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對於庭長任期制之評議

蔡順雄

據報載,台灣高等法院庭長為反對「庭長任期制」,於本月十日下午舉行民、刑庭長聯席會議,高院三十九位庭長中,除一位開庭,兩位出國,其餘三十六位庭長均出席。該會通過「反違憲、反亂法」行動綱領,並通過臨時動議,要求司法院長施啟揚下台。此外,該會也決定本月中旬先前往監察院陳情,要求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此案,下月將邀集全國一、二審庭長在台北集會,十月綁布條、呼口號向施啟揚院長抗議,十一月再向總統府陳情,擬進行一連串長期抗爭。
高院庭長如此強烈地對司法院長反彈,乃是前所未見的。高院庭長主要是針對司法院頒布的「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而來。蓋司法院在八十三年間成立司法改革會議,並作成各項具體改革結論,其中一項就是採行庭長任期制度,俾解決「萬年庭長」的問題,八十四年間司法院開始實施庭長任期制,一審(即地院)庭長任期三年,二審(即高院)庭長任期四年。今年是一審庭長首次任期屆滿,司法院人審會日前通過一審庭長免兼案,近七、八成一審庭長均免兼庭長,回任法官。而明年五月五日即是二審庭長任期屆滿之日,二審庭長在看到司法院落實執行庭長任期制度後,均產生危機意識,除開始凝聚共識外,即展開一連串反撲行動。
綜合高院庭長反對該「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的主要法律上理由,大概略謂:(一)司法院以上開命令規定庭長任期,使任期屆滿的庭長被降調,有違憲法第八十一條保障法官之規定。(二)根據「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可知司法人事的慣例,向來是由資深績優的法官兼任庭長。以二審為例,庭長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法官則是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故法官兼任庭長是「升級」。反之,現司法院要將庭長調為法官,實屬降級,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除非依法受降級處分者,是不得降級。(三)上開要點,甚且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以法律定之。」之規定等為高院庭長反彈的主要論據。
對此,我們有以下不同的看法:(一)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保障主體乃為「法官」,而非「庭長」。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十九年釋字第一六二號亦解釋謂:「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而「庭長」乙職,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乃「監督各該庭事務」,顯然與上開行政法院院長「行政職」否則憲法第八十條既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焉有可能有何「審判事務」須要庭長「監督」?故高院庭長引憲法第八十一條為據,似有誤會。(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雖規定:「實任司法官非依法非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但司法院上開免兼庭長處分,並非降級,亦無減俸自無該條之適用。例如某高院庭長為簡任十三職等,其免兼庭長,仍係回任簡任十三職等之法官,其職等俸給均無差異。(三)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庭長均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乃屬行政事務之兼職,該令其免兼庭長回任「陽春法官」,其仍為同職等、俸給之法官,對其服公職之權利並無任何不利益,自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基本上,我們認為高院庭長前揭立論似非無再行商榷之餘地。不過,我們亦認為司法院在推行改革之餘,就「庭長」與「法官」之辦案件數、辦公空間及其他照顧上,差距應立即拉近,乃至於無所軒輊。而且對高院庭長們的反彈,亦應本著尊重資深法官之司法倫理基礎上,予以人格上之尊重。如此,則司法改革可能較易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