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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審判歸審判

民間司改會

自從司法院推行庭長任期制以來,引起高等法院庭長們的強烈反彈,在此同時,民間司法改革會卻認為,在爭論庭長是否應有任期制的同時,更應該回到庭長制度的「基本面」,重新思考「為何非有庭長制不可?」民間司改會認為,與其明知庭長制度有問題,卻以阻力過大為由拖延改革時機,不如面對事實,根本廢除庭長制,讓法官重新回到審判定位。
一、 把法官還給審判
法官的工作就是為了審判,庭長卻是司法行政的工作,以行政之名坐享減少案件的優惠,甚至以行政管考的方式造成干涉審判獨立之虞,因此根本不應有庭長制度的存在。
二、 回歸審判長制 落實合議制
資深經驗豐富的法官更應發揮其智能,擔任重要的審判工作,而不應浪費司法資源從事司法行政的工作,因此只有回歸審判長制,落實合議制度,提供資淺法官合議、學習的機會,讓法院回歸以審判事務為中心才是根本之道。
三、 法官不應有升官圖
法官因其職司審判工作、判定人間是非的「代理上帝」角色而受到人民尊崇,不是因其是考績是甲等還是乙等、庭長還是院長,更不是因其是地院還是高院而有差別,法官沒有所謂「升官圖」,讓有經驗、資深的法官擔任審判工作才是人民之福。
四、 庭長制是司法資源的浪費
擔任庭長的皆是資深法官,庭長的辦案量卻只有一般法官的九分之一到六分之一,造成有經驗的法官閒置,比較資淺或經驗不足的法官卻要負擔起實質審判的重任,無疑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應該根本廢除庭長制,讓有經驗的法官回到審判工作,貢獻所長。
五、 庭長任期制沒有解決不適任法官的汰除問題
不擔任庭長仍舊在執行法官職務,不等於淘汰。只有建立法官的評鑑、懲戒、淘汰制度才是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方式;司法風紀的良莠、審判品質的優劣都靠制度化的評鑑、懲戒、淘汰方式才能建立起人民的公信,與庭長是否採任期制無關。
六、 庭長任期制未能解決行政干涉司法的隱憂
若採庭長任期制,仍面臨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決定誰擔任庭長、任期多久的問題,由於人審會組成中有一半是司法行政人員,再加上決策過程不公開,成員中亦無足以發揮監督功能的公正人士,因此即使走了萬年庭長,卻產生新的行政霸主。
七、 肯定司法院司法改革方向
司法院一再強調將推動司法改革,但根據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庭長制是全面廢除,而不是以任期制替代,任期制只是減緩了萬年庭長的問題,卻沒有解決行政權凌駕司法權的根本問題,因此期許司法院堅定意志,朝向真正對人民有益的司法改革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