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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人權新聞

編輯部

批准兩公約且通過施行法
台灣於1967年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歷經威權時代、兩次政黨輪替,到了2009年3月31日才由立法院正式批准,全文通過沒有保留。立法院並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不必送到聯合國存放即有國內法的效力,且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必須完成修法或改進。此施行法已確定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法務部也將同時提出一份初步檢視報告,以2011年12月10為期,來完成修法作業。
然而,深受公民社會詬病的是:1)沒有主責專門機關,僅靠法務部法規處以閉門造車的方式進行檢視,可以看出多少疏漏?僅挑出監所業務之技術性問題,卻不談台灣維持廢除死刑與公約之矛盾,這種檢視難免是「見樹不見林」。2)四月批准兩公約後,各項重大法案、社會政策仍背道而行,包括莫拉克風災後的原住民部落遷村政策、集遊法修法、速審法及濫行羈押等刑事人權問題等等;不禁令人擔憂,兩公約是否會淪為政治公關,卻沒有落實的效力?
公民社會因此呼籲,必須以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來作為兩公約之後的接續政策。成立過程,與兩公約落實的後續監督,都必須含括公民社會的積極參與,才能真正張顯公約的人權精神。
釋字第654號宣告律見時看守所之監聽為違憲
台灣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2、3項與第28條顯示,在押被告的一舉一動都被監視著,但是,辯護人與被告在不受干預地溝通交流,是憲法保障被告行使防禦權的重要內涵。本號解釋終結了長久以來律師接見在押被告的監聽及錄音,也勾勒出了律師在憲法上的正面形象:律師絕非偷偷摸摸和被告串證、湮滅證據的共犯,而是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以強化法律程序正當性之人。這是被告防禦權行使的一大突破。
集會及言論自由修法無法擺脫威權陰影
自2008年底馬英九總統說要「把街頭還給人民」以來,行政院、立院國民黨團便積 極對「集會遊行法」展開修法。然而行政院自第七屆第二會期所提出的條文,雖然取消了集會遊行的刑事刑罰,卻加重了行政刑罰;在禁制區、解散命令、跟強制報備制上,也只是換了名稱沒換內容。民間一再表示強制報備制應改為「自由報備制」,因強制報備制乃出於一種「控管」的威權心態,違背憲法、及剛簽署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肯定的,自由「和平集會」之權利。在2009年6月底第三會期結束之際,仍然沒有共識,未有進展。
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讓原住民面臨滅族的憂慮
莫拉克風災造成南台灣極大的災難,約七成災區為原住民地區。根據內政部的報告:死亡610人、受傷33人、失蹤81人、撤離24950人、農林漁牧 及民間設施災情損失約164億。立法院通過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其中第二十條,賦予強制遷村的法源,明定各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劃設 「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這樣的重建政策很可能對災區原住民造成更大的滅族危機。
中科四期環評案環境民主不進反退
中科自民國91年起陸續開發台中、虎尾、后里等三期園區,後來又規劃在彰化縣二林鎮開發中科四期園區,總面積635公頃。中科四期歷經半年審查,2009年10月30日環評委員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雲彰地區農漁民帶著農作、蚵殼、舉著白布條四處抗議,抗議中科四期的廢水及化學毒物會毒害當地環境,影響兩縣共十多萬農漁民生計,地方強烈反彈。環評法設置的目的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然而中科四期開發案的環評審查過程卻嚴重違反民主程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權益。

23萬人休無薪假政府坐視資方鑽勞基法漏洞
2008年底的金融海嘯重創企業營運,2009年許多企業以「共體時艱」實行企業的無薪假,個別勞工根本沒有對等的資訊權與協商權以作出「不同意」意見( 亦無法作出有效的「同意」)。若「共體時艱」是某種勞工參與企業決策的「產業民主」模式;若無薪假的實施前提「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勞方」與「資方」屬於集體勞動法的範疇。但在一個集體勞動權被禁止的情況下,個別勞工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同意與產業民主的機制建立,「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始終只是權力者的謊言。

新移民移民政策小有進步族群平等仍需加強
長期的政治因素(從早期的反共教育到後來的去中國化)影響之下,中國籍配偶雖然同樣身為台灣人的妻子、母親,卻比其他國家來的新移民姊妹承受更多的敵意和歧視,兩者適用的法令也不相同,而中國籍配偶在台灣取得居留或台灣身分證的規定,以及各項權利與一般外籍配偶更是大不同。2009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7月1日公布實施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於中國籍配偶與台灣家人的權利多了一些些保障與尊重,但是中國籍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仍較一般外籍配偶長,集會結社自由亦受限制,這是本次修法未竟之功;未來如何化解社會對新移民司法改革雜誌 74期77465778的偏見、誤解與歧視,將有待政府與公民社會共同努力。
社維法罰娼不罰嫖大法官判違憲
1997年台北市政府廢除公娼之後,台灣開始推展性工作除罪化的運動,其中廢除社維法第80條罰娼條款一直是妓權運動主要的目標之一。大法官會議 2009年11月6日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罰娼),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不罰嫖),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未來政府是否會依照兩公約精神,完成「成人性工作管理法」,保障成年人間合意的性交易行為,但是對於性交易營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包括公共衛生、勞動保護、防制周邊犯罪行為等,採取適當有效管理措施,仍然有待觀察。
記者沒有言論自由還要被告的「年代」
在八八水災期間,年代電視台在8月10日晨間時段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實際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兩名員工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
年代電視台名譽受到傷害,看似有權基於媒體內規、工作倫理進行懲處,但在NCC尚在調查階段,就逕行裁員處分,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爾後的勞資協調過程,拒不讓步導致協調破裂,使兩名員工遭受生計及身心的巨大壓力。這一起年代事件,正反應了台灣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權、言論自由與新聞專業,正在媒體資方的控制下,考驗著主流媒體對於「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說出真話」這項價值的終極信仰。
醫療法修正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保障仍待考驗
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生醫科技」,但因生醫科技之發展,與人體試驗尤其相關,因其關係著人民之自主、隱私權、身心健康等基本權利。過去人體試驗法規未能周全,不論是藥商進入校園招募受試者,或研究者違反人體試驗研究倫理,都將使經濟弱勢的受試者因此陷入健康受損或權益受損的危險中。
今年立法院所通過的醫療法修正,在第8條、第78條、第79條中補強了「人體試驗」的定義強調對受試者自主意願的保障,也稍強化了審查人體試驗 倫理委員會的獨立專業性。第98條與105條則對於違反醫療法中人體試驗規定的研究機構得處以罰則處分,讓受試者的權益得到進一步地保障。不過,由於醫療法僅限於醫療機構、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新藥品等研究項目,而目前的人體試驗卻並不僅限於這些機構及項目,因此,受試者的人權仍需透過全面性的立法,才能真正達到保障的目的。(本文摘自〈2009十大人權新聞──兩公約的第一份診斷書〉,更詳盡內文請參考台權會網站:http://www.tahr.org.tw/)

1.相關討論及數攄資料請參見日本沖繩律師公會玉城辰彦律師 「日本律師法人概要一律師法人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之現狀」,2008年2月22日來台演講稿,日文原文及其中譯文刊 載於2008年4月份台北律師公會發行之律師雜誌第343期,第 28-48頁。

2.會計師法第31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 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會計師法第42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 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 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第一項情形者,由該股東與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會計師 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股東有求償權。

3.律師法草案第13條第1項
本法所稱法人事務所,謂以執行律師業務為目的,依本法組 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律師法草案第24條
法人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前項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法務部會同全國 律師公會以辦法訂之。

律師法草案第26條
律師執行業務因過失致委託人受有損害時,其損害賠償總額, 以對該委託人因該案件所收取公費總額一百倍為限。
法人事務所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投保業務責任保險者,法人事務 所之全體社員應就投保不足額部分,與法人事務所負連帶賠償 責任。

法人事務所依第三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社員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