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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只是口號? —法官、檢察官心態不改 再多的修法也是枉然

吳啟豪

身為一位刑事律師,在法庭上常常有許多無奈,面對審檢一家的聯合砲火,加上法官有著即為廣泛且幾乎不受任何制衡的自由心證,使得司法審判完全變成一場不公平的競賽,面對首次接觸司法的當事人,我最常被詢問的問題是:「法官、檢察官怎麼會這樣?」,然而,我啞口無言! 司法改革要走的路或許還很漫長,有識之士皆知,無論法條如何修改,法官、檢察官的素養,才是司法改革的關鍵,法官、檢察官的心態若不能符合現代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再多的法條文字修改也是徒然! 在此僅舉個最簡單的例子,這或許也是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最常碰到的情境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雖清楚訂有「無罪推定」原則,從憲法層次而言,刑事被告也顯然受到「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護,並且絕對有為自己充分辯護之權利,更遑論刑事辯護律師認真為每一位被告答辯,更是身為律師最基本的天職。 然而在刑事審判實務上,每位律師所親身經驗的,恐怕與學校教科書之所學大相逕庭。在審判程序進行中,法官常以自己在審判前早已形成的心證壓迫被告認罪,名為節省司法資源,實則乃為減輕自己的案件負荷,而在審判程序的最末,當檢察官被詢及對被告量刑之意見時,若是辯護律師在審理過程中做了太多的答辯,或是作了太多的調查證據聲請(無論是否必要),都必然導致訴訟程序的冗長,亦即增加了法官、檢察官的工作負荷。此時,檢察官對量刑的意見多半是:「被告至今仍毫無悔意,一再飾詞狡辯,顯見犯後態度不佳,請求庭上從重量刑」,事實上檢察官真意中所指毫無悔意的對象,恐怕是那位認真替被告辯護的律師,因為這些律師重重地加重了司法負荷? 如果「無罪推定」真的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不自證己罪」真的是憲法保障刑事被告的權利,那麼,墾請司法諸公們不要再用這樣荒謬的理由,作為求處被告重刑之根據。否則或許會形成一個荒謬的現象:「一個真正無罪卻被誤判的被告,因盡力為己答辯而被求處極重之刑;一位確實有罪的被告卻因承認犯行而從輕量刑」,難道這是司法改革所要賦予我們的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