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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法治與人權

薛欽峰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恐怕是近年來對保障人權影響最深刻及普遍的解釋文,因為它所揭示的警察臨檢權力必須在合目的性的前提下,依正當嚴謹之法律程序為之,此原則正是朝人權國家邁進的一大特徵,尤其是所謂之臨檢與一般人民日常人身行動自由、營業等自由息息相關,但長期以來卻定位不明,不僅在混亂鬆散的認定及程序中造成人性尊嚴屈滕於公權力下,另一方面,主政者濫用治安口號要求基層員警三不五時大規模臨檢,更造成警力資源浪費與濫權弊端叢生。

執行日常臨檢勤務的警員絕大多數係基層低階之警察(除了在媒體前可能偶有政治人士或高階警官出場作秀外),在績效壓力及過去警察封閉教育制度及過去專制威權的社會環境下,絕大多數的執行人員恐怕都一直認為臨檢當是天賦權力無庸置疑,而在維護治安的口號亦認此方式是打擊犯罪絕佳武器,並一再合理化其確信。不過,請不要忘了,當警員卸下制服後亦如同一般人民,在重視人權的國度裡,每一個人當然都希望自由平靜地生活,有誰會希望在旅館投宿,尤其是在二人浪漫相聚時,突然間闖入大批執槍員警盤查,難道不侵害人民隱私權?又在行走或駕車須經過層層執槍封鎖檢查方能通行,又如果萬一未帶身分證件,又必須到警局接受如刑事犯之調查,難道不影響行動自由及人性尊嚴?

我們當然體認到,生活在群體社會中,必須被迫承擔各種義務,以免妨害他人自由。但毫無法律約制的公權力,一昧要求個人放棄權利,將造成人民權利之喪失,無法回復。大法官會議明確指出過去臨檢之任意濫權必須有所節制,而警政主管機關在此之後立即修正『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並積極對原來所擬之『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加以修正以為因應,但在該等法令中,我們仍輕易發現,威權管制心態仍未完全調整。例如在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之依據一.(三)竟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欲以交通違規稽查手段達到臨檢目的,不當連結之意味甚明,又如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增列:「警察執行職務,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具明理由,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通知其到場,無正當理由,得用強制力為之。」此竟破壞拘提及即時強制制度,甚賦予警方較現今之約談通知更大之權力,同草案第十五條之戶口查察規定,亦恐將令警員因而得隨時藉機到個人住宅而不僅是公共場所進行臨檢,反而不當擴大臨檢之範圍(從上可知此次修正方式較原草案版本反而倒退)。

也因此,雖然有了大法官會議解釋明確強調現行臨檢之規定,並未授權警察得不顧時、地任意臨檢,對於場所之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之臨檢則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序。又對臨檢程序如出示身份,告知理由,現場實施,交付臨檢證明及異議救濟等加以敘明,但如警方未全盤改變威權管制心態,恐怕仍無法杜絕弊端。所以,希望警方日後在執行臨檢時務必注意以下問題:
一、在執勤時,應避免捕魚式的臨檢。如專案式大規模至各旅館房間或特定場所臨檢及任意設置路障對通行者隨機加以攔阻應該廢止,而須依個案就是否有危害發生或確實事證理由,方得發動臨檢權力。
二、不得以不合目的性之手段執行臨檢(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例如對已交通違規者僅可依法稽查處罰,此外即不得利用機會要求違規者打開車廂檢查或搜查人身、物品。
三、確實遵守比例原則,尤其是警械,不得濫用。因此,對於拒絕路邊攔檢者,除儘量不可飛車追逐造成其他更大災害外,更不能輕易在未有人身重大緊迫危險時使用槍械,過去多次因而造成人員傷亡,應特別注意。
四、尊重人民之拒絕及異議權利。如果未有明確理由或事實以認定受檢人有危害或犯罪之情,應以「無辜推定」心態執行臨檢,不得在未盡告知理由等情況下,強制人民受檢,甚至帶回警局,更不應任意以妨害公務名義實施恫嚇以遂臨檢目的。又依法而言,警員僅有查證身份之權利,並非對未帶身份文件者即可處罰,因此人民果已據實陳述可予查證,即應令其離去,不可再藉未帶證件即予留置。
五、嚴拒媒體之拍攝採訪,並應負保密之義務。在臨檢時,絕對不可通知媒體採訪,對於受檢人之個人資料及臨檢處所、程序亦應負保密之義務,以避免另外不當侵害隱私權,造成二次懲罰或傷害。

臨檢或許是維護治安的「必要之惡」,行政部門亦一再強調其必要性,但隨著基本人權的重視及犯罪偵防技巧之科學化及精緻化,投入大量基層警力不眠不休地配合著政策口號及媒體畫面震懾人心,以展示維護治安的決心,似乎不應再成為治安主流,想想過去以來長期持續的大規模臨檢,雖然有查緝犯罪之部分效果,大家不也仍認為社會敗壞?但此所造成之政府成本耗費及人民權利之侵害,又何其之大?人們在歷經偷照等重大社會事件後,對隱私及人身自由保護已有相當覺醒,則對於能普遍且堂而皇之加以侵害上述權利之臨檢行為,又何可小覷?在臨檢逐步法治化之同時,我們並非以剝奪警方權力或意欲不法縱放為樂,只是希望台灣群體社會不論朝野也開始真正注意個體自由及安寧存在的重要性。或許許多人認為受臨檢沒什了不起,甚至已成為生活習慣,但請注意此事可引發之背後公權力之氾濫危險(例如警方是不是常容易以此方式對旅館業者,進行不法索求?)造成權力之膨脹,甚至難以約制?對於優秀之警員而言,臨檢法治化不僅可免去無端負擔,正常執勤,又可投入較多心力以專業去偵防重大或一般犯罪,豈不有助改革。臨檢是最令人民普遍感受警察權力行使良窳的機會,請易地而處重視每一個受檢人的感受與權利,因此立法院需特別重視此一重要法案之影響性而妥適立法,警方在法治化後請善用此人民所賦予之權力,真正善盡危害防止及保障人權之共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