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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人不是神?!

羅秉成律師

有人認爲祇有神才能審判人。法官是人不是神,但做的卻是神才能做的事。人做神的事,還是人,可不會因此變成神,也不該把法官當成神(不管有多神)。是人,就會有人該有的七情六慾,就會有人該有的人性弱點。能看清這一層,也就不必過度期待(比如神化)或貶抑(比如奴化)法官。
前陣子喧騰一時的司法官吃鳳梨餐事件,引人矚目(或許應該是側目),有人替法官大抱不平,認爲法官也是人,交際應酬總是人情所難免。法官不是也不應該不食人間煙火,要法官自外於社會,不啻強人所難能。不過也有人認爲法官住居要津,平亭曲直,甚至握有生殺權柄,並非常人,自不能視如常人,所以要有比常人更高的道德標準。聽說有法官引此事爲鑑,戲稱以後案件可隨便判,飯可不能隨便吃,眞是應了一句「病從口入」的老話。「吃鳳梨事件」對長年來積弱的司法信賴,無疑是雪上加霜。法官間的戲言,透露著角色分際的模糊與無奈。
司法當局對「吃鳳梨」事件所生的漣漪效應,未敢輕忽,除施鐵腕,將與宴法官分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外,爲規範法官不當社交,增修「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歸納出六項法官「不當社交或理財,有損司法信譽」事項。耳提面命法官「應避免」如何如何,倘有違反將由各法院自律委員會評議,輕者勸誡,重者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建請司法院懲處。有那些社交或理財行爲是法官做不得的或應加迴避的,很難臚列盡舉,存乎與法官身份地位是否相容(不相容原則)。雖然我們並未累積足夠的事例來加以類型化,以形成具體的規範準則,但司法當局似乎應借鏡擬訂完善的法官倫理規範。以現行法官守則而言,區區八條,或可謂言簡意賅,但也可謂形同虛設,與律師倫理規範之質與量均難相比,遑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已累積可觀的懲戒案例(台北律師公會所發行律師雜誌擇有案例刊載)堪供研究、參考。不過空有翔盡的倫理規範,而不能發揮實效,也無濟於事。現行制度由法官以自律方式爲之,雖非無例,但終屬鮮見。而官方之法官評鑑制度又成效不彰,如何提升法官的自律功能,如何落實他律的監督作用,均不可偏廢,未來在法官法的制定上,似乎應畢其功於一役,就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法律效果,及對違反情節嚴重之不適任法官如何建立淘汰機制,均應有所交待。若從兼顧被移送懲戒法官之程序人權以觀,設計一套完整的法官懲戒法庭與程序制度,或屬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