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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豈可因人而異?

黃英哲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涉及四汴頭弊案的前立委伍澤元,經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裁定准予暫時解除出境限制後,出國逾期未歸,引發潛逃疑慮,輿論更質疑是「縱放」伍澤元!司法機關的舉措,顯然又再次讓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嚴重傷害。

先來看台灣高等法院承辦的受命法官,以書面說明准許伍澤元暫時解除出境限制的理由,乃是以同案被告李宗正有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的先例,加上立法院祕書處發函表示伍澤元去年年底有以立委身分「赴日考察交通建設」之活動,而且伍澤元先前已有二次因公出國之紀錄,所以本於尊重國會的立場,於是裁定准予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處分。姑且不論伍澤元假借出國考察名義以取得出境許可的伎倆,是否曾獲得「高人指點」,也不談台灣高等法院在立法院秘書處公函中所排定的考察期間屆滿前三天才回函同意的決定,是否有失當之處,至少從伍澤元獲准解除限制出境的理由,竟然是因為伍澤元身分是「立法委員」,想要出國考察,有立法院秘書處為此發出公函,法院本於「尊重國會」的立場,加以准許,就足以令人非議。

伍澤元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乃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而實際上伍澤元在第一審就曾被判處無期徒刑,第二審雖然改判,也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且為了伍澤元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居然能夠交保就醫,順利當選立法委員,獲得保護傘的事件,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羈押的規定,還增訂了所謂的「回籠條款」,由此可知,伍澤元的確是重大犯罪事件的被告。可是自從伍澤元當選立委後,卻可以三次獲得法院解除出境限制,很難不令人相信是因為立委身分的特權使然!以筆者所承辦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被告而談,有人因為遭檢察官以較重罪名提起公訴,雖然第一審判決無罪,但是官司仍在纏訟中,已經多年無法獲准解除限制出境處分;還有人只是被列為刑事案件關係人身分,還在警方調查約談階段,根本連被告身分都不具備,卻已遭到限制出境一年多時間,屢次聲請解除,卻都未獲准許,以致無法順利出國經商。兩相比較,明顯可見一般升斗小民與國會議員所受到的處遇,的確大不相同,有立法院公函背書的被告,似乎可以獲得較多的「尊重」,對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疑是一種戕傷。

至於立法院秘書在輿論一片譁然後,提出解釋強調,立法院秘書處只是就立委的要求,依慣例代為「轉呈公文」,沒有權力作任何裁定等等言詞。深入探究,既然立法院秘書處是以秘書長具名的正式公函,可視為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然而實際上並無伍澤元所提的「赴日考察交通建設」考察活動存在,因此該公函內容明顯不實在,相關人員可能有涉及刑第二百十三條或第二百十四條偽造公文書罪責的問題。

針對伍澤元出境逾期未歸的事件,國民黨立法黨團批評府無能,似乎是對於「法院是某黨開的」錯誤觀念,還未加以去除,司法應該是獨立的,司法豈可因執政當局的意見而受影響!不論在本次事件中,法院機關是否有所疏失,最重要的是司法裁判絕不可以因人而異,必須力求公正無私,才不會有可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