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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魔咒未解 蘇案未結

林裕順

日前,蘇建和等人高院再審案件,因審期超過「6年」並經「三次」無罪宣告,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提上訴,有謂本案終可曲終人散、謝幕退場?可是,蘇案「死刑」逆轉「無罪」,若因上述限時、限次的台灣「獨特規範」而告終結,僅能說是司法慘勝,「為德不卒」。
審判翻轉人犯「死罪」,定調無辜「冤獄」,乃是被告無端受害、痛苦折磨,亦對被害家屬傷口撒鹽、二度傷害,同時加重人民對司法之不信任,亦是法治危機。因此,綜觀歷次的蘇案判決,「豬羊變色」,不僅是我國司法史上的「不幸事件」,亦是告誡現行審判規範「制度失靈」。

速審法終結案件 刑訴法大開後門
前述《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凡事不過三」規範意旨,乃考量法院既已「三次」不予採認有罪控訴,「避免被告遭受無盡之訟累」,限制檢方繼續興訟上訴糾纏。可是,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卻仍保留「受判決人不利益」可提再審條文規範,殘存檢方繼續纏鬥被告的「旋轉門」。如同本次蘇案得以「再審」逃離鬼門關,檢方亦可重設實驗、再行鑑定,主張新事證請求「再審」,逼迫蘇案等人回到法庭彼此折磨、耗費司法。
然而,「一事不再理」乃先進國家共同條款,用以確保司法審判不會「出爾反爾」,宣示法律適用不會「前是今非」。其中,確定判決再審機制之「非常態」訴訟救濟,則是考量審判法官「人非聖賢」,「三級三審」容或有誤認的意外、風險,避免錯誤苦果、嚴酷刑罰被告獨自承擔,所設極其例外的保險、救濟措施。亦即,再審制度的普世價值,在於國家不願因為誤判致使人民蒙冤的仁道陳諾、人文關懷,而非流於檢方與被告當事雙方「形式對等」的技術設計及程序思維。

刑事審判 罪疑惟輕
再者,檢視蘇案「逆轉判決」,刑事鑑定乃是檢辯攻防重要關鍵。其中,有關李昌鈺博士參與訴訟的詮釋,應非期待「神探斷案」必有「神蹟出現」,乃是彰顯刑事審判「罪疑惟輕」基本價值。換言之,刑事被告並無必要自證無罪,類如本案李昌鈺博士鑑定等等,若能證明檢方指控事實尚有「懷疑可能」,法院審判就應不再糾纏、無罪放人。
因此,本項蘇案判決的時代意義,應非台灣特有「上訴限制」之規範適用,而是「一事不再理」、「罪疑惟輕」理念實踐。受判決人「不利益再審」乃是「蘇案魔咒」,未來司改運動若未能將此連動廢除,或有「行百里半九十」之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