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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註定難杜悠悠之口

高榮志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特偵組昨日偵結起訴,似乎並沒有給外界帶來太大的意外。遭起訴的人局限在林益世的家族,起訴的法條也不脫收賄和洗錢罪,賄款依舊在「3、3、23」打轉,案情完全沒有任何「多餘」的進展。特偵組或許知道必難逃質疑,破天荒地整理了
「外界質疑Q&A對照表」。但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特偵組註定難杜悠悠之口。
放棄合理的懷疑
先談辦案標準。檢察官不是法官,法官判決有罪,要先「超越合理的懷疑」;換言之,只要存有任何可能「合理的」無罪情況,就應該要判無罪。檢察官辦案恰恰相反,只要存有任何可能的、合理的懷疑,就應該去查詢、偵辦,尤其是重大的案件,更不應該放過任何的蛛絲馬跡。
合理的懷疑是,為何特偵組對被告的供詞「照單全收」?林益世堅稱:「所謂要分給很多人、要擺平很多人,都是為了要錢所編出來的藉口,沒有這回事。」商人必然精於估算,林的說法若非有幾分道理,又豈會乖乖付錢?況檢察官向來對於被告的「遁詞」嗤之以鼻,此次為何反常地雙手一攤,照單全收?莫怪乎還要拿出「林益世通過測謊」來背書。只是,測謊的不確定性與人為可操作性很高,實務上早就不認為是科學的證據。
而對於「賄款」的總額、流向、通聯紀錄的追查比對,似乎也顯得十分輕乎。林母沈若蘭燒毀近百萬元的美金,是否合理?95萬的美金,就算全數是百元鈔,也高達9500張。總重多少?要燒多久?灰燼能否全沖進馬桶?何況,依人性,面對9500張百元美金,真捨得全數燒毀、而非另藏他處?這些質疑,恐怕不是在金爐裡找到「一些」美金灰燼,就能一筆帶過。
重懲核心 輕放週邊
再就法律適用而言,對於是否屬公務員「職務」的認定,涉及適用法條與刑度高低不同。姑不論檢察官此次的標準是否一致,「形式認定說」既不可採,「實質影響說」的論述標準就必須再精緻化,否則易為日後留下脫罪的伏筆。而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既然已認定林益世違反職務,則受其指示配合的中鋼高層,如何不構成貪瀆罪的正犯或幫助犯?檢察官完全沒有提及,亦不甚合理。
最後,特偵組似乎沾沾自喜,本件乃「財產來源不明罪」之「首宗」起訴案件。但本條向來被架空,肇因於需在檢察官偵查「後」才能適用本條。但實務上,倘遭檢察官偵查,通常已涉犯其它重大貪污罪名(本案即是),量刑時輕罪會被重罪吸收,當然不太需要適用到本條。立法時的諸多顧慮,造成本條從未被使用。特偵組放大抓小,似乎以此「邀功」,未免稍嫌貽笑大方。
貪污案件固然不易偵查,但整體的結果,若無法超越自首者所提供的證據,若非貪官之手段高明,豈非暗示著偵查者的無能?尤其是受到國人高度期待的特偵組,被揶揄成「別查組」,實在不能怪鄉民口舌毒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