任大法官的主考官問我最感興趣的法學科目為何,筆者不假思索的回答:「憲法」,這位主考官笑著說:「怎麼對這麼虛無飄渺的東西感興趣?」
當然,這也許只是個玩笑話,未必當真。大多數的法律人,對於「基本人權」、「憲政主義」、「權力分立」、「有限政府」、「法治國」等等「憲法術語」都不陌生,但是關鍵問題在於「憲法的思考」,是否成為法律人從事法律設計、解釋或論辯的基本出發點。「憲法的思考」要求任何一種國家權力的行使,例如蒐集人民的指紋資訊,都需要追問其憲法基礎與憲法界限在哪裡的問題。如果立法委員制定法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採取行政措施、或是法官寫判決書或指揮訴訟時,從來沒有「憲法的思考」,就不會意識自己是在行使一種國家權力,必須進一步探究自己行使此種權力的憲法基礎與界限問題。「認真對待憲法」,應該是每一個法律工作者的箴言。
然而,根本問題也許在於我們目前的憲法如果太認真對待,卻也不免會使人傷透腦筋,甚至誇張的說,使人「人格分裂」。姑且不論憲法中有關「蒙古」、「西藏」、「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等條文如何「認真對待」(請注意這些條文「形式上」並沒有被「廢止」或「停止適用」),憲法第二條的「國民全體」和增修條文中「自由地區人民」究竟是不是同一群人,也似乎成為法學理性論證所無法解決的「政治問題」。這部憲法連作為主權者的「我們是誰」都講不清楚,也難怪看到有些法官的判決書中,忽而「我國法律」,忽而「台灣地區法律」,一下自我定位為國家法官,一下又淪落為地區法官。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教科書中借用自外國憲法學說的「制憲者」一詞,也不免傳達出偽裝與逃避的矛盾感情。
其實,由人類建立憲法的歷史來看,憲法一點都不會「虛無飄渺」。憲法要有「真實感」與「生命力」,往往必須是理想與行動獻身的結果。許多國家憲法中的基本人權條款,都摻雜著許多血淚故事,「國民主權」四個字,也經常是歷經集體抗爭、內戰、外抗強權的艱辛過程所淬煉的成就。雖然台灣民主化的歷史故事中,並不缺乏為人權而奮鬥、爭取民主、外求獨立的動人篇章,只是這些奮鬥歷程和目前存在著形式上的憲法條文之間,至今還缺少一種有機的緊密連結。透過大法官解釋與適用,固然提供了這些憲法條文一些生命質地,與台灣社會發展與政治轉型作若干連結,然而高度抽象的法理論證與修辭,究竟無法完全取代充滿熱情的集體思辯與行動。
不論憲法是「社會契約」、「融合過程」還是「基本政治決定」等學理上的隱喻,憲法都蘊含著一個政治群體追求與建立理想政府形式的努力。然而,在台灣特殊的歷史情境與國際情勢下,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卻被凍結成為政治強權行使「象徵暴力」的符號工具,已經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代「中華民國憲法」的北京政府,為了替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法理主張尋求論據,卻反而設法延續「中華民國憲法」作為「一中」的形式象徵。在此情境之下,「新憲」、「護憲」之爭,難免簡化變質成為對「象徵暴力」的爭奪與反抗,政治群體自主追求理想政府形式的憲政意義隱而不彰,難怪人民對於憲法混雜了疏離感、無力感與焦慮感。
台灣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糾葛,的確對我們建立民主憲政體制的理想,構成極大的挑戰。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不僅在條文內容上造成不少政府體制運作的爭議與困難,更深遠的影響是,鈍化了我們的憲法思維與追求良善政治體制的信念,妨礙了我們這個新興民主國家自由討論社群共同的理想與前景。我們需要怎樣的政府?人民有哪些政府不可侵犯與應該積極保護的基本權利?政府應該如何運作?政治權力如何分配與移轉?這些問題本來是所有民主轉型國家的人民都需要嚴肅面對與深思熟慮的問題,「憲政改革」與「憲法意識」也是新興民主政體是否鞏固的關鍵,然而,台灣卻困擾在「一中」的枷鎖下,耗盡力氣在「國家認同」與「政黨對立」中,逐漸消磨掉追求理想政府形式的集體意志。
只有喚起政治群體追求理想政府的自覺,才能建立有生命力和真實感的憲法。憲法是自由之書,召喚著所有追求個人自由和群體自決理想的心靈,也是人類嘗試以法律理性限制與規範政治權力運作的偉大努力。在對於憲法與理想政體的公共討論與對話爭辯中,可以激發出人們的公共意識,思考個人與政治社群的理想關係,人民參與政治的恰當形式,在價值衝突妥協與集體行動中,形成大家願意維護的憲法典範,這才是憲法真實感與生命力的來源。
台灣還沒有一部具有真實感與生命力的憲法。我們雖然期待有理想性的政治領袖,而不是僅著眼於政治權力的政客,能夠在台灣民主化的生命歷程中,提出與推動追求理想憲政體制的號召與實質主張;但更重要的是,任何一部具有真實感與生命力的憲法,都是凝聚許多人的理想、智力與行動獻身的結晶。只有體會到這一點,台灣要建立理想的憲政體制,才會真正有希望。
憲法WIKI

小標=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與修正表

項次
時間
背景
修憲內容
憲法第一次增修
1991年4月
國民大會代表擅自擴張權力,引發學生運動抗議,獲得全民支持,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決定修憲。
1.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十條,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結束長達40多年的動員戡亂狀態。
2.規定第二屆國大、立委產生辦法,奠定國會全面改選的法源。
憲法第二次增修
1992年5月
對政府體制、國家重要施政做出實質規定。
1.大法官增設憲法法庭。
2.監委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任命。
3.省市長直選。
4.國代任期改為4年。
5.重要政策入憲,包括重視環保生態、維護婦女、殘障者、山胞之人權。
憲法第三次增修
1994年7月
政府體制問題仍待釐清
1.將前次增修條文由18條合併彙整為10條。
2.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職位。
3.確認總統、副總統選舉方式為直接民選,任期為4年。
4.山胞正名為原住民族。
憲法第四次增修
1997年7月
政府體制仍不完備,如行政院長以及內閣總辭,以及政府層級簡化等問題。
1.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再經由立法院同意。
2.立法院增加倒閣及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3.凍省、精簡省級政府組織,省主席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憲法第五次增修
1999年9月
對憲政改革的諸多共識仍未入憲(如公民複決)
1.延長國代任期,但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做出第499號解釋,國大延任等修憲內容遭到否決。
2.立委任期改為4年、國代改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代逐屆遞減為150席止。
3.省虛級化。
憲法第六次增修
2000年4月
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做出第499號解釋,國大延任等修憲內容遭到否決,國大重新修憲。
1.國民大會轉型為「任務型」機關。
2.將重要職權(人事同意權、罷免總統、副總統提議權)轉移給立法院。
3.將國代名額降低至300人,依比例代表制方式選出。
憲法第七次增修
2005年6月
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是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
1.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2.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如領土變更)。
5.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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