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那天,我參加法官法大遊行─1027「我要法官法」遊行後記

楊宗澧

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於2007年10月27日舉辦了一場少見的大遊行,號召百位平日極少上街頭的律師,與其他社會團體,共同組織了一個超過千人的遊行隊伍,目的是為了向國會表達人民希望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的心聲。令人愕然的是國民黨及無黨聯盟不願意在政黨協商書上簽字,延宕10年的法案,最後仍然被擋在議事殿堂之外,一切要重頭開始。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將這次大遊行作了完整的紀錄,同時也開始為將來的法官法推動工作儲備能量。



2007年10月27日,是一個美麗的星期六,天氣出乎意外地好,似乎為法官法遊行帶來了一個好預兆。遊行開始的那一刻,即使到現在回想起來都還是覺得那麼的不可思議!早在遊行籌備階段,由民間司改會主辦這樣大規模動員的遊行活動,似乎不被那麼看好,即使平時跟司改會往來密切的各律師團體,也總是三不五時跟秘書處這邊耳提面命一番,一再確認「這次是不是要玩真的」?

民間司改會成立以來,被定位的形象大抵不脫專業立法遊說的倡議型團體,只是提到上街頭遊行抗議這件事,不管是會內期待也好,或會外社團印象也罷,大概都很難預料到或者聯想到民間司改會有這樣的「轉型」。

現場盛況空前,遊行群眾超過千人

隨著遊行出發的時間一步步接近,原本冷清的服務台,陸陸續續湧進來自各地的律師以及聯盟社團動員而來的民眾、學生等,當然其中也不乏許多自行前來響應「我要法官法」的民眾。雖然現場忙碌的狀態,讓工作人員忙進忙出,甚至有些亂了手腳,但每位工作人員的心裡卻也是同樣的無比興奮,因為這是一開始任何人都無法預料到的熱烈場景。

就在宣傳車上羅秉成律師帶動全場群眾高喊:「不要壞法官、不要烏龍判決、不要遲來正義」的口號聲中,「我要法官法」的遊行正式開始。同時也正式開啟民間司改會的另一種發聲模式:向行政、司法、立法部門宣告,未來如果繼續對法案怠惰,不會只訴諸於遊說協調,未來我們會把動員行動作為必要的工具手段之一,讓官方的各部門瞭解到民間團體的力量。

從中正一分局那邊得知,這次遊行群眾最多時曾一度超越1000人,當遊行人潮一路從中山南路,沿著凱達格蘭大道、公園路、青島西路,再繞行到立法院群賢樓的路上時,途中一樣有口號的吶喊,一樣有各界的律師、學者、社團意見領袖上台說明這次「我要法官法」的訴求、解釋什麼是「法官法」、為什麼「我要法官法」。

只是這場遊行,從議題的可親近性來看,雖然對一般民眾而言比較不容易去瞭解,但是透過簡單的三大訴求:「不要壞法官、不要烏龍判決、不要遲來正義」,還是可以大致一窺法官法的主訴求。

所以我們可以觀察到這次一同上街的民眾,跟其他的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相比,也許少了許多的激情,可是在輕鬆、理性的氣氛中,有牽著家裡寵物來支持法官法的;也有全家扶老攜幼一同共襄盛舉的;更有情侶檔、有同學、朋友們抱著參加嘉年華會的輕鬆心情,願意來聲援這類比較「生硬」的議題,至少我們可以期待的是,台灣公民社會的力量並非真的如一般政客操弄那樣的不堪與薄弱,公民的理性力量是可以被喚醒、被激發的!

立法院請聽人民的聲音

難得的是,最後在立法院群賢樓的結束終點,願意到場回應群眾的楊芳婉、陳明貞以及雷倩等3位立法委員,在這個議題上,能夠很有共識的跳脫藍綠意識型態的框架,不約而同以理性方式回應法官法的訴求,願意盡全力推動法官法三讀通過。

但是我也發現,來到現場的委員其實也是立院「少數」較能理性問政的委員,雖然他們也全力在推動法官法,主動將草案排入議程,可是立法過程中不來開會的委員、忙選舉的委員比比皆是,攸關人民權益的公共法案要通過,勢必要靠人民的智慧將「少數」理性問政立委提升到「多數」才真正是人民之福。

遊行雖然落幕了,但是法官法草案還是躺在立法院當中,我們無法預測這一次遊行可以達成什麼樣的效果,但是人民已經發聲了,期待立法院這次真的能聽進去人民的聲音。而民間司改會以及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的各個社團,也還是要為那未完成的法官法繼續監督,期盼這部法官法的10年艱苦立法歷史能儘快寫下結束的一頁!

後記:遊行結束後的第3天,10月31日星期三下午,法官法草案完成一讀。似乎對遊行有初步的友善回應,期許立院諸公能再接再厲,運用此一最後會期,全力完成法官法三讀通過。而11月1日,最高法院發回蘇案原審判決,亦駁回檢方要求羈押蘇建和等三人之聲請,也讓人看見了司法品質進步的可能。


粗體=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加盟團體

民間司改會、律師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同志諮詢熱線、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殘障聯盟、21世紀憲改聯盟、社大全促會、智障者家長總會、綠黨、第三社會工作室、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南洋姊妹會、國際勞工協會、促進和平基金會、中國人權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新竹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北市家長教育成長協會、台灣青年公民參與協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人民法院、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屏東平原文化協會、屏東縣山林學院生態文史協會、環保聯盟屏東分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依登錄排序)。

圖說=
遊行當天人數超過千人,盛況空前。

圖說=
全國各地律師團體紛紛響應,齊聚遊行現場,同聲要求立法院儘速通過法官法。

1 William E. Francois, MASS MEDIA LAW AND REGULATION (1990), P.37-38.
2 “Because the First Amendment was meant to guaranttee freedom to express and communicate ideas, I can see no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ght of those who seek to disseminate ideas by way of a newspaper and those who give lectures or speeches.”
3 “The purpose of 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to erect the press into a privileged institution but to protect all persons in their right ro print what they will as well as to utter it.”
4 Francois, Supra, P.39.
5 本案中,若干警員在處理史丹佛大學校園內之示威活動時遭人毆傷,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史丹佛日報》之攝影記者有拍得滋事者之照片,遂向法院請得搜索票至報社搜索,報社依據第一修正條款主張報社不應成為「第三人搜索」之對象。
6 本案中CBS六十分鐘節目製作人藍多(Lando)因越戰報導遭一退役上校賀伯特(Herbert)控告損害名譽,在審判前之證據揭示程序時,原告為要證明被告之「惡意」,要求被告回答有關編輯過程之問題,被告以第一修正條款為由拒絕回答。
7 Francois, Supra, P.39-40.
8 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亦是在「言論自由」之外,另提到「出版自由」。但條文文義明顯指「人民有言論自由,也有出版自由」,同於伯格(Warren Earl Burger)大法官對美國第一修正條款之解釋。所以Steward的「第四權說」,在我國憲法似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