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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採庭長任期制不如廢除庭長

林永頌/王時思 副執行長

在高等法院庭長們強烈反彈庭長任期制,甚至厲言要求施啟陽院長下台的同時,民間司法改革會認為,在爭論庭長是否應有任期制的同時,似乎更應該回到庭長制的「基本面」,重新思考「是不是非有庭長制不可?」
庭長制的目的是達到所謂「監督法院內部事務」,庭長因此享有指揮訴訟及監督、懲戒權,在這樣的權限中,我們不禁要問,面對一個獨立審判的法官,這樣的「監督」有必要嗎?首先,司法並非行政,何來行政管考監督的需要?試問考績一百分的法官與考績五十分的法官究竟對人民有什麼差別?人民可以因為法官的「考績」不好而要求更換嗎?而如果這位法官真的不適任,又豈是打個考績就了結的?難道不是該有真正能淘汰他們的方式嗎?人民真正在意的是審判的品質,又哪裡是考績的高低?說穿了,以行政之名來監督法官,事實上根本是控制司法的掩飾說法而已,職司審判的法官,每個人所從事的審判工作都是獨立、崇高、不分高低,受到全體人民的尊崇,行政監督與其說是監督事務,不如說是監督法官,達到控制司法的目的罷了!
而從高院庭長們所表現出來的反彈姿態來看,不但是既得利益者被摘除利益後的激烈反應,更重要的是透露出其「重行政輕審判」的心態。法官之所以受到尊崇,正在於其從事的是承審人間是非的「代理上帝」的工作,並不是因為他是庭長還是院長而有差別;為何有人把庭長當官來做,視不當庭長為「降級」,其實是說明了其心中根本不重視審判,只想保住庭長官位的心態。
不可諱言,擔任庭長可以因此將案件量降為一般法官案件量的九分之一至六分之一,對於現行因為案件量過大而焦頭爛額的法官來說,的確是一個重大的「福利」。但這時我們就不得不質疑司法當局,當司法院強調要推行司法改革,健全審判環境之聲言猶在耳的同時,為何對於減少案件量始終沒有拿出具體的辦法?導致好法官始終陷在龐大案件壓力的水深火熱中,不是降低裁判品質就是累垮自己?司法院顯然必須積極面對這個問題,而不能只怪法官以「媳婦熬成婆」的心態,視庭長為資深的「酬庸」。
再回頭來面對司法院以「庭長任期制」來淘汰不適任庭長、避免「萬年庭長」的說法,我們認為這根本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法官即使不是庭長,仍舊還是法官,只要是法官就一樣在審理案件,所以其「不適任」的事實顯然並沒有消失,(甚至因為案件量增加而變得更嚴重)。實際上,現有的司法制度根本無法真正淘汰不適任法官,即使發現有不適任的情形,最多只是以「人地不宜」這種莫名其妙的理由將其調至「偏遠地區」,讓所謂的偏遠地區去承受「人地不宜」的法官,完全無視人人平等的訴訟權利。而即使已經嚴重到不得不離職的法官,也一樣可以擔任律師(甚至是司法黃牛),繼續留在司法界危害社會。因此司法院不應該以庭長任期制作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理由,而是應該直接面對如何評鑑、懲戒、淘汰不適任法官的問題,建立起全面且一致的標準,也讓所有的法官心服口服。
而就庭長任期制來說,也不是司法改革的萬靈丹。即使採任期制,我們仍然要問:由誰來決定什麼人擔任庭長?誰決定法院內部的人事更替?目前由人事審議委員會來決定的模式,最大的問題在於決策過程並不公開,人審會成員中也沒有足以形成監督效應的其他成員,而如果由人審會決定一切而無須透明化,是不是會形成另一種的「控制」?由於掌握人事的調度權力而造就另一種「聽話」的法官?因此庭長任期制仍然需要將其決策過程制度化,避免成為新的問題來源。
至於高院庭長們一再強調的司法倫理,我們認為有其一定的價值,問題是建立倫理的標準不應只在於資深資淺而已,操行品德的好壞、審判的品質優劣才應該是建立倫理更重要的標準。雖然當然不能否認高院有好的庭長,但是是否都應享有同樣的尊崇卻不得不有所保留,現實的倫理其實是由更多條件構成的,如果只是資深者應享有更高尊敬的問題,資深的法官大可藉由審判長的職務來發揮,而不是減少辦案的庭長;反過來說,如果只讓資深有經驗的法官擔任庭長,反而是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所以如果有審判長制,並沒有另行設立庭長的需要。甚至假使庭長果真採任期制,也會導致資淺者為資深者打考續分數的現象,對於資深法官而言,的確反而會有「倫理」上的困擾。所以我們建議司法院應該根本的廢除庭長制,並且提出全面性的改革方案,而不是只以高院庭長為改革對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法官適人適任的目標。
最後,當今年五月間司法院人事處代處長呂太郎法官承諾,庭長任期制將可替換掉一半以上的高院庭長,但日前楊仁壽院長卻一再保證「最多不會超過三五個」的差距,我們除了希望司法院千萬不要半途而廢,務必貫徹政策之外,更期許司法院提出更一致、制度化的辦法來,庭長制究竟存廢如何?最高法院的庭長是否也有任期制?最高法院法官人數是否應減少?等相關司改議題,而不是只拿高院庭長開刀,因為單項的改變並不能解決整體沈荷已久的司法積弊,只有全面性、有計畫、有步驟的改革方案,才能真正展現出司法改革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