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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彤/陳振東

司法院長施啟揚於日前宣布自七月一日起率先於板橋地院試辦八項重要司法改革措施,其中一項為「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之精神,強化檢察官法庭活動功能」。但此項措施似不獲法務部支持,原因在於檢察官要全程蒞庭人力顯有不足外,法務部尚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既採「職權調查主義」,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未修改為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前,就要求採用「當事人進行精神」,法務部配合上有困難,故法務部擬解決檢察官人力荒後再訂定「當事人進行」之施行日期。如此一來司法院上開試辦措施,勢必宕延。
其實司法院提出之「當事人進行精神」主要訴求係檢察官應於法院審理時到庭,並確實舉證、辯論,盡到代表國家擔任原告追訴被告犯罪之責任,使法官可以持平聽訟,不用再如現況在檢察官永遠缺席之情形下「球員兼裁判」,無形中與被告敵對,問訊態度當然不可能懇切、判決結果亦難期公正。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用「職權進行主義」中其實仍是要求檢察官必須對所起訴之案件到庭,及舉證、辯論,故司法院所提之「當事人進行精神」與我國所「職權調查主義」其實並不衝突,就刑事訴訟法制理論而言,尚非屬已擴張到「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程度。
至於「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訴訟構造上之差異,主要呈現在程序之進行與證據之調查兩方面。在程序進行方面之區分是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能否自由處分,當事人進行主義容許訴追人自由決定不起訴或撤回起訴,均無需附具理;但職權調查主義則是一旦證據充份,即規定訴人必須起訴,故於不起訴時須附具理由,起訴後除以證據不充分為理由並獲法院許可外,不許訴人撤回起訴。在調查證據方面,職權主義下,調查證據之順序、範圍、方法完全由法院決定,應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亦由法院訊問;反之在當事人主義下,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之調查證據,「交互詢問」成為調查證據之主要方法,「交互詢問」中之「反對詢問」被認為係發見真實之利器且為不可剝奪之刑事被告基本人權(黃東熊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參照)。
我國現行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採用「職權調查主義」,但為調和過度職權化之缺點,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明定檢察官負形式上舉證責任(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等得請求調查證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賦與當事人、辯護人等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另一規定則是此次修正新增之「認罪協商制度」,對特定案件可不經審理對被告處刑,即係局部承認被告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之規定。
歸納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完全排除「當事人進行精神」,故法務部聲稱不符現行法制無法施行云云,實值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