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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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司法改革再造檢察體系

拜會城仲模部長

近來檢察體系改革運動風起雲湧。在此時刻, 城部長入主法務部,國人抱以很大的期待。檢察官代表國家,打擊犯罪、追訴不法,為法秩序的捍衛者,為國家公益的實現者,地位至為重要。惟不容諱言,長期以來,檢察體系在制度及實務面,均存在不少問題,以致嚴重影響檢察官應有機能之發揮。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向重視,並努力謀求此等問題的根本解決,以期再造檢察體系,落實司法改革。
民間司改會於今年五月間於立法院提出「法官法」草案以來,引起各界廣泛迴響,因檢察官不在準用法官法草案之列,各地檢察官面對檢察官之角色定位及檢察一體問題,重新思考應有如何規範的問題發生。民間司改會於徵詢各界意見之後,刻正著手草擬「檢察官法」,以期釐清檢察官之角色、定位、功能,並確立檢察官之保障、檢察體系外部獨立原則等,迥異於法官之體質定位、精神原則,因之將其主要精神列舉如下,期盼獲得 部長支持。
一、 確立檢察官定位
檢察官並非法官,應享有獨立之檢察官地位及身份保障。
二、 檢察體系外部獨立
檢察體系外部獨立應確立,杜絕案件關說、干涉。
三、 檢察一體透明化、公開化
檢察一體往往成為干涉檢察官獨力辦案之藉口,應明文訂定檢察一體之指揮監督權需透明化、書面化,以釐清檢察官權責。
四、 確立檢察總長之獨立性
檢察總長由行政院長提名、國會任命,以確保其代表國家公益之角色及中立性。
五、 廢除高檢署,改為最高檢察署及地方檢察署二級制。
六、 學習先進國家建立「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之區分,以真正落實檢察官蒞庭。
七、 配置檢察事務官,讓檢察官有能力、資源指揮辦案,打擊白領犯罪。
八、 針對行政肅貪及司法肅貪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以避免「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的情況一再重演。
九、 建立檢察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檢察官。
十、 紓減訟源
積極推動刑事訴訟法新修訂之「立案審查權」及「簡易訴訟程序」,以減輕訟源,降低司法負荷,提升司法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