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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不是法官的宿命

林文舟 法官

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的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轉任」,參照大法官釋字第十三號解釋及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解為「非有法定原因,並依法定程序,不得將其轉調」。惟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實任法官調至上級法院,得不經本人同意,也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隨時任意將其「調升」,令其交出承辦之案件,致生干涉審判之疑慮。
為何不敢給法官自由選擇權?因為在現行訴訟制度下,檢察官(或原告)將案件推到一審法院,一審推給二審法院,二審再推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無處可推,只得發回更審,即使三審判決確定,亦可不斷向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二審法院成了夾心餅乾,案件之質重量多,兼以工作環境欠佳(例如辦公室擁擠、宿舍不足),非已邁入中老年之資深法官體力所能負荷,若讓其自由選擇,許多人寧願留在地院當庭長,司法行政當局唯恐二審人力不足,乃犧牲憲法精神,採取「強制」其至二審「工作」的政策,於是「升官」似乎成了法官的宿命。
從理性的角度而言,既因工作條件不良,造成人才怯步,即應改善工作條件,以吸引人才,方屬負責任的作法。一昧地抽調一審人力,徒然降低一審的裁判品質,造成更多更難的上訴案,二審的人力勢必又要擴充,還是回頭來抽調一審人力,如此惡性循環不已。揚湯固可止沸,也只是暫時的,卻掩飾沸騰的真相,拖延問題的解決。因此,唯有回歸憲法保障法官身分的精神,非經同意不得調動,才能將二審法院工作的困境彰顯出來,獲取各方有權力決定制度與支配資源者的重視,而共謀解決之道。
退而言之,即使要暫時解決現實的困難,也並非一定要以犧牲憲法精神做代價。因為無法定原因的強迫「調升」,固然違憲,但庭長係行政職,免兼庭長本不須法官同意,所以建立「一審庭長如果拒絕升官,選擇留任原法院,則須免兼庭長」的制度,依當前的環境,相信多數庭長還是不願「降調」,而寧接受「升官」的安排。萬一多數人寧可選擇免兼庭長留任一審法官,也不願調升到高院,則顯示我國的司法制度已經破產,非得改絃更張不可,有司即應引咎辭,豈可再以強迫徵調的方式掩飾問題,以保全自己的官位?
所幸司法院已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承諾「強化一審法官之陣容,使一審成為事實審之中心」(見其公布的司法改革藍圖),詎料二年來本人拒絕升官,請求免兼庭長留任一審法官的志願,最近竟遭司法院人審會中某些一審法官代表藉口人力調度及公平考量,聯合加以杯葛並予以突襲性調動,卻在向其選民炫耀政績時,只提本人拒絕調任高院,而隱瞞其中免兼庭長之訴求(見其連線選連任宣傳函)。殊不知一審是司法的最前線,如同蓋房子的基礎,為了二審的業務而不顧一審的需要,乃捨本逐末的做法。而所謂基於公平考量須強迫他人「升官」是否意味這升官處所水深火熱,非得強迫輪流跳入不可?豈不知拒絕跳火坑,乃基本人權,強迫別人跳火坑,乃是暴君作為?其次,所謂公平性本無絕對標準,各人家庭、身體、志趣不一,不顧個案的特殊情形,乃是形式的假平等,遑論其並未嚴格遵守自己標榜的形式公平性。
何以法官自己選出來的人審委員,反而比「長官」不遵守憲法精神?歸根究底在於改善法官工作條件的聲音,未獲社會普遍支持,法官只能關在裡面互相爭奪社會給他的有限資源。廢除庭長制,庭長任期制或強迫升官,都只是其爭奪現象之一,可是當有人主動提出與廢除庭長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免兼庭長要求時,卻又被以其他藉口任意杯葛,衍生對法官代表接受關說的質疑。法官的命運既操在別人不測的權威手中,則司法改革,審判獨立,仍然是搖遠的夢想(司法改革如果只是關起門來,搞公平性強迫升官遊戲,格局未免太小了),難道「升官」果真是法官的宿命,不認命的,只得自我了斷(辭職)?今夕何夕,誰賦予他們這種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