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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版速審法 讓人痛心—王兆鵬:未保障被告人權 反而限制了被告權利

編輯部

司法院於2009年10月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引起極大爭議。對速審法素有研究的台大法律學院副院長王兆鵬接受本刊專訪時重申「人民有快速受審的權利」,被告的人權本應受到保障,不過司法院所提的版本卻讓他非常失望。速審概念的發展
回溯速審的概念,在法律發展史上相對較晚,最早大家重視的是有沒有冤枉啊或者有沒有暴力取供的問題,後來發現拖延訴訟對被告造成很大的精神折磨,而且也可能因為時間拖久之後,對於被告的有利證據而迭失,影響到審判的「真實發現」,以致後來慢慢發展成為法律,形成有法律效果的「速審」精神。
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國會在1974年就通過速審法,而台灣則在2004年台大法學論叢才出現鼓吹速審概念的呼聲,經過多年的討論,司法院版本才在千呼萬喚中始出來。不過,觀諸司法院提出的速審法草案內容,王兆鵬失望地表示,速審法原是保障被告的權利,但司法院的草案中倒是產生限制被告上訴的效果,看了這個版本令他非常失望與難過。他批評司法院的草案,「誤導民眾、愚民、欺民」,只不過是「像是一部清理積案的法案」,完全偏離了速審法應有的精神。參加司法院公聽會有被欺騙的感覺
事實上,在司法院在草擬速審法階段,曾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專家意見,當時學者對司法院的版本「批評得很厲害」但司法院似乎「完全沒有聽進去」,學者提出的重大瑕疪都沒有改,司法院的版本根本沒有針對核心內容做調整,讓他們認真參加公聽會的學者有被欺騙的感覺。
面對司法院的獨斷獨行,民間只能自力救濟了。王兆鵬非常肯定民間司改會發動連署反對司法院的版本,相信這些自發性力量能夠發揮制衡的力量,他憂心地說,如果讓司法院版本硬闖過關,以後要改回來就很困難了。王兆鵬指出,從這次速審法的版本看司法院對於推動司改的作法僅只於枝節的問題,都未觸及司改的核心。他主張,未來應推動成立一個跨部會(院)、獨立運作的司法改會委員會,對於拖延速訴的原因進行了解與研究,透過長期的調查追蹤,了解問題所在。王兆鵬強調,不只速審的落實應該如此,對於司法改革的進度與成效追蹤,也應如此。
王兆鵬同時建議,立法院制定速審法時,應設立3至5年的過渡期間,使實務界能調整適應,並提出修法建議,從而建立我國一套完整又能同時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需求之速審法。

法官協會對速審法聲明
(一)本協會對司法院擬訂之「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揭櫫刑事審判應公正、妥適、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精神,表示支持。(二)惟本協會以為,就非屬被告之因素,致案件繫屬逾10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法院何以得依草案第6條終止訴訟程序?上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16條規定之精神?若被告前經羈押,能否請求冤獄賠償或國家賠償?依上開方式終結之案件,被害人得否請求國家賠償?以及何以未適用本法之被告,其得否上訴第三審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適用本法之被告,其上訴第三審反而需受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且依草案第9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認為科刑顯然不當者,得以顯違正義為由撤銷,是否會紊亂目前現有之刑事訴訟體系之架構?司法院對於上開草案如何符合刑事訴訟相關法理,並能與現行法制配合,容有再加審慎研議之必要,以免法案通過後,產生與現行制度扞格,而窒礙難行。(三)另建請司法院宜併就具體刑事案件遲遲無法確定之原因,為全面完整之統計,由其中進行分析,找出各項問題之所在與處理之優先順序,若能在上開基礎找出對應的處理方案,將更具意義,而能併同達成刑事妥速審判之目的。再,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為司法院之一貫目標,果司法院能早日積極推動並建構此一機制,妥速審判應指日可期,從而似無於建構該機制前,復擬定此一可能紊亂刑事訴訟法理之制度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