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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由「台鳳案」談法官的人格特質

蔡炯燉法官

去年(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立委林瑞圖揭露十餘位法官及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七月間接受友人邀宴,渠等被指涉有「以買賣台鳳股票之名,行利益輸送之實」之不當情事,而爆發的所謂「台鳳案」,堪稱是近年來被媒體炒得最熱的司法新聞,去年七月間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被媒體寵愛的程度,遠不及「台鳳案」,實在是非常諷刺的事,也許是「台鳳案」牽涉院檢人數眾多,且整個事件一開始即被描寫的若有若無,滿足人們潛在好奇心所致。
根據一般民調,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似乎與理想還有相當距離,此一現象對於平日兢兢業業、案牘勞形的法官,並不公平(日前又有一位形象不錯的法官──台北地院林孝城庭長──因過於勞累而病故)。目前的訴訟制度缺乏效率,固然是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重要原因,但是人民對部分法官的表現或言行無法認同,絕對是主要原因之一。「台鳳案」讓我們警覺到應該如何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前提下,對法官建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度,使部分法官的表現或言行作適當的調整。
平心而論,司法是一直在進步當中,司法風氣於今固尚未能達到弊絕風清的境地,但較之以往,近年來應已改善許多,不過不好的傳聞似乎並未絕跡。一般人看「台鳳案」,引發某種風紀問題的聯想,應不意外。而不好的傳聞一旦存在,不論是否確有其事,如不做適當處理,即容易逐漸腐蝕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法官的操守被懷疑,形同其裁判之公正性遭到質疑,對其而言,即是一種恥辱,也許要求公正的第三者或肩負自律功能之法官自律委員會來加以調查,是避免他人誤會的最好方法之一。另有傳聞「台鳳案」是最近已屆法官升遷之年度作業時期,具有升遷資格者為打壓對手者而將相關資訊披露於外界所致。不論此一傳聞是否真實,法官當中恐怕不應有此種黑函文化吧!
「台鳳案」在司法院將全部參加餐宴的七位法官(不論有無購買台鳳股票)、法務部將參加餐宴中二位有購買台鳳股票的檢察官移送監察院後,固然暫時平息媒體的炒作熱潮,但它對司法的傷害很大,迄今仍餘波盪漾。據說有位資深律師告訴某法官:以「台鳳案」的餐宴地點言,常人視之,即知非正當場所,司法院的處置應該不會冤枉那些被移送的法官。也許這位律師心裏想的,大概是「進出這種餐廳,一定會做出不法或不當行為」吧!不過有認為「法官辦理案件一定要講求證據;處分法官,當然也要有證據,並視案情為不同之處理」,應是比較持平的看法。司法院在本案後,擬修改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將法官「不當社交、理財及其他言行不檢行為,有損司法信譽者」列為自律之項目之一,並邀集法官代表提供意見,訂定了六項認定標準,以為適用依據,應值肯定。
有人認為法官應有「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性格、「如得其情,哀矜勿喜」的胸懷、「以人民之利益為出發點」的信念。此等期待或許是基於「法官是正義的守護者,其職責相當神聖,法官應有高於一般公務員的道德情操」的想法吧!然而通過司法官考試乃至完成受訓之(準)法官,甚至由律師轉任法官的,實難期待其當然具有此等情操。過去迄今的法官養成教育以及司法整體環境,可能塑造或培養出多少具有如此情操或人格特質的法官呢?
人民期待於司法的,與其說是「獨立性」,勿寧說是「信賴性」,要人民信賴司法,當然先要人民對正義的守護者──法官──有信心,而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國家有責任為人民培養「足以令人民有信心」的法官。過去的司法改革措施,比較著重實體法及程序法等「制度」方面,輕忽「人」的層面,也許今後是我們加快腳步,致力於「人」的改革的時候了。跳脫一般公務員的管考監督機制,在「法官法」中好好研擬一套能培養出「具有高於一般公務員道德情操的法官」的人事及監督機制,也許是提昇法官品質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