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展望2008─怕死運動升級與加速

林欣怡

台灣廢除死刑運動有了不錯的進展,已經維持兩年沒有死刑執行,國際社會也對台灣有高度期待,希望我們的進步能對中國或者是亞洲地區有帶頭的效果。但是,我們可以知道未來若要有更進一步的進展,奮鬥的路程會更加艱辛。



對於廢除死刑運動來說,2008年有一個好的開始!

2007年底,聯合國大會破天荒通過了一個全球暫停死刑執行的決議;鄰國南韓也因為10年沒有死刑執行,首度被國際特赦組織歸為「實際上不執行死刑」的國家行列中;美國新澤西州則是投票通過廢除死刑,成為全美40年來第一個立法廢除死刑的州;2008年1月1日烏茲別克斯坦(Uzbekistan ,原蘇聯共和國之一,現為獨立國協之一員)廢除死刑,成為世界上第135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但是也有不少的壞消息。 2007年日本法院總共有46件死刑判決,有9位死刑犯在去年遭到處決,都創下1980年以來的最高記錄;此外雖然南韓已經10年沒有執行死刑,但國會曾經兩次提出廢除死刑的法案,卻都沒有通過。新任的南韓總理李明博則是表示,為了防止犯罪,維持死刑制度還是有必要性。

回過頭來看看台灣。台灣已經兩年沒有死刑執行;法務部也在積極的研擬相關配套機制,包括立法上以及行政上的措施;民意上雖然還是贊成死刑佔大多數,但是如果詢問以終身監禁替代死刑,則贊成維持和廢除死刑的比例約各佔50%。

死刑並非國家責任替代品

處在一個憂喜參半的狀態中,台灣廢除死刑運動接下來該怎麼走?

和日本的狀況一樣,犯罪被害人團體還是台灣反對廢除死刑最積極的社群。去年11月29日,法務部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舉辦了一場「從廢除死刑談被害人的司法角色與權益」座談會。這是一個好的開始,表示政府單位以及犯保團體開始面對廢除死刑和犯罪被害者保護之間的核心爭論。我們希望釐清死刑能夠帶給犯罪被害人怎樣的安慰?或者是說,犯罪被害者所需要的真的是死刑抑或是其他更重要的幫助,但在現行國家無法做到的狀況下,只能以死刑當作國家責任的替代品?

在會議上呈現的發言,更確認了我們之前的疑慮。陳淑貞律師是白曉燕基金會的董事,同時也是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台北分會的義務律師。她長期在資源缺乏狀態下協助犯罪被害的個案當事人,令人敬佩。在會議上她提出了被害人所面臨的司法程序困境。她認為被害人除了希望有來自外界的保護和關懷,更需要的是知道真相和擁有尊嚴。但是現有的訴訟制度卻讓他們在法庭上備受侮辱, 即便有律師協助,告訴代理人在法庭上能夠做的事情並不多。最後她說,要廢除死刑?請先檢視為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做了什麼?

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副召集人吳志光教授,在會議上負責談論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角色、地位。他舉出德國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作為例子。所謂的「訴訟參加」制度就是確保犯罪被害者可以在法庭上有著獨立的地位,可以獨立的提起上訴、並且擴大被害人的資訊權、閱卷權,不受檢察機關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一旦當事人決定訴訟參加但是卻又無法聘請律師協助,國家會提供法律資源的協助。

和犯罪被害人團體良性對話

反觀一些「長官」在出席綜合座談時,只是一再的強調「如果沒有死刑,那犯罪被害人的權益該怎麼辦?」這些話已經是陳腔濫調,沒有任何建設性。作為主管單位、作為資源的擁有者,為什麼不想想是否能夠提出預算和經費讓犯罪被害人可以接受法律扶助?或者是讓犯罪被害保護團體有更多的資源可以做事,而非只是依靠有心的律師或者委員苦撐。

雖然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一直被反對者攻擊說我們沒看到被害者心聲也不關心被害者權益,所以才會推動廢除死刑。但殊不知我們非常積極的想要了解和幫助被害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犯罪被害人團體間的互動很早就開始,我們之間持續著良性的對話。

不要以被害者之名殺人

從2004年開始,廢除死死刑推動聯盟就和美國犯罪被害人權團體 (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ro Human Rights, MVFHR) 接觸、合作,MVFHR是由被害者所組成的團體,我們希望能夠了解他們療傷止痛回復生活的方法。因此,邀請執行長庫辛(Renny Cushing)、董事會成員威爾區(Bud Welch)、風間聰等人來台,陸續舉辦過將近十場的「Victims, we care!~看見被害人」活動,他們的演講和現身說法給台灣民眾帶來了很多的震撼。

首先,他們提出一個觀點:所謂的犯罪被害人(Victims)定義是:「只要你因為刑事犯罪失去了心愛的人,你就是被害者」。因此MVFHR成員除了犯罪被害人之外,也包含了冤案受害者,以及加害者的家人。其次,MVFHR反對死刑,他們認為死刑無法帶來任何的幫助,只會更助長暴力;國家不要以他們(被害者家屬)的名義殺人。

德、日制度值得師法

事實上,如果看看其他國家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台灣犯罪被害者保護有多陽春。以德國為例,犯罪被害者保護工作的主管單位是社會局,負責整合所有的資源;加上每年德國的社會安全支出大約是40%以上(台灣則是10%以下),因此一旦有犯罪被害的事情發生,整個社會安全網絡就串連起來,提供被害者心理、金錢甚至司法上的各式協助。台灣和美國相同,犯罪保護的主管機關是檢察體系,MVFHR的董事威爾區就曾經說過,他很不能理解這樣的制度。因為在美國通常檢察官會為了案子而操弄被害者,希望他們不斷的上訴,但這樣的做法和保護他們完全是兩個相反的方向。

在公民社會方面,日本犯罪被害者運動也有新的里程碑。犯罪被害者保護團體OCEAN在2007年成立,他們希望自發性、主體性的來推動犯保,而非單純從官方角度出發。其次,取名叫OCEAN也是期許這個團體能像大海一般有廣大的包容性。有人認為犯罪被害者保護的完整是廢除死刑的前提;但我們卻認為,不管要不要廢除死刑都應該要好好加強犯罪被害者保護。贊成廢除死刑和要求改善犯保並沒有衝突。我們期待台灣的犯保運動也能夠有進一步的進展。

司改腳步慢,冤案難以杜絕

反對死刑有一個很重要論點是:冤案無法避免。但是有更多人說,要避免冤案應該是改進司法而不是廢除死刑。誰有道理?

我們常舉出的冤案數據,包括了:「美國司法部和參議院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結果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 從1976年到2000年,美國總共處決了642個人。在同一時期裡,卻有87位被判死刑在行刑前僥倖獲得平反,兩者之間是7比1。《經濟學人》雜誌的評論很貼切:如果每出7架飛機就掉1架,早該停飛了。」「自1973年以來,美國有123個死刑定讞個案因為新證據的浮現或者鑑識技術的進步,最後翻案獲得無罪判決」等等。

反觀台灣呢?司法改革十多年來,台灣的司法或許有進步,但是真的能夠完全避免冤案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從2003年成立以來,剛開始只有冤案個案的救援加上全面性廢除死刑的倡議;接下來我們接觸了部份死刑定讞個案進而協助,然後我們決定要介入所有死刑定讞個案;最近廢死聯盟則是在檢察官求處死刑階段的個案,都會評估由律師介入義務辯護。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呢?這樣的改變是因為我們對於死刑案件本質的了解以及台灣司法制度的觀察後,所不得不做的決定。

在目前28個死刑定讞個案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個案在第三審時並沒有強制律師辯護的狀況下死刑就確定了!在最新接觸的幾個檢察官求處死刑的個案中,都是在偵查階段沒有律師協助。為什麼?因為他們請不起律師,所以連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都沒有!

依據研考會1994年所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一書中所指出,「自民國44年到81年,台灣總共執行了482人,這些死刑犯的特徵為:普通殺人罪、初犯者、18~30歲、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 雖然是一個十多年前的研究結果,但我還是無法不再次提出喚醒大家的記憶。原因是,這是台灣目前唯一的死刑犯實證研究。我們要再進一步的如美國一樣研究台灣冤案數字或者是死刑犯,在司法資料取得及研究資源上都是困難的。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合理的懷疑冤案的可能性以及要求司法制度完美的不可能性?

不過,即便在困難重重的狀況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還是在今年推出了一個「Life Watch死刑救生員」計畫,這是個案法庭觀察的計畫(請參見本期雜誌第45頁報導)。我們希望藉由個案一路上的觀察記錄,可以幫助我們釐清死刑和反死刑之間有沒有其他角度?看見這個「人」能否讓我們更理解形成一個死刑犯(可能他是犯罪者,也有可能他不是犯罪者)的成因?司法體系真的有可能完美嗎?

有人說,壞人不值得保障。但人權適用最卑劣的人,也適用最良善的人,這正是人權能保障全人類的原因。況且,如何畫出善良和卑劣的那條線?由上面的一些數字來看,難道弱勢就是卑劣嗎?我們期待「Life Watch死刑救生員」計畫的結果可以帶給我們觀看死刑存廢問題的新視野。

未來之路

有人認為台灣廢除死刑運動有了不錯的進展,已經維持兩年沒有死刑執行,國際社會也對台灣有高度期待,希望我們的進步能對中國或者是亞洲地區有帶頭的效果。但是,我們可以知道未來若要有更進一步的進展,奮鬥的路程會更加艱辛。

因此,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未來的工作目標不僅要像國際間其他廢除死刑團體一樣,向政府政策遊說、推動立法之外,我們在犯罪被害者這個領域的投入是為了補足台灣犯保運動力量的不足;而對於個案救援的深入與投入大概也是罕見的!在無法有「死刑全辯護」的現狀下,民間團體要藉由「Life Watch死刑救生員」的法庭觀察計畫,補足台灣司法體系的不足。所以我才說,怕死運動全面展開,不僅加速還要升級,讓我們一起努力,讓台灣的人權充滿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