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是疑難案件清理法?還是刑事妥速審判法?—評司法院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

邱麗玲

前言
對於一般人來說,「上法庭打官司」是一件能不遇到就別遇到,若不幸發生就希望可以儘快結束的一件事。但是,台灣卻有一些人,被迫在這個巨大的黑洞裡打滾多年。眾所皆知的蘇建和案三名被告,已在司法暗夜裡走了19年;只因共同被告的自白及不利陳述就被定罪的徐自強,也在法庭與看守所間往返14年;甚至,陸正案被告邱和順等三人也已邁入第22年的官司纏訟。我們疑惑的是,國家不論行使追訴權或行刑權,都有時效的限制,為什麼獨獨審判時日卻可無限期拖長?官方如此大動作立法,是在嘗試掩飾些什麼?
2009年5月14日,我國甫正式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院爰引其內容(註1),在極短的時間內擬具了內容僅16條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隨後,密集於7月、8月北中南召開6場公聽會。然而,儘管各界批評聲浪不斷,司法院依舊以極速件通過本草案,執意於10月送請立法院審議。12月底本法案曾排入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但僅有大體討論,以及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接受質詢。與此同時,官方更花費龐大公帑在媒體上大肆造勢,宣揚此一「德政」。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官方版《速審法》
依照速審法之立法目的,理應保障被告的速審權為宗旨。但是,在過了一定期限的偵查或審判期日之後,有權力發動終止訴訟程序判決或減輕其刑的就只有享有訴訟指揮權的法官(註2),而被告卻沒有主動請求的權利。試問,如果是一部為了保障被告享有速審權而積極制定的法律,為什麼身為「被審判主體」的被告只能處於被動的弱勢等待地位,而無主動發聲的權利?
再者,以限制被告的上訴權利來當成快速結案的手段,難道這就真的是妥速審判了嗎?在官方推出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9條第2項(註3)明訂幾項上訴條件,致使被告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3審,而法官可以就此結案。以前文所述及的3件廣受社會矚目陳年名案來看,都是因為事實不明、證據不足而纏訟多年。假若以限制被告不得用事實問題上訴第三審而就此結案,無異於把被告推入法條堆築出來的死路當中。台灣的司法體制,怎能用剝奪人民訴訟權利來換得迅速審判-同時也坑殺人民-的詭譎下場?
本草案同時也對幾項審判期日作了處理(註4),分別是案件逾6年及逾10年的規定。對此,我們同時感到疑惑,難道法院的失職就只在逾6年或逾10年之後才開始追究責任,而在此之前卻都沒有任何該有的積極作為嗎?難道被告就該飽受6年或10年的官司纏訟,然後在6年或10年之後才能等待法官的「開恩」,始得「享有」被終結案件或被減輕其刑的判決嗎?而在這6年之內或10年之內,法院卻都沒有任何該盡的責任?若此,任何人就都可以輕易當法官了。因為法官不必在6年或10年內積極審理案件,只要等到6年或10年期滿,就可以依其職權終結案件、或減輕其刑、或直接就此有罪定讞。然而,若被告是無辜的呢?等了6年或10年,就只能如此被動的等到這一紙莫須有的罪名嗎?是疑難案件清理法?還是刑事妥速審判法?評司法院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邱麗玲 _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49積極推出真正具有速審精神的民間版條文
我們了解民間強烈反對速審法的聲音,因此,司改會從2009年11月初發動連署,目前總共有1075個名單(含各機構、社團、律師公會等團體)反對本草案,其中有244名律師以個人名義參與連署。民間版條文擬具者王兆鵬老師認為,官方所推出的「速審」僅有法案名稱漂亮,但是條文內容卻與速審的原始精神相違。
綜觀官方版的《速審法》,不僅沒有對握有權力的審檢雙方所應該積極落實的審判程序或偵查期限有何規定,甚至以限制被告的上訴權來當成儘速結案的手段。對此,我們提出民間版對案。
我們認為,要讓被告享有「妥適」且「迅速」的審判,在此之前的「偵查階段」是要求速審的一體兩面。因此,我們針對檢察官已經提請且法官也已裁定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案件要求偵查階段的期日限制(註5),並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若逾一定期限,則可由被告主動提出請求,而法院可以斟酌情況作出裁定駁回或諭知免訴的判決(註6)。此外,一旦有逾10年以上懸而未決的案件,法院則可以在被告提出請求後,審酌幾項條件而做出免訴或減輕其刑的判決(註7),而被告也可以就免訴判決而提出冤獄賠償(註8)。此外,針對上訴第3審的條件限制,也嚴格限制檢察官的無罪上訴及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註9)。
我們認同「妥速審判」的核心理念,但卻反對司法院為了清掉陳年舊案,如此迅速草率立法。速審既然是要保障被告有迅速受審判的權利,就理應在一定期限內積極審理,並給予被告一個公正而合理的判決,而不是如目前推出的條文一樣,既沒在該有的程序上「先盡其責任」,又接著在拖延案件後以其職權「強勢終結案件」,而法院卻不用負擔任何遲延案件的責任。在此,我們期待司法院傾聽民間的聲音,虛心接受來自各界的批評聲浪,給予人民一部真正保障被告速審權的《刑事妥速審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