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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生涯的社會參與

Lawyer's talk 談話會紀錄

日期:七月二十三日
地點:有著爵士樂繚繞、小庭園、鐵花門、懸吊燈、直落三樓的鑲邊落地鏡……&
人聲鼎沸的小pub
菜單:蛤蜊絲瓜、培根高麗菜、清蒸魚、醉雞、滑蛋蝦仁、沙茶牛肉、京醬肉絲、
鹹魚雞粒豆腐保……
酒單:
主題:律師的社會參與心得分享
與會者:林永頌律師、林振煌律師、吳梓生律師、張炳煌律師、蔡東賢律師、
顏朝彬律師、陳裕憲律師、王時思副執行長
編按:這次聚會的目的是希望參與公益事務較多的律師們,提出來談談他們參與的過程、源由,或有任何值得分享的心得。所已有先是特別印象深刻的案件印象,有些則是自己親身參與的心路歷程。希望從這裡,讓我們窺見社會的真貌,以及,作為一個律師,除了執業之外,對於社會其他的參與方式。
軍中人權
張炳煌律師
張炳煌律師:談一個最近實際發生的案例好了,請大家關心。就是有一位軍法官,這一期的新新聞和另眼雜誌有登刊的,我們就很佩服,有軍校竟然教出這樣的腦袋的學生出來,一個小小的軍法官,居然敢在東引反共救國軍指揮部這種地方去抵抗上級的命令。
他是一個中尉,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畢業後,考上軍法官就被派到東引反共救國軍指揮部去,這是他第一個工作。單位很小,有一個組長是少校、一個上尉軍法官。軍法組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就是期別最低的當檢察官,所以上尉就是審判官,他當然就是當檢察官囉。
這個人的問題就是老師教的腦袋裡記得很清楚,反正要他收押被告一定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條件,而且一定要有必要,比一般檢察官還要嚴格,有時候收押查到一半,覺得沒有必要馬上就放人。在部隊裡面指揮官常以押人來殺雞儆猴,以管理部隊,事實上後來常常不過是被判緩刑的案子,先前被押的時間只好算「衰」了。
他的案子就是往往上級要押他不押,結果導致「領導統御上產生困擾」。當時發生一個士官毆打兵的案子,他的組長剛好在台灣軍法局受訓,就透過上尉審判官跟他說,如果你願意收押這個人,這個案子就還是分給你辦(後來他們當然不承認曾經這樣問)。不過他們有一次錄音很好玩,是事後為了要辦他,跟他講電話時錄的,要套他。結果他們在電話裡自己也承認說:「我們沒有『指示』你要收押,我們是『建議』你要收押!」在軍隊裡你知道,上級「建議」下級要收押當然就是要收押。還說:「你總不能什麼人都不收押吧!」對蔣文中不收押人很不滿,蔣文中還說:「我不是什麼人都不收押,難道我什麼人都沒有收押嗎?我是認為有收押必要才收押啊!」然後就和他們說「審檢分立」的問題。所以這個案子一開始沒有交給他辦,這案子一開始並不在軍法組,是政三組查過,沒有什麼好串供的,所以就移過來軍法組。那因為不是蔣文中辦的,就給平常負責審判的上尉辦,上尉先問證人,問士官有沒有打兵,證人說有,打了幾拳也沒有什麼嚴重的,問完證人以後問被告就收押了。蔣文中就跳起來,說怎麼可以這樣?審檢分立呀!於是他就跑去看守所寫了一個處分書說:這是違法羈押,他是審判官不是檢察官,現在是偵查階段,所以是違法羈押,撤銷違法羈押的命令,再開出釋票釋放這個人。結果這個上尉聽到這個消息就跑來了,兩個人就在看守所長面前為了法律見解吵起來了。所長就打電話到台灣的軍法局請組長聽電話,組長就說這個案子我交給誰辦就是誰辦,不是蔣文中,所以你要聽上尉的而不是中尉的。沒想到後來所長認為蔣文中的法律見解比較對,竟然收了他的釋票就把人給放掉了!
其實在外島人也跑不掉,蔣文中就叫那個士官的輔導長來把人帶回去,帶回去後人就被關禁閉啦!後來因為蔣不聽話,就把他調走了,調到關東橋訓練中心去當公設辯護之類法律輔導的工作。事隔半年之後,竟然以「縱放人犯罪」把他起訴,而且還是「利用職權縱放人犯罪」起訴,但是很好笑,因為軍方說蔣文中又不是承辦這個案的檢察官啊,他怎麼「利用職權」呢?又說他是「自認」這個島上唯一的檢察官,所以說他是利用職權縱放人犯。很好笑,他是不是檢察官?怎麼以他「自認」來判斷呢?最高法院有一個判例說你是書記官,但是這個案子不是你承辦的,雖然多少有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但是仍然沒有「利用職權」的問題,因為不是你承辦的案件。
這裡的關鍵是在「普通縱放人犯罪」是三年以下,歸普通法院審判;一旦扣上「利用職權」加重二分之一,變成四年半,就歸軍事機關審判,因為這樣他才會被放到裡面去。第一次判有罪,判一年。你知道嗎?當初打兵的士官判緩刑也沒有關喔,他卻要被關一年,根本就是整他,讓他將來不能當軍官,退伍也不能考律師。我們只好聲請覆判,陸總部拖了好久好久,兩三個月覆判才下來,結果是「撤銷原判」,理由讓人覺得蠻有正義感的。他們避開審檢分立的問題(事實上這是軍方最重大的問題),說:「所謂縱放人犯罪必須是合法羈押的人,是否合法羈押需視當時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要件,且需視有無必要」。
很好啊,案子又回來六軍團了。當初我們就一直要調那個士官打兵案的資料,看是否有羈押的必要,軍方就不讓我們調,後來發回的理由是這樣,非要調不可了,就去東引把這個資料調出來,結果卷宗一調出來,當初他羈押的理由是說「被告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串供之虞」但後來起訴書寫的卻是他「坦承犯行不諱」。起訴以後開了一次庭,被告也什麼都承認,判他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三年,緩刑的理由是「犯後坦承犯行並具悔意」所以讓他緩刑。這和羈押的理由「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串供之虞」根本就矛盾嘛!而且卷宗記載當初該上尉押人時,問了三個人,包括被害人及證人,證人也都說當事人有打人,證人詢問之後再問被告,被告也承認了,也說後悔,請給他自新的機會,也沒有表示要傳證人,問完之後就收押,停了好幾個禮拜都未開庭就起訴了,起訴以後也沒有再傳證人,從來就沒有再調查證據啊,被告也沒有說要傳證人,檢察官也沒有問證人,當初卻說是有「湮滅證據之虞」就把他收押了。
後來在審蔣文中的時候,這個上尉就來作證,說是他(士官)當時有事實要去勾串證人所以就把他收押了。我們抗辯說這個上尉偽證啊,應該要移送,可是沒想到當初作證的上尉在傳他作證的時候,已經調到六軍團做軍法官了,既然已經調到審判的單位怎麼可能移送?所以後來蔣文中還是一樣判有罪,即使原本的案子完全沒有收押的要件,他還是一樣被判有罪。
我們就想再到陸軍總部聲請覆判,沒想到軍法處這次來個腦筋急轉彎,一百八十度大迴轉,說:「訴訟之進展,是處於諸多變化之狀態,被告是否收押乃承辦檢察官依法衡酌的權力」。更詭異的是,陸總部這次覆判的三個法官中有兩個與上次的法官是完全相同的,只有審判長換人。既然三個法官中有兩個相同,為什麼法律見解會差那麼多?除了因為上級施壓還能有什麼理由?
其實真正關鍵的是,因為蔣主動偵辦他前後兩任少將指揮官,「利用行政事務費,每個月定期有航班時回台北濱江市場採購高級菜餚,當作參謀長、司令官等高官的應酬之用」是以行政事務費支應而非伙食費,而且是每個月匯錢到兵的戶頭,兵再搭船回台灣買。他私下偵辦這個案子,而這個指揮官現在又升中將了,目前這兩個人都不起訴處分,他去檢舉(因為中尉不能辦少將,所以只能檢舉),軍法局都沒有辦。
另一件更嚴重的事,是他擱了很久,原本寫了一封陳情書給葉菊蘭立委,結果沒有陳情,卻放在電腦硬碟裡沒有殺掉。他調走之後原本以為沒事,為何六個月後才起訴他,後來就是當初收押打人士官的上尉偶然在電腦裡發現這封陳情函,寫出軍中的弊端。所以我們後來推測為什麼六個月以後要辦他,這兩個理由應該是最主要的。
還有後續發展,覆判駁回我們的上訴後,覆判書是直接由六軍團的軍事檢察官帶著憲兵直接跑到屏東(當時他已經又調到屏東了)當面把覆判書拿給他,當時就做執行筆錄,人就直接帶走了,帶到監獄去了,非常有「效率」,完全沒有反應的時間,不讓他跟律師聯絡。對一個軍官,一年的徒刑,會這樣做嗎?
林律師:這應該請教一下,他在國防管理學院的老師是誰?誰教他刑事訴訟法、憲法?居然能教出這種奇葩?
張律師:「聽說這個案子發生之後,軍中上級比較不敢直接指揮案件,因為怕被錄音什麼的,比較收斂一點,犧牲還是有一點價值。」不過司法機關要冤一個人實在讓你很無力,判決書寫得軟綿綿的,一點邏輯都沒有,讓你不知道從何下手。
林律師:在軍法的辯論案件中和一般法庭有什麼不一樣?有沒有充分辯論?
張律師:剛開始只有一位律師的時候,根本就不「鳥」他,也沒聽律師在說什麼,後來找了我加入,又找過蘇煥智立委去旁聽了一次,法官就變得很客氣,也充分讓律師陳述。但是講歸講,也沒有用。
婦女議題
顏朝彬律師
顏律師:每一個律師都有專長的領域,而以男性律師來說,我專長的領域是在婦女議題方面是比較少見。為什麼我從事婦女議題可以追溯到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份,我參加由民間團體所推動的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包括亞洲婦女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當初是因為好奇的心態:由民間來推動法令的修改是怎麼一回事,沒有經歷過,以學習的心態進入。委員會一共運作了四年半,我從頭到尾都有參與堅持到底,參與過程一開始是法令研究,主要是從實證的背景來瞭解為什麼需要修正法令,因為當時婦女法令的適用產生了很不利、很不公平婦女的結果,所以我才對實務問題下功夫去瞭解。也從這裡當晚晴協會的義務法律顧問,從這裡接觸個案,對當事人有進一步的瞭解。
接觸實務的過程中,我漸漸瞭解婦女問題不是只有法律層面而已,還有社會層面傳統上對於婦女的定位及偏見這些因素綜合的結果,使得婦女要在法律上主張理由時處於更不利的地位,往往是事實本身已經很不公平了,但是社會又不支持她。例如丈夫有外遇要檢討的也是妻子,法官也常存有這樣的偏見,一定是因為妻子沒有做好,所以丈夫才會外遇。無論從法條本身還是運作結果,對女性都相當不公平。
社會的偏見應該從教育來解決,但是法律的不公應該可以透過修法來解決,所以我就積極投入修法的過程,八十四年三月八日終於在立法院提出一個正式的法案。
在這樣實務的過程中,我認為,以家庭單位來說,幾乎都是以女性為核心組成,所以一個不快樂的主婦絕不會是一個快樂的家庭,這是我深深的體會,而且女性往往比男性堅強,面對問題的時候,女性往往很願意面對問題,也很願意承擔責任,例如子女教養的責任,爭取監護全幾乎女性都願意,男性反而大部分丟給女性,而且女性承擔教養責任,雖然說男性要負贍養費,但是男性不一定真的會付,其實女性並不真的在意,即使不付也自己撐下來,不可能因此拋棄教養權或每個月上法院,所以就是勇於承擔起這樣的責任。就家庭來說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及擔負的責任都較男性為重大。
林律師:目前法案的進度如何?
顏律師:沒有爭議有共識的就先通過了,例如子女監護權歸屬,應以子女利益為最大衡量原則,已於八十五年九月六日通過;其他還有婚姻住所、女子禁婚期間等。比較有爭議的是離婚要件,是否要採純粹的離婚破綻主義?例如分居一定時間即可判定婚姻破裂而無須追究破裂是哪一方的責任?還有夫妻財產制是否採純粹的分別財產制,非現行的聯合財產制、由丈夫管理財務等。
林律師:還有姓氏,
顏律師:對!這是一個很大的爭議,到底要從父姓還是從母姓,還牽涉到傳統價值的問題。
張律師:還有血統問題!
林律師:還包括祭祀等。
顏律師:不過血統問題同樣也有母系血統啊,和父姓母姓沒有關係,祭祀就有問題,因為現行就是祭祀父系家族。蔡律師:可是從母姓會亂掉啊,因為現在是從父姓。張律師:從母姓還是從父姓都有血統問題,只能婚姻時先問清楚宗族關係。
林律師:請問顏律師,您關心婦女問題和您到現在還沒結婚有沒有關係?(顏律師笑得很大聲,但是有點ㄐㄧㄢ ㄐㄧㄝˋ)
顏律師:可能有一點吧!比較謹慎啦!
林律師:我結婚第一年過舊曆年的時候,我太太就問我:為什麼除夕夜要回台南?(我家在台南,太太家在彰化)我就說:對啊!除夕夜當然回我家啊!年初二再回你家啊!很公平啊!我太太就說:那為什麼不除夕夜回我家,年初二回你家?我就想:這是什麼問題啊?我從來沒想過。我太太卻說:我也從來沒想過,為什麼結婚以後過年就不能回家?我想也對,後來就獲得共識解決了!
張律師:不過這種問題還好解決,但牽涉到財務問題就難解決了。我在英國唸書的時候是我太太賺錢,每個月她領薪水的支票都軋進我的戶頭,我們的歐洲朋友都跟我太太說:我們不能想像妳怎麼會做這種事?
林律師:不過就家庭來說,比較和樂、民主的家庭,好像比較多是以太太為主。
職災勞工、雛妓
林永頌律師
當兵之前,我曾經在一個專門幫助原住民勞工服務法律問題的協會,作義務服務。他們大部份都是從事建築的工人,他們對於數字、法律都不太懂,我幫他們服務受傷、工資這些問題,退伍之後服務大概一兩年的時間,這個團體就結束了。
退伍之後,我主動到當時的「彩虹婦女事工中心」,彩虹算是救援雛妓蠻早先的團體,我向當時的創辦人廖碧英女士說:我當兵回來了!我現在當律師。結果她說:不需要。我們不缺律師。因為當時有婦援會的律師在那邊幫忙,許多也都是我的學長、姊。後來經過一兩年之後,因為廖碧英女士的介紹,我到一個新成立的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執行長是梁望惠女士。那時當律師很忙,每個禮拜一到禮拜六都在工作,禮拜天上午要上教堂,下午兩點要到內湖作服務,一點就要出門坐公車,常常想睡個午覺,就要很掙扎的起床,可是又不能不去。後來他們就問我,可不可以作雛妓工作的法律顧問?我說:「那要作什麼?」「沒有啦!問問而已!」。
其實我當時一點概念都沒,不知雛妓的法律問題在那裡,也不知要對那些在中途之家受創的小女孩說些什麼?那種不知講什麼的壓力很大。後來有機會聽到他們的故事之後,我才慢慢瞭解。
在這裡我可以從講不完的故事中,舉幾個我聽到或是目睹的故事:
有一個女孩被賣到一個暗無天日的地下室,被迫一直接客,女孩心中暗自期待,有一日能碰到一個恩客救她出去。對她而言時間是憑感覺的,覺得這麼久了,大概是一天了,便在牆上劃一畫。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有一天真的有一個恩客將她被賣的消息給警方,把她救出來。等她出來後才發現實際天數比她在牆壁上劃的少多了,原來她覺得日子過得好長好久。在幫忙勵馨的階段裡,我聽了很多這樣的故事。
經過一年,勵馨要選董事,後來他們問我可不可以當董事,我問:「董事要作什麼?」「沒有啦!開開會而已!」這樣就騙去當董事,那時勵馨基金會正好在推動雛妓防治法,就是所謂的「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坦白說讀過法律,但是立法實在不會,也沒有老師教過我。我成為那小組的召集人,那時李子春檢察官也幫忙很多;跟一些很有經驗社工人員、學者,他們知道問題出在那裡,他們有很多很新的想法,但畢竟這離完成一個完整的法案還有距離。那時也很天真,認為推一個法案大概很簡單,沒想到就這樣被騙了!光從印表機就印出五、六十版的法條,一改再改;第一版完成時就只有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只知道問題大概有四點,但是條文內容都沒有,只有不斷地修改;也曾經隔天八點要開公聽會,前一天凌晨三點還在印草案。這樣的工作帶給我很大的壓力,不過過程中慢慢的也瞭解當付出時也就會有獲得,也同時認識真正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包括立法委員、實務界的其他律師等,很多人一起努力,這其中才瞭解什麼是國會遊說。
有一次謝啟大委員打電話給我,要我中午十一點半過去說明,後來我帶著法案到了,謝委員還有客人,等到十二點,她說:「那你跟我走好了!我要去會場一下。」走到中間,她看到有在賣衣服,去買衣服還問我:「林律師,你看一下,這衣服好不好看!」我的意思是說,立法委員很忙,你可能要在走路的時候一邊說明法案一邊遊說,吃飯時再說一下、再遊說一下。後來比較瞭解立法程序,這也是一種收穫。
可是仍有許多事讓人困惑、難過。舉個例子來說:
曾有一對姊妹,姊姊被媽媽賣掉,媽媽說:「反正家裡沒錢嘛!你又是老大!為家裡犧牲一下。」於是以五年五十萬元的代價被賣掉,後來五年到了又延長五年,在快滿第十年的時候,姊姊在華西街聽到一個熟悉的聲音,原來是她妹妹,她想:「媽媽騙我,我都已經犧牲了,為什麼妹妹也被賣掉!?」兩姊妹相擁而泣!本來是十年期滿她可以走了,可是她媽媽又跟人家拿了三十萬;她想管你的,我都已經快二十歲了,我要走了,結果她逃掉的時間卻加在妹妹的身上。後來她來到勵馨基金會,她很生氣的希望我們救援她妹妹,當時我沒碰過這樣的情況,很緊張,問她畫現場圖,碰到保鏢時要注意什麼……。那時第一次面對跟一個被賣的小姐,聽她講那過程,很難過。後來告訴狀寫好了要找她來蓋章,她卻跑掉了,因為她跟著她男朋友走了,忘了妹妹的事。悲哀中還有悲哀,這才是更大的悲哀!
也記得有一次幫忙一位年紀很大,已經五十多歲婦女,她年輕的時候被爸爸賣,結婚以後被先生賣,她有小孩,可是小孩都看不起她。她當時是因為一個刑事案件被告強盜,她喊冤,希望勵馨可以幫她忙。於是我們幫她辯護,幫她查證,因為她精神狀況不太好,我們請精神科醫師來幫忙作證。後來在庭外等開庭的時候,我在跟精神科醫師聊天,因為當時勵馨正在關心亂倫的個案,於是跟醫師請教一些亂倫的問題,那位女士一聽到「亂倫」兩字,便在法院的走廊上尖叫起來,嚇了我一跳。後來才知道,她在被爸爸賣之前,是被爸爸跟哥哥亂倫以後再賣掉。這案子快結束的時候,她因為之前一個小竊盜案被關了。她關了三個月出來,她問我:「林律師你有幫我上訴嗎?」「有啊!」「林律師,我不要上訴!」「你不上訴?!你不是冤枉的嗎?判四、五年也不是很輕,為什麼不上訴?」後來上訴撤回後,她幾乎每隔兩天就打一次電話來問:「林律師,我什麼時候會執行?」奇怪,被判有罪的人都想要逃,她為什麼這麼想被關?後來我問了梁望惠女士,她說據她瞭解,那位很想被關的女士,因為年紀也大了,賺錢不容易,而且沒有人尊敬她,大家都鄙視她,而她在看守所三個月,覺得生活比較簡單,她只是一個小小的竊盜犯,沒有人知道她的過去,也有飯吃,所以她很想早點被關起來。這個社會竟然有認為在監獄裡面比在監獄外面來得好的人,這就是我們的社會。
雛妓的問題講不完。據當時內政部委託勵馨作一個調查,十八歲以下,不管是被賣、被誘拐或者所謂「志願」的少女,有四到六萬人從事色情行業;內政部說只有三千人,若真的只有三千人,我們就不用這麼努力了!
回到剛才說的,幫助原住民勞工的團體解散之後,好像閒著,其實也沒有閒者!剛好梁望惠女士的先生是王隆德醫師,台大的教授,大概是第一位關心職業災害的醫師。我對他說上次關心雛妓是自投羅網,自己跑去說:「我回來了!」;這次也是,因為有一群學弟妹想關心這樣的議題,看可不可以幫什麼忙,王醫師很高興的說:「有,當然有,在某一個天主教的地下室,有個專門關心職業災害勞工的團體,你可以幫忙。」我說:「好啊!」
等我接觸到這群人,才發現這跟我之前服務的case很不一樣,因為他們有很多很明顯的外傷,有斷一條手的、兩條手都不見的,或是燒傷的、重殘的,看到這麼多重殘的人在一起時,心裡非常震撼。那時看到一些較輕微的傷殘還會不經意的說:「你只有這樣斷而已喔?!」我們不是故意這樣說的,可是你想想看,白曉燕的小指被切斷,當然很痛苦,不管有沒有打麻醉針,然而任何勞工的手被機器壓斷時,一定沒有打麻醉針,你們覺得會不會痛?
台灣的職業災害勞工每年因工作傷害或職業病造成職業災害有兩萬五千人。這些勞工面臨很多問題,舉兩個例子:
有一次一個姓莊的勞工來請我們幫他們服務;一般來請我們幫忙的勞工都會很客氣,反正不用錢,他們也都是弱勢,看到律師總是小聲一點。可是這兩位不一樣,一開始便說:「林律師,你敢辦嗎?!」他們的鉛中毒恐怕是台灣最嚴重的,他們的工廠在基隆造成鉛的污染,在當地居民的抗議下,工廠封閉起來了,結果卻造成工廠裡有九十多位勞工鉛中毒。絕大部分的勞工及幫助這些勞工的醫師,都在資方的威脅下和解了,而這兩位勞工偏偏是病情比較嚴重又比較難纏的。他們說:「林律師,你敢辦嗎?!」「為什麼不敢辦?!」「他說他們的親戚有一位是國安局的中將。」「喔!中將!我是少尉退伍的,還好不是要打仗,是要講道理。」這位勞工開始時用不信任的眼光,認為你真的是要幫他忙嗎?還是只是說說而已?而自八十年到現在,這勞工的案子仍在我手上,還未結案。
這位勞工很特別,因為是職業病,幾乎沒有任何外傷,但是每當天氣變化時,就會非常非常的痛苦,當他想到他兒子只有兩歲、女兒只有五歲,他覺得他應該要去工作,但是工作一個禮拜就受不了了,後來跟他太太交換,他太太去工作,而他在家裡照顧小孩。當時資方不僅不給任何賠償,還將他的勞保退掉,當時還沒有健保,沒有勞保就無法看病,而職業病最大的問題是需要長期就醫。
經過兩年多,後來他已經跟我很熟了,他有一次打電話給我,哭著跟我說:「林律師,我太太開刀,醫生又把她縫起來,說沒辦法了!」「那你怎麼辦?」「我想去死!」當時我也不知道要跟他講什麼,只能說:「你不能去死啊!你還有小孩,你太太也許會好起來!」。不過,他太太沒有好起來,他太太死了,可是他沒有去死。
後來,有一次去他們家時,看到他們家真的很破爛、簡陋,不過他告訴我一句話:「我很感謝上帝,還好資方沒有賠我錢,不然那些錢也不夠付我太太的醫療費,而且就不會有低收入戶的補助了。」我想這都是其次,後來就再也沒看到他怨天尤人了。
另一個案子也是驚心動魄。諸位,你家的電壓幾伏特,110?了不起220吧!有一個勞工姓吳,是在2萬五千伏特的特別高壓電環境下工作,他的工作就是擦拭變電器的設備。不過他有172公分高,高壓電就在他頭上十公分的地方。有一次他左手拿抹布,右手拿著油漆刷子,一不小心抬手劃過高壓電,電流從右手進去,經過身體從左手出去,結果是右手截肢,左手張不開,整個身體都燒傷。
他跟我說:「林律師,你知道嗎?我夏天時很痛苦。」我問:「為什麼?」他說:「你們沒有被燒傷過,大概不知道燒傷的痛苦,燒傷後就都無法排汗,皮膚會很癢。而當我右手截肢後,例如看到杯子,還是自然會想去拿,那時才發現手已經不見了,心裡就會很難過。而當走出病房,小孩子看到我笑著說:『那個人沒手、少一隻手耶!』那時心中真的很痛苦!」
那位吳先生的母親是護士,幫忙照顧他一歲的小孩,可是他對他媽媽、爸爸卻都很兇。有一次他太太也跟著去開庭,我看見他對他太太也很兇。我跟他說不能這樣對家人兇。沒想到沒隔多久,他太太就離開他了,因為他太兇,他太太受不了。問題的背後有問題,每年的職業災害勞工有兩萬五千名,不見得都有賠償。你只要去林口長庚走一遭,你就會發現很多的不知道怎麼辦的職災勞工,他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沒有賠償,訴訟又很困難。
面對這些個案,若不是有我太太施律師的支持,坦白說我也作不下去,而且有許多case都是她辦的,像剛剛那個鉛中毒的案件就是她辦的。八十一年我出來開事務所,像這樣的案子達四分之一,甚至高達三分之一,一件一件,三年或五年,有結案的時候或是中間和解拿到賠償。後來案件終了,當他們來到我事務所,我都會跟他們說:「水果留著,把錢拿回去,我不拿錢。我也沒有任何要求,但我有期待,期待你或你的下一代有能力時,去幫助那些不能回饋你的人。」而這些勞工多半都會回去他們的協會、團體去幫助其他職災的勞工。
每一個人都有夢,都有理想,希望我們這個地方,是和平、是公義、是有愛心、是關心弱勢、是講道理的地方。有夢而且去實踐夢,我們的地方會更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