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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只是紙老虎

林峯正

台灣高等法院詹駿鴻法官當庭要求被告撤回上訴,告以得直接易科罰金不必再跑法院,因被告遭判刑之法條並不在得易科罰金之列,被告聽信詹法官的說法,撤回上訴卻不能易科罰金,只能依法服刑。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後,認詹法官之行為應交付懲戒,但又認詹法官因工作負荷量大,情有可原而未直接移送監察院彈劾,改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並建議記過兩次。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上週作成決議,經比較《考績法》及《法官法》懲處之規定後,依據從舊從優原則,應適用《法官法》,而予以書面告誡之警告處分。
這個結果應該讓許多人大惑不解!如果法官連能不能易科罰金都可以弄錯,法官的專業何在?應給予相當的處罰是共識。只是,法官評鑑委員會不是說要記過兩次嗎?為何最後的結果竟是警告了事?
問題恐怕沒有這麼簡單。首先,回顧《法官法》立法過程,官方與民間對於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也就是法官評鑑機關究應歸屬於司法院內或於院外設置的問題,民間強力主張不應再將這樣的機構設於司法院內,最明確的理由就是避免官官相護,但司法院抵死不從,認為若依照民間的主張,法官評鑑終將失控,甚至流於民粹。雙方長期間相持不下,直至立法前夕,民間被迫妥協,乃得出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設於司法院內,但其委員由律師及學者等外部委員佔多數的折衷方案。此外,又區分情節輕重,將犯錯嚴重的法官移送監察院審查,這是所謂外部懲戒;反之,則交付司法院內的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外部委員威力有限
法官評鑑委員會迄今為止公佈3件決議書,其中2件交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均建議記過兩次,只有1件認應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休職6個月。
法官評鑑委員會實際運作的結果已開始透露一些訊息:
第一,長期以來,囿於《憲法》審判獨立的要求,法官犯錯原則上都要求法官自律,法官以外之人無從置喙,惟自律功效不彰,民怨四起,乃研議在《法官法》中加強法官評鑑的功能,外部監督機制的建立應該才是解決之道,但立法妥協的結果,只能在司法院內設具外部委員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由結果看來,外部委員在法官評鑑委員會中威力極為有限,否則不會得出3位法官犯錯,只有1位移送監察院,另2位還是留在司法院內處置的結果。
第二,將犯錯的法官留在司法院內懲處的結果,卻發生外部委員(11人中佔7人)居多的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法只能「建議」懲處的種類,而真正有權做「決定」的竟是絕大多數法官(27人中佔24人)組成的人事審議委員會。
第三,法官評鑑委員會決定建議記過兩次,人事審議委員會則決定更改為警告,還說了一些法律上的理由,似乎暗批法官評鑑委員會專業不足,連法律適用都弄不清楚,真是情何以堪!
法官評鑑本是一個嶄新的制度,成立時還讓司法院拿來大肆宣揚,視為司法改革的一大成就。如今,出師未捷身先死,極可能成為一隻紙老虎。若放任事態發展下去,《法官法》修法聲浪再起之日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