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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卡在「司法官學院」

蔣念祖

由於法官的職前教育至今還擺在法務部底下的司法官訓練所,造成法官檢察官考試受訓不分離衍生出的兄弟文化詬病已久,司法院繼《法官法》於去(2011)年6月14日三讀通過以後,即針對相關配套法案、子法逐一檢討和修正,其中尤為重視調整司法院所屬司法人員研習所之職掌、組織,欲改制為「法官學院」,其目的除了為正名之餘,理應將法官的職前教育回歸司法院。
今(2012)年5月10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該學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時,立法諸公對於司法院的修法幾乎皆樂觀其成,但法務部卻是百般不願意,原因出在於法務部深怕司法院「法官學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其也想將所屬司法官訓練所改制為「司法官學院」之相關修法將無人聞問,更深怕一旦法官的職前教育回歸司法院之後,檢察官堅持的司法官一詞將成歷史,於是司法院的「法官學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硬生生地被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卡住,於立法院上會期未能順利三讀通過,如今除非「一起通過」,否則此問題無法解套,攸關落實「審檢分隸」的原則再次受到嚴重考驗。
審檢分隸 只做半套
事實上,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1902(光緒28)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1928(民17)年,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1944(民33)年改隸行政院。1980(民69)年7月1日,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
簡言之,基本上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檢察官必須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的規定,受到檢察總長、檢察長的指揮監督,法官、檢察官在本質上屬性根本不同,但司法改革自1980年以來做到的審檢分隸,卻只是將原本在法務部底下的最高法院以下法院回歸至司法院底下,單純地針對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在組織上的分開,但有關法官與檢察官定位問題,依據《法官法》第2條已明確規定,所謂法官,僅限於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各法院法官;並依據第89條規定,檢察官僅具準用性質,因此,《法官法》通過之後,司法院和考試院皆認為不再有「司法官」一詞爭執的問題,但法務部不以為然,使得該問題一直在原地踏步,造成法官的職前教育至今居然還擺在法務部底下的司法官訓練所,司法院的司法人員研習所只負責遴選轉任法官職前研習業務和法官在職訓練及進修業務。法官訓練業務仍一分為二,無法整合。
機關對抗 總統應挺身解決
持平而論,站在落實審檢分隸原則來看,法官、檢察官於刑事訴訟程序分別擔任審判與偵查、公訴之不同角色,其任職前之研習與任職中之在職進修,應明確分立,司法院與法務部所爭執的問題出在機關與機關之間的對抗,事實上已為憲政問題,而此問題不僅在審檢分訓上而已,《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令的修訂,機關彼此間的角力更是嚴重,而機構對抗的困局其關鍵的改革力量,就是「總統親自領導司法改革」,馬政府若是有心司改,本該依據《憲法》第44條賦予的權責,挺身出來解決及調和五院權限爭議和打破機構之間利益的本位堅持,實為負責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