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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生命權的政治意志力─談法國廢除死刑25週年與配套措施

吳志光

儘管在短期之內,台灣在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是困難的,但許多政治菁英已逐漸理解到廢除死刑只是時間的問題。至於何時可以廢除死刑,最常聽到的論述就是以配套措施為前提,而所謂的配套措施通常不外乎是長期的監禁(甚至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以及加強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2007年2月1日至3日,第三屆世界反死刑大會(The 3rd World Congress Against Death Penalty)在巴黎舉行。由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台北律師公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東吳人權中心等民間NGO所組成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除了參與大會,也順道拜會了法國司法部,探詢這個廢除死刑已25年的國家,有何配套措施可以作為他山之石的經驗。

然而筆者得到的訊息十分明確,法國並非沒有廢除死刑的因應措施,但對於法國的立法者而言,廢除死刑純粹是政治意志的展現、是單純的立法行動,死刑當初是毫無保留地廢除,任何所謂的配套措施討論容後再議。畢竟在多數立法者的心目中,這個攸關生命權保障的重大議題,是沒有任何妥協餘地的,必須劍及履及地立即為之。

而論及所謂的配套措施,法國政府認為在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方面,死刑是否存在,皆無礙於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責任。廢除死刑不應成為國家加強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動機,否則難道死刑的存在即可減輕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責任?若謂加強被害人保護是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顯然有倒果為因、本末倒置之嫌,這也是承認國家現有被害人保護措施的不足。

保護犯罪被害者是國家的天職

更進一步來說,如果死刑的存在是對犯罪被害人家屬最重要的情感需求,事實上,任何「保護措施」的加強,皆無法取代此種情感的需求。而廢除死刑既然是一種道德信仰的抉擇,當國家刑罰取代了私刑報復的古老刑罰觀念、否定了剝奪生命刑罰的正當性時,犯罪被害者的保護是國家責任的自明之理,而不應成為所謂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

再者,法國亦拒絕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配套措施,畢竟這有違現代刑罰「再社會化」的終極目的。面對死刑廢除後,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逐漸提高的立法趨勢及實務需求(廢除死刑前約10~15年可出獄,目前已提高至20年以上),法國其實在近20年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重刑犯處遇制度,從集中觀察到分配至各種專門的監獄個別管理,始終有包括心理醫生、社工人員在內的專業團隊,評估其處遇計畫,並尋求受刑人之合作,以減少管理上之困難。甚至立法要求處遇計畫應通知犯罪被害者家屬,重刑犯假釋時應徵詢其意見。盡管面對了專業人員不足等實際困難,但法國政府在實務上逐漸摸索累積的實務經驗是彌足珍貴的。

關於死刑的辯論,已經是一個枯竭的議題,剩下的只有行動與不行動的差別,這是筆者參加第三屆世界反死刑大會的主要感想。套句法國廢除死刑的靈魂人物—前司法部長巴丹戴爾(Robert Badinter)的名言,只有政治意志可以終結這種血腥的規範。

在我們討論所謂死刑配套措施的當下,如果死刑在法律上依舊被宣判、依舊被執行,其實那正足以考驗我們對於廢除死刑的基本理念究竟何在?是一種道德正當性的堅持?抑或只是滿足人權立國的響亮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