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官不守法,怎麼辦??

林永頌律師口述

因爲鳳梨案的關係,大家開始討論,「一個不好的法官,我們該如何處理?」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先來看一看,到底「做不好」的法官有哪些。

法官可不可以被淘汰?
在台灣,第一個懷疑是法官會不會收錢、受賄賂?再來是質疑法官有沒有出入不正當場所、喝花酒?甚至擔心會不會類似選舉綁樁,接受一些間接的利益?例如就曾聽說過一些較容易發生問題的公司,他們會先與法官建立關係,等到遇到司法紛爭的時候,他們可能因爲與法官的關係良好而得到較好的待遇。除了這些之外,還有些操守雖然很清廉的法官,但他們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卻很惡劣、很過分,動不動就辱罵當事人:當然也有些法官對當事人笑容可鞠、態度良好,但卻從不認眞審判,判決書寫的亂七八糟,這樣的法官對當事人的傷害不見的比較小。當人民遇到這麼多亂象,不禁會開始質疑:難道法官不能淘汰嗎?
沒錯,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法官和律師、醫生的性質不一樣。律師不好,可以自行解除委任;醫生不好、可以換一家醫院;但是法官不好,卻不能向法院要求換一個法官;因此一個法官究竟是不是「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但是另一方面法官的身份則受憲法保障爲終身職。這樣的保障制度目的是希望法官不會因爲擔心自己的前途、工作保障而向任何有權勢的人屈服,法官才能夠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獨立審判。而只有讓法官審判獨立,才可能有公平的審判。

終身職不保障公平審判
所以我們可以進一步問:是不是只有終身職保障才能確保法官審判公正不受影響?答案是否定的。以台灣早期來看,所有的司法體制都在政治之下,司法不獨立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終身職的保障只是掌權者指揮、利用司法的一個工具罷了!況且人是會隨環境改變的,所以不管是終身的保障,任期制的考驗、或者是用那一套的方式來任用法官,都應該有「淘汰」壞法官的機制存在。
反觀日本採取的是任期制,到了一定的任期,法官就要接受民意投票或相關人的評鑑,檢視他是否能續任,反而更加保障了公正審判的可能性。台灣目前法官的任用,是用考試制度,不像歐美國家是律師、檢察官當一段時間之後,表現優良的才會被選拔來當法官,所以一個法官的品德、學識、能力、操守、經驗、人格等條件基本上都經過了一定的考驗。
法官沒有好壞之分,嚴格說起來只有適任、不適任的區分。就像之前面所說的,既然人民沒有選擇法官的權利,就至少應該保障我們遇到的每一個法官,都在最低標準之上,否則就應該淘汰。

建立淘汰法官的機制
法憲上規定,在三種條件之下,法官可以免職:一是刑事判決確定,二是受到公懲會的懲戒,最後一種是精神上的問題。
法官如果牽涉到刑事的案件,例如貪污之類的,並且被判決確定,就會遭到免職。但是以台灣目前的情況來看,問題在於永遠抓不到法官貪污!除非眞的「擺不平」的時候才會爆發。壞法官也是學法律的,會偷吃更會擦嘴!況且負責調查的檢察官或者是調査局人員有時候也牽涉其中(例如之前的吃人參案),所以也不會太認眞辦。再說對執政者來說,貪官留著也很好,因爲貪官很聽話,在「必要」的時候耵以重用。還有,法律人官官相護的惡習改不了,不願意辦「自己人」。毎個人學長姐、學弟妹、老師、學生一堆,所以即使擦槍走火爆發出來的案子後來也會不了了之。所以刑事制裁這個機制中能夠將法官淘汰的可能性非常低。

先淘汰不好的領導者
所以應該怎麼辦?我覺得第一個要將那些不好的領導者換掉。如果那些領導偵査的人,本身就是貪污、出入不正當場所,或者是專門拔擢了一些品行不好的人,司法的改革怎麼有可能?不管大選後誰當選總統,應該要換一個好的法務首長,否則下面的人根本不敢辦,甚至反而要阻擾辦案。另外,說到調査體系,從來沒有人相信調査局是一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的地方。沒有人會相信它是「不選擇性」的辦案。所以調査局也應該要來一次大換血,成立特別檢察官制度或肅貪專股之類的特別組織,法院也配置一個特別法庭,挑選一些公正、操守好的特別檢察官、專庭法官,加上司法警察的編制,讓他們眞的無後顧之憂的去辦這些案子。

健全懲戒制度
第二種機制是「懲戒」。由司法院的人審會或監院的彈劾送到公懲會決定是否懲戒該案司法官。不過從過去的經驗來看,遭受到懲戒的法官也並不多,爲什麼會這樣?牽涉到懲戒的發動與決定兩個層面。發動的機關的是人審會或監察院,決定者是公懲會。但說直接一點,人審會是由法官組成,裡面也有操守不好、喝花酒的法官在其中,這樣的法官最怕得罪人,所以一遇到這些案子,一定是希望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方式處理:另外監察委員也不是每一個都是操守那麼好,很多人也是聽「上面」的吩咐在做事,所以希望他們能擔任起把關工作,就得靠運氣啊!
所以在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中,我們希望法官評鑑委員會或者是律師公會都可以對不好的司法人員提出懲戒請求;爲了避免公懲會沒有魄力、不敢揮大刀,因此我們建議除了公懲會之外,法官評鑑的制度也同樣重要。

法官評鑑建立標準
爲政治人物打分數、爲教師做評鑑等等都是很普通的事,但是「法官大人」可能居高位太久了,不習慣「竟然」有人可以評鑑法官,所以用千渉審判的藉口來反對評鑑。但是他們忘了,法官的職權是人民授權憲法所賦予的,所以當然應該接受人們的監督!而且評鑑應分爲一般評鑑及個案評鑑,一般評鑑的對象是廣泛的定期爲所有法官打分數,並不會影響到符足的個案審判;而個案評鑑較類似申訴,也是在判決確定之後才做的,也不會左右判決結果。法官評鑑的效果,不是要讓法官排名次,作爲考績的標準,而是讓法官有壓力,讓他們知道人民睁大眼睛在看他們,所以請他們要做好自己的工作而已。
所以如果有一些法官連續幾年的法官評鑑都在最後5%,或者是都不及格,爲什麼不能淘汰他們呢?與其期望他們突然良心發現變成好法官,不如淘汰掉他們,讓其他好法官進來,司法才會有進步的可能。而司法院至少可以根據這些評鑑結果,對一直不及格的法官能做較深入的瞭解與調査,如果眞的發現不適任的事實,就應該淘汰他們!這不就是人民期待司法院該做的事嗎?在我們所提出來的法官法草案中,我們甚至認爲,如果人民投訴有10個以上的不同案件都顯示出同一個法官不好,就應該可以構成進一步調査的要件,而且這些調査委員應該由各方的人士擔任,而不再是只有法官自己調査自己。

人民沒有時間慢慢等改革
最後我要說的是,台灣沒有革命的環境,政治上都沒有,更遑論司法呢?所以我們能夠理解司法改革應該是循序漸進,慢慢來,不急!但是如果你曾經是當事人,曾經經歷過一再更審長時間的折磨、曾經收到了過一個會讓你心痛的判決、或者是曾經在法庭上因爲法官的一些情緒性的話語而掉眼淚,相信那些司法行政人員、那些不知道壞法官對當事人傷害有多大的好法官、那些高高在上的官員,就會知道司法改革有多迫切了!
今天台灣的文化是一個只講關係、不辨是非的地方,如果沒有一個有魄力、有擔當、願意挺身改革的院長或者總統跳出來,我想,前面說了那麼多的改革的方法與建議,要眞正實施還是很難。
對作爲一個司法改革團體來說,司法改革要做的事有很多,應該一步一步慢慢來;但是,可憐的台灣人民沒有時間慢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