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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與法律

秘書處整理

壹、 前言:從米糠油事件談起
民國八十三年消費者保護法才從民法獨立出來,於同年一月十三日施行,也就是在民國八十三年以前如果有消費糾紛,消費者似乎較無申訴管道。例如:民國七十幾年時發生消費者買米糠油食用後卻引發身體的不適,當時購買此油的消費者,大部份經濟能力較低,如依法請求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需先繳交1%的裁判費,也沒有類似團體訴訟規定,讓消費者保護團體替他們申訴,最後只能不了了之,受害的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但是自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施行之後,就於法有據,消費糾紛產生時消費者可依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貳、 消費者保護法:
一、 相關說明:
l 消保法賦予地方行政機關行政監督權,故各地方政府可依法設立消費者保護官。(參消保法第四章行政監督)
l 在消保法公布之前已流通、販賣之商品不適用消保法。(參消保法施行細則§42條)
案例:小陳於83年1月13日之前購買預售屋,並已簽訂買賣契約,然交屋是在1月13日之後,請問是否適用消保法?
說明:只要交屋在是83年1月13日之後,均適用消保法;因為在未交屋之前,房屋尚未成為商品。
l 消保法適用對象,是以『消費』為最終目的者,例如:將商品轉手營利者不適用消保法。(參消保法§2條)

二、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l 製造商之責:只要消費者可證明係因使用商品造成損害,即可向製造商求償。商品之設計有造成危險之虞,但製造商有提供明顯之標示證明無過失者,按消保法消費者仍可求償,只是得減輕製造商賠償責任。但是製造商若無法證明其無過失,則需負完全賠償義務。(參消保法§7條)
l 經銷商之責:只賣商品不生產者,例如:百貨公司,如果商品有問題也是與製造商負同等之責,但若其能舉證已盡注意、檢查之責任,並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則可免責。不過若其將商品另為分裝、改裝再銷售,則應自負製造商之責。(參消保法§8條)
l 進口商之責:輸入商品或服務之廠商,由於消費者無法向國外廠商求償,進口商與製造商是負同等之責。(參消保法§2條)

三、 定型化契約:即指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通常為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約而事先單方面擬訂固定內容,再由相對人決定是否接受。(參消保法第二章第二節定型化契約)
l 定型化契約常見於一般商品、預售屋之買賣、訂購機票、辦理信用卡、娛樂場所之使用等等消費行為。
l 定型化契約缺點:
1. 內容固定業者較不願更改,消費者只能就其內容決定是否接受。
2. 一般消費者對於條款多未注意,或不知其存在;或雖知其存在,但因其條款冗長,字體細小或文義艱澀,難以理解其真意。
l 消保法的保障:消費者有三十天以內預先審閱契約條文的權利,且不用支付任何的費用或保證金。同時消費者亦有權利要求刪除對消費者不對等、不利的條文。
l 中央主管機關已陸續公告各種定型化契約之範本,例如:內政部目前已公布預售屋之定型化契約範本,需列明所有面積使用,如:電梯 坪、公共設施 坪、所有權 坪等。中央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 特種買賣:(參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特種買賣)
l 可分四大類:
1. 郵購(含電視、廣播、網路郵購):需先訂購,東西才會郵遞到消費者手中。
2. 訪問買賣:上門推銷或走在街上被人推銷。
3. 現物投遞:消費者未訂購此產品,但產品直接就郵寄到家中。
4. 分期付款。
l 消保法的保障:
1. 郵購:收到貨品起算的七天內,可不附任何理由退貨。至於對貨品若因『必要之檢查』之拆封,仍可退回。以郵戳為憑,第七天退回也算。
2. 訪問買賣:同郵購買賣,享有七天內退貨的期限。
3. 現物投遞:由於未獲消費者同意,業者自行將貨品投遞至消費者住處,消費者對於此貨品不負保管之責,亦無返還貨品之責任。貨到一個月內,業者若無法獲得消費者表示購買之承諾,業者需自行收回貨品;消費者也可以書面要求業者限期(消費者可自訂合理期限)收回,超過消費者自定之期限或法定期限(一個月),業者仍無收回貨品,消費者可將貨品視為『無主物』自行處理。
4. 分期付款:買賣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內容應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及附加費用之總額與現金交易之差額、利率等內容。如未記載利率,則以年利率5%計算。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現金交易價格以外之費用。

五、消費資訊的規範(參消保法第二章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
消保法規定廣告需具有真實性,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即指廣告內容有契約之意。
另外如果是進口商品則必須具備中文標示及中文說明書缺一不可。(按商品標示法,只規定需中文標示或中文說明書即可。)
專家提醒:目前各式商品廣告仍有誇大之嫌,消費者仍須自行判斷,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六、消費糾紛的申訴(參消保法§43-47條)
消費糾紛的申訴管道:
l 各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服務中心(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l 各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
↓若未獲妥適處理,請依循下一步驟
l 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未獲妥適處理,請依循下一步驟
l 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消費爭議的調解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
↓若未獲妥適處理,請依循下一步驟
l 至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向業者提起告訴(以上各步驟非硬性規定,消費者若未獲妥適處理可隨時進入訴訟程序)

七、團體訴訟(參消保法§49-54條)
l 團體訴訟必要條件:
1. 由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優良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方可代為提出團體訴訟,目前合於標準者有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 同一之原因事件,並有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害之消費爭議,可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代為團體訴訟。
l 團體訴訟之優惠:
1. 訴訟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在六十萬以下,需繳交1%的裁判費,其標的價額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2. 團體訴訟義務律師除往來車資、文件影印費等行政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報酬。
3. 若消費者勝訴,所得賠償扣除義務律師之行政費用後,其餘金額為消費者所得。

參、 常見消費糾紛的類型
一、 預售屋:訂定契約與實際不符,如:坪數不合、設備品牌不一、過戶手續有問題、貸款利率不同等等問題。
專家提醒:
1. 記得有30天審閱契約之權利;在購屋之前,可先向內政部索取定型化契約,瞭解中央機關所規定契約應有之內容,再向建商要求核對、修改各項契約內容,作為保障自身權益之方式。
2. 注意過戶的時間,否則有可能多負擔增加之土地增值稅(每年政府於7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可於契約中約定過戶的時間。
3. 貸款:為免增加貸款的負擔,契約中關於「貸不到之部分需以現金一次補足」的規定,建議消費者向廠商要求改為「非為個人信用之問題,貸不到之部分,不需以現金一次補足」
4. 注意地下停車場的規定,82年以後規定,地下停車場為公設之一,且不可單獨轉讓。
二、房屋仲介:不論成屋買賣或租屋,不肖仲介商常向買方要求數成的「斡旋金」以作為向賣方談價的定金,事後買方雖後悔交易,但由於不甘「斡旋金」之損失,故常遂其仲介商之要脅或白白損失一筆斡旋金:或事後發現仲介商有不實資訊提供,造成損失等等問題。
專家提醒:
1. 成屋買賣或委託租屋應找政府立案、合格之仲介商,較有保障。至於斡旋金法律上並無此名詞,可改用要約書代替。建議除非真的喜歡房子,否則盡量不要事先付斡旋金。
2. 建議多瞭解欲購買或租之房屋附近環境;並且向地政機關申請謄本以瞭解建物的情況;或至各縣市政府都發局瞭解預購之屋附近環境都市計畫的規劃情形。
三、 海外渡假村會員證:常有不肖廠商以電話告知消費者可獲得免費海外度假村之旅,要求至廠商所舉辦之說明會場。消費者至會場之後,由於現場氣氛及廠商緊迫盯人之戰術,同意以高價購買廠商所發行之度假村會員證;事後發現並無實質之優惠或其他不實之事,致使種種消費糾紛不斷。
專家提醒:
1. 此種消費視為訪問買賣,可依特種買賣的相關規定,有七天的退貨期限(以消費者收到會員證起算的七天內)。
2. 因其渡假村在海外,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常有只適用於其他國家法律,而未受我國法律約束之問題;消費者在購買之前,仍應多瞭解相關契約條款之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四、 人壽保險:相關保險的投保糾紛主要出現在國人投保之前對保險的契約條文不甚瞭解,以致事後對保險公司出現理賠糾紛。
專家提醒:投保前要清楚保險契約的內容及各項定義,另外保險契約中也常有除外條款,所以消費者自己要仔細詳看保單以避免保險理賠糾紛。例如:「意外險」的定義為『外來獨立發生的傷害』,如果是因突然的中風引起跌倒撞傷即可能不在意外險的理賠範圍。

肆、結語
消費者在消費時要注意自己的權益,購買商品最好皆能至有信用的廠商,同時應注意商品標示及中文說明書,並應索取發票或收據,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在進行金額較大的交易時,須特別注意契約內容,以避免讓自身權益睡著了。當消費過程中有疑慮時,不妨可多諮詢消基會,使消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