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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定是這個傢伙幹的

林振煌

七歲男童陳昱捷不幸遭撕票焚屍,引起執法機關院檢雙方的齟齬。憤怒的檢察官對媒體聲稱:耍找被飭回的張嫌之妻,應找放人的法官要。法官與院方則忙不迭地解釋,由於檢方聲請羈押所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張妻犯嫌重大,這種作法是基於程序正義與保障人權,並無任何違失。做為一位法律從業者,面對這些一再重複上演的司法戲碼,不禁要問:在台灣社會,捍衛人權為何總是需要一再解釋?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無證據不得推定犯罪事實。這些習法者耳熟能詳、刑事訴訟法老早明文規定的條文,在一次次引起社會囑目的司法爭議裡,真實地顯露出制定法的精神與社會的法律意識間的巨大落差。「鐵定是這個傢伙幹的」,一個人只要不幸被媒體當成可能牽涉案情而加以曝光,就得承受我們社會這種法律思考相悖的「有罪推定」。即將邁入二十一世紀的此刻,數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所蘊涵的基本精神,在此地卻彷彿仍只是新芽乍放。
繼續上演中的劇情則是,張妻二十七日準時到庭應訊,以行動反駁了行方不明的指控。被害人家屬舉行記者會,指責警力辦案不力,雖然也同峙指責法院飭回的作法不當,但觀其理由,關鍵仍只是在調查證據是否確實而已,而依法律規定,負責偵查的檢方在聲請羈押峙,﹁應述明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家屬的指責上實際上將矛頭指向負責偵查的一方,只不過在一個人民對審檢分立猶然搞不清楚的社會裡,法院往往變成了代罪羔羊。
在某次因他事,會同台北律師公會同仁拜會板橋地院,新上任的黃院長論及大眾對白曉燕命案判決的反應,感嘆社會對司法的誤解常常是源於對法律的無知,並說有人認為辦白案這種重大案子的法官收賄,更是沒有常識的說法。
院長的感嘆有其道理,但若往後院檢雙方類似的衝突繼績上演,只怕法官們還得繼續大費口舌地為依法保障人權的行動解釋,出身同樣培訓過程的檢察官,卻突兀地扮演起民粹法律意識的領頭者,抗拒制定法中的現代法治精神,繼續為社會對法律的普遍無知而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