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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驚動愛情」-法國與跨國婚姻的規制:以配偶長期簽證訴訟為例

李晏榕

前言
依照法國國家人口研究學院(Institut National d'Etudes Demographiques, l'INED)的戶籍統計資料顯示(註一),2010年法國的結婚(註二)對數共計有245,334對,其中夫妻一方為外國籍的跨國聯姻(couple mixte)(註三)即有30,019對,佔全部結婚對數的12,23%,其中夫為法國籍的跨國婚姻佔15,428對,妻為法國籍者則有14,591對。
法國國家統計統計暨經濟學院(Institut National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Etudes, l'INSEE)則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註四):若以配偶的出生地作為區分標準,妻子出生於外國而丈夫出生於法國的夫妻中,妻子的出生地以阿爾及利亞、摩洛哥、葡萄牙與俄羅斯居多;而在丈夫出生於外國而妻子出生於法國的夫妻中,丈夫的出生地則以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西亞與葡萄牙佔多數。須注意的是,許多法國人的出生地和其結婚時的國籍並無關連,亦即他們雖然出生在非法國以外的國家,但可能因出生時父母親一方為法國人之故,或在結婚前即因其他法定原因歸化取得法國籍。
無論如何,若單純討論跨國聯姻的夫妻在結婚後外國配偶一方會面臨的簽證與居留問題,由於歐盟各會員國(註五)之國民在歐盟區與申根區域(Espace Schengen)均可自由旅行與居住,無須申請任何簽證與居留證,加上有部分在法國結婚的跨國夫妻於結婚時外籍配偶一方為無簽證或無居留證的非法移民,這些跨國夫妻在結婚程序與嗣後「就地合法」所涉之法律問題均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因此本文僅討論配偶一方為法國人、他方為非申根會員國國民(狹義外國人)的跨國夫妻,婚後外籍配偶在其本國的法國領事館申請長期配偶居留簽證,以便與其法籍配偶團聚的情形。

行政控制
從2003年起,法國《民法》與《外國人出入居留與政治庇護法》(Code de l'entree et du sejour desetrangers et du droit d'asile, CESEDA)均歷經多次修改,使得前述跨國聯姻配偶的無論是在結婚程序上,或是外籍配偶居留與取得國籍的規定,都較以前嚴格許多。舉例而言,從1993年至2012年,與法國人結婚的外國人得以配偶身分於符合一定法定要件時(註六),申請取得法國籍的婚齡限制,從婚後半年、1年、3年,修正到現行法的4年(法國《民法》第21-2條),而且此一婚後4年得申請入法國籍的規定,僅限於在法國定居、住所設於法國的外籍配偶,若該外籍配偶與其法國籍的另一半在國外生活,而無法在申請時證明其婚後在法國境內不間斷居住超過3年以上,則須待結婚5年之後始得申請入法國籍。
外籍配偶取得法國籍相關規定日趨嚴格的現象,正如同其申請與更新居留證(carte de sejour)等規定歷經多次修改的目的相同,均是法國政府為了遏止外國人透過與法國人假結婚(mariage decomplaisance)而進入法國、在法國久居、甚至取得法國籍的機會;亦即透過對跨國聯姻的行政控制,而達到確保此類婚姻真實性的目的。詳言之,國家機器設計一系列的行政程序,旨在控制特定人民--選擇在外國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法國人--的私生活,
從向法國駐外使館申請結婚能力證明(certificat de capacite au mariage, CCM)以便在外國結婚,到結婚手續完成後申請將外國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明登錄至法國戶籍登記(transcription),最後則是申請配偶長期居留簽證,使得夫妻能夠在法國境內團圓,凡此程序均是為了核實並確認夫妻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他們的結合並不非純為了使外國人進入法國國境而締結的有名無實婚姻。
理論上,判斷配偶雙方是否具有結婚的真意(註七)(intention matrimoniale)應以結婚儀式完成時為準,然行政機關甚至是法院仍必須從結婚前與結婚後的若干事實尋找蛛絲馬跡,以便回溯或推斷當事人於結婚時究竟有無結婚之意思。當事人是否有結婚的真意同時也定義了其婚姻的真實性(sinceritedu mariage),而行政機關與法院用以判斷婚姻真實性的判準,則顯示了當代社會對於婚姻的想像與規範(norme),其中最重要的判準,就是「婚姻的基礎是愛情」;若用規範性的術語來說,則是「一個美好的、被社會認可的婚姻,應該是以愛情為基礎而建立的婚姻」。

「浪漫愛」的意識型態框架作祟
然而,人類的思慮並沒有這麼簡單。任何人都知道,當我們在選擇結婚的對象時,愛情往往不是唯一、也不是最重要的擇偶標準。在全球化的架構下,社會地位、財富、外貌、家世、族群、種族、文化,甚至是國籍,都有可能成為個人在婚姻市場的資本,和/或在婚姻市場上尋找的未來配偶具備的特質。「愛情是婚姻的基石」的現代婚姻想像在西方也僅有100多年的歷史,而如今這個已成為社會規範(norme sociale)的婚姻觀,卻主宰了法國行政機關在核准外籍配偶申請長期居留簽證時與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於簽證訴訟(contentieux de
visa)中判斷婚姻真實性的最重要指標。
依照《外國人出入居留與政治庇護法》第L211-1 1 條第3 項的規定, 法國駐外使館僅能以下述三種理由拒絕外籍配偶的長期居留簽證申請:詐欺(fraude)、婚姻遭撤銷(annulation du mariage)與危害公共秩序(menace a l'ordre public)。其中關於詐欺之事由,最常見的除了提供不實之身分或戶籍資料(註八)(Etat civil)之外,就是駐外使館懷疑夫妻雙方婚姻的真實性,而拒絕核發配偶簽證。在簽證申請遭拒後,外籍配偶或其法籍配偶得於拒簽決定送達(notification)後2個月內,向隸屬於外交部與負責移民事務之內政部的拒簽救濟委員會(Commission des recours contre les decisions de refus des visas, CRRV)提出救濟。若拒簽救濟委員會於收
受救濟請求2個月內仍未做出決定(註九)、或維持駐外使館的拒絕處分(註十),當事人得繼續向南特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istratif de Nantes)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拒簽救濟委員會的拒絕處分。
自2010年4月1日以降,法國簽證訴訟(contentieux relatifs au rejet des demandes de visa)專屬於南特行政法院管轄(註十一)。南特位於法國西部為法國第六大城,由於內政部的移民暨簽證事務署(sous-directiondes visas)位於南特,而關於跨國婚姻的家事案件如檢察官對婚姻提出異議(opposition au mariage)或請求撤銷婚姻(annulation du mariage),均由南特地方法院民事庭專屬管轄。有鑑於此,法國國家諮議會才將簽證訴訟轉由南特行政法院管轄,使得所有關於跨國婚姻的訴訟案件(註十二),不論其屬於民事或行政訴訟,均在南特一地的司法機關處理。
在南特行政法院關於跨國婚姻簽證訴訟的判決理由中,我們可以辨識出幾項法院用以判斷案件所涉婚姻是否為假結婚的因素:
1. 結婚後,法籍配偶是否曾前往外籍配偶的居住國探望後者。
2. 夫妻雙方是否透過電信、網路通訊、書信等方式維持經常性的聯絡:法籍配偶寄給外籍配偶的匯款、當事人親友出具的關於兩人關係的證明等等,皆可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
3. 外籍配偶向法國駐外使館申請簽證之前,當事人是否曾經共同生活?(註十三)共同生活的期間長短?
4. 夫妻雙方從相識到結婚的時間長短。
5. 夫妻雙方在外國結婚後,申請將外國結婚證明登錄法國戶籍登記的過程中,是否曾經遭遇到困難?負責執行登錄的機關(大多是駐外使館)是否曾質疑雙方婚姻的真實性?
6. 雙方是否已有孩子?妻子是否已懷孕?
7. 雙方結婚後,尤其是法籍配偶是否曾經透過各種行政程序加速促成兩人團聚?
8. 即使遭遇到許多行政程序上的困難,雙方依舊維持結婚的意願並舉行婚禮?
公權力介入私領域
由於法國行政機關普遍對跨國婚姻存有假結婚的質疑,特別是當外籍配偶來自於阿爾及利亞、摩洛哥、或其他非洲國家,因此跨國聯姻的夫妻在從準備結婚所需的文件開始,到申請配偶簽證,隨時都有可能因為駐外使館或檢察官的調查與介入,而遭法國警察局(commissariat)或駐外使館傳喚(註十四),接受訊問調查(enquete)。在調查過程中,警察或駐外使館負責訊問的人員會詢問配偶雙方許多涉及其私領域的問題:雙方相識的過程、共同生活的細節、對方的家庭狀況、決定結婚的過程……等等,筆者即曾遇過不少法籍與外籍配偶,當他們談及自己接受調查的經驗時,均表示這是十分尷尬與不舒服的經驗。
對於這些與外籍人士結婚的法國人而言,警察與駐外使館人員所代表的國家機器,以掃除假結婚為名窺探人民的私生活,而他們之所以必須承受這一切,僅僅是因為他們所愛的人並沒有法國國籍。假結婚確實存在,然而國家權力對跨國婚姻的控制與監督,使得跨國婚姻容易被貼上假結婚的標籤,如此的社會氛圍亦導致有些法籍配偶內化了國家與社會對他們的婚姻的刻板印象,當夫妻間有爭吵或衝突時,法籍配偶指責外籍配偶只是為了簽證或居留證而結婚的情形也所在多有。

法國與台灣經驗
台灣跨國婚姻因歷史與文化因素之故,無論是在性別、國籍與與種族的組成上與法國均有顯著的差異,然而國家對跨國婚姻的規制卻是一樣的,而且此種規制僅針對特定外國籍人士,因此控制的結果在外國人彼此之間、甚至是與外國人結婚的法國人/台灣人間,均造成一種因(配偶)國籍而導致的不平等待遇。簡言之,規制僅針對比本國--無論是法國或台灣--在經濟與社會發展均較為落後的外國的國民。
在婚姻市場全球化的今天,愛情無遠弗屆,而追求一個更美好生活的希望更是人類最平凡的渴望,跨國婚姻中的愛情與資產--無論是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及隨之而來的婚姻移民現象,均使我們有更多的機會去思考國家介入人民私生活的正當性來源。
希望有一天,相愛的人不需要千辛萬苦地向國家證明彼此相愛,而當代社會能對跨國婚姻有更多的包容,因為多元與融合正是人類文明更臻精緻與多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