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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理念與實踐之落差

張升星 法官

進行相當時日的司法改革,無論是緣起於現職法官自主的省思發動,或者藉助在野律師形成的輿論壓力,即是學者專家草擬的改革藍圖,即使各自都有濃厚的本位主義與視野侷限,但在相當的範圍內,顯然並不妨礙彼此對於建構二十一世紀司法遠景的共識。這從法界菁英殫精竭慮,激烈辯證之後所提出來的改革藍圖,或許外觀形骸各不相同,但其靈魂精髓則是大同小異。例如: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確實蒞庭論告、法官超越黨派中立聽訟、提升律師執業品質及紀律、整飭司法風紀、充實司法資源等等,儼然成為法界關於司法改革的共同論述。
既然如此,那麼日前法官與律師就司法改革議題產生齟齬,於今觀之豈不荒謬?其中真正的關鍵,往往在於改革「理念」與「實踐」層面的落差。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報載板橋地方法院民事案件試行「集中審理」,然因律師未能充分踐行準備程序交換訴狀,提示證物等前置作業,仍然企圖保留重要政防證據,突襲對手贏得勝利;同時法官又不能適時援用法律裁定失權之效果,乃致形成訴訟拖延的惡性循環。
從法官的角度來看,訴訟實務上幾乎很少發現一方律師主張他方律師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故應負擔失權的不利益,雖然認定遲滯訴訟與否乃是法官的職權,但是律師在訴訟上很少促請法院發動這樣的職權。潛藏在這種現象的背後原因,應該就是台灣司法實務與律師生態交互作用所生的畸形結果。雖然近年律師錄取名額大量增加,但是目前律師經營型態仍然是以單打獨鬥的個體戶為主,偶有合署辦公的組織出現,不過多半限於經常費用的攤派,不易發生相互支援執業的效果。因此如果要求單獨執業的律師配合「集中審理」而把大半天的時間花在法庭活動上面;同時卻要冒著當事人上門找不到律師而流失客源的危險,兩相權衡,多數律師自然並不希望耗費過多時間在法庭活動,而寧願留在事務所內守株待兔,恐怕更有實益。
如果前述觀察屬實,那就能夠解釋為什麼在律師同道相互之間,鮮有提出失權抗辯的主張?不過就為混口飯吃,何況再怎麼說,訟爭標的也是「他人」(當事人)的權利,實在犯不著互相監督有無逾時提出而弄得草木皆兵,神經緊繃。從這個角度來看,顯然律師同道在衡量執業便宜與法律精神的時候,還是經過仔細計算的,
反過來說,法官群體對於司法工作的「使命感」不足,普遍因循前人腳步,毫無自我省思及批判的意識,也是改革活動無法落實的原因。由於案件的負荷沈重,過去數十年來,司法行政當局對於法官勤務的考評重點就在於結案速度與積案數目,因此法官往往秉持「結案優先」的態度,一次開庭希望快速審結數十件,所以對於涉及專業或者舉證繁瑣的訴訟案件,往往希望當事人透過和解終結,遲遲不願進入實體審理。因此即使律師準備充分,整理爭點,仍是英雄無用武之地,徒呼負負。嘗聞某高分院法官開庭數十次勸論和解未成後,兩造律師率皆陳明:「已盡最大努力,未能獲致成果,懇請鈞院斟酌裁定!」只見高院老爺捻鬚沈思,驚堂木一拍,斷然宣示:「好吧,那我就開始調查證據!」頓時只見兩造律師頃倒,法庭譁然,如此欲言「集中審理」豈不猶如椽木求魚!
以上所述僅是粗淺的法庭活動素描,仁智之見,未敢堅持。只不過想要指出:從「思想」到「行動」的距離,往往遠大於你我的想像與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