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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特偵組運作原則之建議

反貪腐行動聯盟

最高檢特偵組運作原則之建議
—反貪腐行動聯盟聲明

我們殷切希望總統、國會諸君以及檢察總長人選謝檢察長,能體認法院組織法修正之不易,人民期待獨立檢察體制肅貪除弊之渴望,共同建立新制運作之良好慣例,使我國得以順利邁向公平法治之現代社會。對於眾所矚目的特偵組,反貪腐行動聯盟提出了具體的建議方案:

一、 特偵組所有人選包括主任、其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行政人員或其他機關借調人員,均應由檢察總長提名,並由檢察總長承擔特偵組運作成敗之責任。
二、 特偵組主任與檢察官應符合以下標準,除此外不必設其他形式限制:

主要原則:「操守好,具抗壓性,辦案能力強,嚴守司法中立屬性」
1. 操守好,品德佳,有追求公平正義之熱情。
2. 不畏高官權勢,不貪權位與私利。
3. 抗壓力高,韌性夠,具有愈挫愈勇,遇強更強之人格特質。
4. 有親身辦理高難度案件之經驗與能力。縱使無司法警察之辦案支援,仍能帶領檢方團隊獨立偵辦案件。
5. 服膺證據法則,嚴守程序正義,尊重人權。
6. 絕對保持政治中立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7. 有集體辦案觀念,不求個人表現,不擅自行動或對外發言。

三、 特偵組檢察官(含主任)均應送檢審會審議,採過半數同意審核。原則上如無操守、能力之重大瑕疵,應尊重檢察總長之意見,同意任命。
四、 特偵組主任及檢察官不設任期,原則上與檢察總長同進退,新任檢察總長上任後,應重新提名任命特偵組主任及檢察官。
五、 特偵組應配置至少檢察官人數二倍以上之檢察事務官及與檢察官人數相同之書記官與法警等行政人員,上開人員或其他機關借調人員經檢察總長選任後,法務部均應絕對尊重檢察總長之意見,全力配合調度。
六、 特偵組應配置與檢察官人數相同數量之偵訊室及車輛,並設置贓證物庫等其他必要之偵查設備,法務部應全力配合調度。
七、 特偵組應採集體辦案模式,所有偵查方向與具體偵查作為均應經全體承辦檢察官開會討論,再由檢察總長或特偵組主任做最後決定。
八、 所有特偵組之人員(包括辦案人員與行政人員),除主任及發言人外,不得洩漏偵查案情。所有特偵組人員於上任時均應簽署保密公約,表明若有違反任何保密措施,均願受應有之處罰。
九、 特偵組偵辦與地方相關之特別重大案件,必要時得設地方辦公室,地方上之一、二審檢察長應全力配合協助之。
十、 最高檢特偵組之運作規則,應由檢察總長擬定後,經檢審會審核,送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