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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司法新聞

官曉薇 整理

內政部近日公佈重大刑案交保件數(98/5/15)
內政部長黃主文表示,為使大眾瞭解交保氾濫之嚴重性,內政部正著手蒐集重大刑案交保件數,將於近日公佈,並呼籲法界考量司法判決與社會治安之關連性,不要輕易交保。而針對黃主文此項說法,多位基層法官認為判決原本即是公開可受公評的事,但如果黃主文是公佈部份令他不滿意的法官姓名,會給人干預司法的感覺,且對改善治安不會有所助益。
考試院封殺司法官自肥條款(98/5/15)
司法院為鼓勵年老法官優遇,於日前提案修正「司法官退養金給予辦法」,大幅提高六十歲至六十五歲司法官的退養金給予標準,但,考試院表示,司法官培育不易,為避免人才斷層,不宜鼓勵司法官在六十五歲前退休,本修正案遂遭考試院否決。
性騷擾賠償案 首宗判決確定(98/5/15)
原在旅行社上班的鄒姓女子,因不滿上司藉機性騷擾,份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任上司行為已侵犯鄒女身體權,判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十萬元,由於兩造均未上訴,使得本件國內首宗因性騷擾判決賠償的案例確定。
法官超量工作 危險判決(98/5/17)
承辦民航局官員涉嫌浮報案的法官陳志祥表示,民航局一案是一份危險判決,因為法官超量工作,被告十四人之有罪或無罪,其實都在他一念之間。陳志祥在原預定的審判日公開表示,本案將再開辯論,一事因為工作量太大,本案情節複雜,他作不出判決,且尚有部份案情仍待調查。
檢察官舉證責任將加重(98/5/17)
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決定修法加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法官如認為檢察官起訴移送的卷證「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裁定限期檢察官再行蒐證補正,否則得逕行判決不受理,不讓檢察官起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預料此將可相當程度島正檢察官草率起訴,防治民眾被檢察官濫行起訴。
檢察官成立改革協會(98/5/17)
有感於檢察官之司法官功能逐漸式微,及近日引發「檢察一體」是否被濫用的質疑,十三位檢察官在竹市宣佈成立「檢察官改革協會」,並呼籲全國各地基層檢察官一起加入,著手進行由下向上的司法改革。
檢察官改革 全島串連(98/5/17)
「檢察官改革協會」創立後,立即獲得廣大檢察官的聲援,除當場獲超過百位檢察官加入外,部份中南部檢察官也表態支持,甚至連主任檢察官亦主動加入。
打人兩耳光 判賠一零四萬(98/5/17)
一柯姓男子,在其妻有賴女拒當其小老婆後,竟惱羞成怒,出手打了賴女兩耳光,造成賴女輕度聽障,柯某除被判入監服刑一年,還背叛應賠償賴女損害賠償新台幣一百零四萬元。
地院庭長自願降調法官 不准(98/5/19)
基隆地院庭長林文舟不服調任高院法官,拒不赴任,並自願免兼庭長職務留任原地之申訴案,十八日遭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駁回,該申訴決定書稱,人事審議委員會責任適任人員予以調任,並未考慮個人家庭因素,亦不用徵詢其意見;林庭長則表示,強迫調動職務根本違憲,除侵害人身及工作權外將嚴重干涉審判,他將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不服。
學者立委支持訂定「檢察官法」(98/5/19)
立法院法制及司法聯席會在立院舉辦「檢察一體與檢察官辦案法制化問題」公聽會,檢察一體的爭議引發與會立委、學者及檢察官的熱烈討論,大部份與會者都認同檢察一體的方向,不過必須與「獨立偵察」取得平衡,為保障檢察官的準司法性格,他們支持訂定「檢察官法」。
檢改會發起人密商改革 研擬五項近程計畫(98/5/20)
全國北中南東四區「檢察官改革協會」二十六名發起人,於北市密商,發表五大共識與五項近程計畫,擬近日舉行會員成立大會,共同為推動制訂「檢察一體陽光法案」而努力。其作成之五項近程計畫包括:一、今年六月底擬出「檢察一體陽光法案」具體條文;二、今年六月底前擬出「檢察官審議委員會」具體條文;三、今年七月間舉辦主任檢察官票選推薦;四、今年十月以前舉辦檢察長評鑑;五、設立檢察官申訴信箱,即日起接受遭受不當干預之檢察官之申訴。
廖正豪回應改革 指對檢改會合理可行的訴求以進行研擬具體方案(98/5/20)
法務部長廖正豪回應基層檢察官,發表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內容指出,法務部保障檢察官司法官屬性的立場絕不容質疑,對於改善檢察官辦案條件的目標,會全力以赴,並強調法務部願意和檢察官積極溝通,共謀改革的誠意。
大法官釋憲門檻將大幅降低(98/5/21)
立法院法治司法聯席會二十日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大幅降低大法官會議釋憲門檻,決定將現行法規定的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的釋憲可決人數,降低為出席之二分之一級可通過,以目前十五位大法官計算,若十位大法官出席,只要六位大法官同意即可通過釋憲案。聯席會也曾訂大法官會議釋憲效力發生的始點及期限,規定大法官會議之解釋,自公佈日起即發生效力,法律違憲不得超過一年,命令違憲不得超過六個月;草案亦依釋字三七一號解釋,賦予法官聲請釋憲的權力。
法官簽名支持檢察官改革行動(98/5/22)
對於檢察官進來發動一連串捍衛其司法官屬性、建立票選主任檢察官等改革聲浪,接受同樣一套訓練體制出身的法官,也有不少人聲援,短短時間內,台北地院便有八十四名法官簽名表達支持,加上其他地區法院法官也都發起聲援活動,使得檢察官改革聲勢更加浩大。
煙毒犯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 無上癮即可獲不起訴處分(98/5/22)
立法院院會去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於今年五月二十日公佈實施,另外配套的「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例」亦一併公佈生效。將來,煙毒犯將由「罪犯」變成「病患」,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送勒戒所,在一個月期間內,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將施以強制戒治,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帶之。根據法務部初估,約有兩萬名煙毒犯因而受惠。
懲治盜匪條例強劫強姦罪唯一死刑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98/5/22)
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劫強姦罪為唯一死刑,由花蓮法院法官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此條款違憲無效,大法官會議指出,本件聲請案件,係以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為依據,是否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強劫強姦罪,尚非無疑,因此本件聲請釋憲與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得聲請釋憲之意旨不合,應不受理。大法官會議決議此釋憲案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引起花蓮法院法官不滿,認為大法官明顯在逃避唯一死刑的解釋,但也應以理服人不應以權威壓人。
五成四民眾支持檢察官改革(98/5/24)
聯合報民調中心發現,多數民眾不相信檢察官辦案和法官審判能完全不受外力干預,七成六不相信檢察官不受金錢干擾,八成不相信法官不為金錢所左右;七成八不相信檢察官不受民意代表關說的干擾,八成不相信法官不受民代關說干擾。最近檢察官所提出的檢察體制改革主張,獲得五成四民眾的支持。在司法公正性方面,檢察官辦案公正性獲六成民眾肯定,僅一成九覺得不公正;法官審判公正性只獲三成九民眾好評,只比認為不公正的人多兩個百分點。
強姦罪是否全部改公訴 法務部將開公聽會(98/6/4)
依法務部移送行政院審查的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輪姦罪、二百二十三條強姦殺人罪、及二百二十六條強姦致死致重傷罪等因所生危害重大改採公訴罪,其於單純強姦罪等仍維持告訴乃論,鑑於進來婦女團體及部份內閣官員大聲疾呼強姦罪應一律改為公訴罪,法務部決近期邀集相關人員召開公聽會討論。
協助出獄者就業 將研討強制雇用可能性(98/6/10)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指出,行犯再犯率升高與出獄更生人能否安定就業有極大關係,因此為加強促進出獄者就業,法務部與勞委會且談及立法強制雇主雇用出獄者的可能性。
四成三檢察官辦案曾遭干預(98/6/11)
一群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組成的「青天連線」,公佈一份問卷調查結果,發現檢察官辦案曾遭受干預的佔四成三,其中又以上級長官政治干預佔最大比例,有五成三認為上級分按不公,高達九成五認為應推動檢察一體陽光法案。
當事人進行主義 院檢有「異」見(98/6/13)
司法院選定板橋地方法院在七月起試行「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執行要點草案」,院方與檢方出現歧見,板橋地檢署襄月主任檢察官指出,院方草擬的法案在執行上已明顯違法,因為我國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如果檢察官虛驚準備程序與被告辯護律師先協商案情,豈不是讓被告有機會對證脫罪,這對被害人極不公平。負責試驗的法官則指出,檢察官蒞庭在刑事訴訟法早有規定,這次試驗只是回歸刑事訴訟法的精神。
板橋地院提出八點改革 將視成效全面試辦(98/6/12)
板橋地院提出八項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法庭記錄電腦化、以審判長代庭長制、廢除「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訴訟採集中審理制、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設置證人席座位、法官席設置法官名牌及司法滿意度問卷調查等具體改革措施,將於七月一日起試辦,司法院長施啟揚聽取報告後表示讚許,並將視其成效決定是否全面試辦。
蕭敦仁熱嫌受賄案 遭求刑十年(98/6/16)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蕭敦仁承辦雲林縣內林鄉農會選舉賄選涉嫌收受廿萬元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十五日遭彰化地檢署起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於蕭涉嫌喝花酒、接受性招待部份,則另案偵辦。
聯合國研擬設置刑事法庭(98/6/16)
聯合國一百五十六國的法學專家及代表在羅馬開會研擬設立國際刑事法庭規則,任何人犯下屠殺罪行,都將在這個紐倫堡國際法庭受審,以完成將戰犯和殘民以逞的罪犯繩之以法的重責大任。
網路誹謗 學生被判拘役五十五天(98/6/17)
政大外交系邱姓學生因不滿該系趙姓教授教學考試方式,在網路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惡意誹謗趙姓教授,指其利用分數評鑑的權柄驅使學生為其個人學術事業勞動,被高等法院一誹謗罪判處拘役五十五天確定,這是國內首件學生在網路上誹謗教授而被判決的案件
軍事審判擬改為三審制(98/6/23)
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三六號宣佈「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等條文不許被告逕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與憲法意指不符至遲於解釋文公佈屆滿兩年後失效,行政院政務委員陳健民召開「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審查會,通過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案,將來被告不服中央軍事法院或高級軍事法院宣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覆判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律師轉任法官大幅放寬(98/6/22)
司法院新發佈「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大幅放寬律師轉任法官的資格要求,只要求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曾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承辦刑事訴訟按鍵在二百五時件以上,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在接受司法院二個月的職前訓練後,即可成為一審法院的試署法官;此外,將來執業二十年以上、經全國律師公會推薦的優秀律師,則可望直接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長施啟揚表示,最好的律師就是最好的法官,審、檢、辯人才的交流吉法官來源管道的多元化,都將有助於司法審判品質的提昇。
「法院、檢署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連繫要點草案」將由高院及高檢共同研定(98/6/23)
司法院與法務部昨日舉行院部業務會談,就有關刑事訴訟法架構下落實檢察官「法庭活動」(由於現行訴訟制度為職權進行主義,因此司法院以「加強法庭活動」一詞代替當事人進行主義)達成共識,法務部同意由板橋院、檢在現行訴訟法規定範圍內共同辦理,會談並決議由高院及高檢共同研商訂定「法院、檢署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連繫要點草案」。
檢改會七月二日將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98/6/25)
檢察官改革協會提出票選推薦主任檢察官選舉辦法,全國二十個一審地檢署、五百零七名檢察官,將從八十三名有資格調升主任檢察官的候選人,投票選出二十八至三十六名推薦人選,提供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考,投票日期訂於七月二日。
大法官釋憲 役男不服體位判定有權訴訟(98/6/27)
大法官會議做成第四五九號解釋,徵兵機關對役男應否服兵役或應服何種兵役做成的決定,是對亦男現把上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役男若對其判定認為有違法失當將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第一八五0號解釋,限制役男訴訟權,將不再援用。依據本解釋,為來役男對徵兵機關就兵役體位的判定或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的核定或覆核不服,將不再只能向上級或主管機關申訴,而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這對役男是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