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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信法律的力量—法國民事伴侶契約制度(PACS)10年記

李晏榕

婚姻制度是目前普遍存在於各國法制中受法律承認並保障的伴侶制度,法律規範婚姻中雙方的身份與財產關係,也規定具備何種資格的自然人得享有選擇進入婚姻制度的權利,例如法定結婚年齡、同性伴侶得否結婚…等等。關於婚姻的適用對象範圍,有兩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其一為同性伴侶得否結婚,其二為一對異性戀伴侶若不願結婚、但又希望法律承認並規範彼此間的伴侶關係,該國法制是否設有婚姻制度以外的另一套伴侶制度以回應此種需求,而此制度與婚姻之差異何在。
關於第一個議題,世界各國設有不同之規定,有些國家如西班牙、荷蘭、比利時與挪威等,對於婚姻的配偶雙方性別並無限制,亦即異性戀配偶與同性戀配偶均可結婚。有些國家如法國、英國、南非與加拿大,則創設一套「類婚姻的伴侶制度」,將同志伴侶與不想結婚的異性戀伴侶均納入其適用範圍,至於該伴侶關係的法律效力是否和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益有所差距,各國間則有不同的規定。在上述的次分類中,英國的同志伴侶和婚姻中的異性伴侶享有相同的權利,差別僅在於名義上的不同;然而法國的「民事伴侶契約制度」(Pacte Civilde Solidarité)則對婚姻關係配偶的權利義務與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做差別待遇(詳下述)。有鑑於提供人民在婚姻制度外的另一種選擇,即類婚姻制度的創設,已成為世界潮流,本文將介紹法國「民事伴侶契約制度」及其立法前後衍生的辯論,拋磚引玉,希望法律界有更多先進一起共同來思考台灣未來立法創設類似制度的可能性。
衝擊婚姻制度,引發左右大戰
法國民事伴侶契約制度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簡稱PACS),自西元1999年立法創設至今已屆滿10法國傳真:我們相信法律的力量,正如同其名稱所宣示,其本質為契約之一種,由兩個相同性別或不同性別的成年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因此締結民事伴侶契約之伴侶雙方必須擁有共同的住所。整體而言,民事伴侶契約成立與生效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和婚姻相差無幾,包括禁止直系血親間、近婚親、已婚者與已締結民事伴侶契約者締結/重行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等等,而其效力如伴侶合併申報稅賦優惠、社會保險給付、夫妻財產…等,均大致與婚姻相同。除了伴侶一方死亡時,他方並無繼承權(此部分得由死亡之一方生前在不違反其他繼承人特留分之情形下,以遺囑將財產分配予生存方的方式補強)、及生存方在特定條件下始得於伴侶一方死亡後繼續領取死亡方的退休給付(不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存配偶當然享有繼續請領死亡方退休給付之權利)…等差異外,其最大的特色,在於契約關係解消的便利性。
在法國,即使是兩願離婚,亦須經過家事法庭的程序,雙方必須委任律師並經法官調查審理,以決定離婚後子女住所、子女扶養費之數額…等事項。因此,即使是雙方均有共識的兩願離婚,當事人在時間與金錢上仍有相當之耗費。反之,民事伴侶契約關係的成立,僅須雙方當事人備妥相關資料,至共同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書記處登記,經書記官查核文件是否齊備,與雙方當事人締結伴侶契約之真意後即告完成。順利的話,需時不過十數分鐘;而其解消亦相當簡便,只須雙方當事人共同前往當初締結伴侶契約之地方法院書記處登記即可。綜觀以上幾個伴侶制度的特色,特別是成立、解消均較婚姻來得簡便,與同志伴侶亦得締結契約兩點,1999年法國左派社會黨在國會提案時,即遭到來自反對同志婚姻的右派之強烈反彈。
當年右派擔心民事伴侶契約制度的立法將會損害婚姻制度,導致願意結婚的民眾越來越少,而其成立與解消的便利性,亦可能導致社會秩序混亂;且肯認同志伴侶得以締結民事伴侶契約,則與右派一貫反對以法律保障同志伴侶關係的立場相左。為此,當年法國國會曾上演激烈的左右相爭戲碼。對此,左派社會黨則認為,在婚姻制度外另闢蹊徑,給予願意經營共同生活、但不願意進入婚姻或反對婚姻背後所代表的強大價值體系的伴侶,另一個人生選擇,正是適切回應社會需求的措施,且在左右兩派對於同志婚姻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之下,為同志伴侶爭取一個階段性、過渡性的法律保障,亦未嘗不是一個緩解同志伴侶對於「伴侶關係合法化」之急迫需求的方式。最後經歷激烈的國會辯論與投票後,左派勝出,法國民事伴侶制度於1999年正式立法。沒有想像中恐怖
10年間此一伴侶契約關係更從權利上的限制重重(相當於婚姻而言),逐步朝向與婚姻關係配偶的權利相當的方向修法,至今僅餘少數幾個權利的享有和婚姻關係不同。如此的發展趨勢,究竟告訴我們什麼訊息?司法改革雜誌 75期64
首先,從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的對數來看,可以說10年來民事伴侶制度(以下簡稱PACS)在法國獲得極大的成功。依法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對數,每年均有相當幅度的成長。從2002年起,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對數每年均以至少增加20%的速度成長;在2008年,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對數更高達145,000對,較2007年的數據多出43%。相對地,法國十幾年以來每年結婚的配偶對數均維持約270,000對左右。因此,當年右派反對民事伴侶契約立法時,關於「PACS會影響人民選擇婚姻的意願」的說詞,已經時間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外,關於同志伴侶選擇PACS的比例,亦不如右派當年的想像來得高。在PACS剛通過立法的1999年,當年締結PACS的伴侶中,有42%是同志伴侶。然而,此後這個數字即不斷地下降,2006年全年,締結PACS的伴侶中,則有高達93%為異性戀伴侶。由此可知,PACS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回應了法國社會對於伴侶間承諾與共同生活的需求。
不過,當年PACS亦因其解消的簡便性,而曾遭質疑是否會削弱民眾維繫長久伴侶關係的意願,或是將伴侶關係當成兒戲般隨意「說分就分」。然而,近期的調查顯示,簽訂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其關係並不如想像中來得脆弱;簽訂PACS滿10年的異性戀伴侶,其伴侶關係的解消率為18,9%,與結婚7年的婚姻關係配偶18,2%的離婚率相差無幾。雖然PACS相較於婚姻而言,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隆重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關係,然而選擇締結民事伴侶契約的伴侶們,對於彼此間關係的認真程度,並不亞於配偶對婚姻承諾的重視與珍惜。
10年來,PACS在法國已逐漸為民眾所熟知與接受,因此產生了一些值得關注的社會現象。例如,締結PACS的伴侶們也喜歡選擇在結婚旺季的6月與7月到地方法院書記處簽訂PACS(法國的市民結婚儀式則在市政府舉行);且締結PACS的伴侶們平均年齡約為30出頭,與結婚的伴侶們的平均結婚年齡相當。此外,越來越多的異性戀伴侶們在結婚前選擇先締結PACS,將PACS視作一個結婚前的共同生活階段,藉由法律賦予PACS的效力,逐漸習慣結婚後可能面臨的各種涉及身份與財產的事項。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對於1999年法國的同志伴侶而言,PACS是一種他們用以向社會(特別是歧視同志者)宣示國家肯認同志伴侶關係的方式;而2010年的今天,同志團體認為PACS的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未來他們仍將朝將同志伴侶納入得結婚之主體的目標邁進。任何立法皆須考量社會需求與接受度,然而同志團體曾評估1999年法國的社會氛圍尚無法接受同志伴侶關係的合法化,但是正如法國第一對締結民事伴侶關係的同志伴侶所言:「我們相信法律的力量」,法律可以是推動社會進步的舵手。身為法律人,筆者也這麼相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