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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讓台灣更美好?還是更醜陋?─廢除死刑聯盟座談會

編輯部

時間:2007年1月3日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
主辦單位: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中國時報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東吳人權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

主持人: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與談人: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郭吉仁(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高涌誠(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郭吉仁(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高涌誠(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
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吳豪人:
很多人以為2006年是最有希望達到不執行死刑目標的一年,然而,法務部施茂林部長卻於12月1日簽下第一個死刑執行令。除了目前鍾德樹這一條具體的人命以外,本次座談會也應該積極的思考:為何台灣人,甚至整個亞洲國家均如此執著於死刑制度?

我必須先強調,世界上現在僅有「22個」國家仍在執行死刑,就算是法律上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大部分也都先暫時停止死刑的執行。民主國家中繼續執行死刑者,也僅有美國、日本與台灣。連韓國都在金大中、盧武鉉兩位偉大政治家的堅持下,已經有8年未執行死刑。

其次,救援鍾德樹的行動,得到國際特赦組織,以及歐盟的強烈關注。為何歐盟會如此關切我國的死刑問題?因為歐盟判斷台灣是目前維持執行死刑的22個國家中,下一個最有可能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果台灣進一步廢除了死刑,目前死刑執行人數最多的中國,就會受到來自台灣廢除死刑的影響,也會受到國際相當的壓力,進而放棄死刑制度,更進一步,這必將給予自詡民主先進國的日本及美國相當大的衝擊。所以,台灣在廢除死刑議題上有相當特殊的地位,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

而台灣如果廢除死刑,是否將發生更多殘酷的犯罪與被害人?事實上包括警察大學在內的所有報告都指出:「死刑完全無助於治安的改善,也無法達到威嚇的效果。」一個人會犯下嚴重的罪行,是種種的因素使然,絕對不是單純地因為「沒有死刑」;而行為人在犯案的時侯,並不會考慮是有「死刑」、或是只有「無期徒刑」的問題,他們想的是「怎樣才不會被發現」。更何況,根據研究,死刑被判處與否存在有嚴重的「階級差異」:中下階層、國中畢肄業教育程度、有前科的男性,較容易被判處死刑。

究竟台灣人對於生命(權)是何種看法?為何可以容許以「國家」的名義來殺人?同樣是「一個人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有時是悲慘的而不能被社會接受;為什麼有時卻又是可被接受的?

許多人以犯罪被害人「需要撫慰」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而究竟死刑與犯罪被害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連性?常常見到主張廢除死刑者,被批評成「忽視犯罪被害人家屬的痛苦」,真的是這樣嗎?為什麼這一群學者、律師、以及所謂的「人權工作者」,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都願意幫忙,卻不願意替「被害人家屬」說話?如果是社會大眾的誤解,為什麼會產生這些迷思?希望本次座談也能談談保護犯罪被害人與死刑關連的問題。
小標=一個被誤以為「有用」的制度:死刑
李茂生:
大家或許認為台灣人對於生命並無敬意,也似乎鄙俗不文,不僅不重視動物的生命,對外國人,尤其是對外勞,根本就是刑法的「使人於奴隸罪」,甚至把外勞視為發洩的對象。但是,某種程度上來看,這和我們的「淺碟文化」,或者說「流亡文化」有關。

台灣長久以來像塊跳板,有人跳到台灣來,有能力的人從台灣跳出去。本來想在台灣尋求一個更好的未來,但是不斷的變動,讓台灣人普遍有不安全感,也有強烈的自卑感。在這種狀態下,為了「偏安一隅」或追求「安篤感」,人們企圖想要掌握一種「終極權力」(power),或者說「法的力量」。法官、檢察官或甚至一般民眾,大多都堅信,只要能夠充分掌握「權力」,一旦台灣產生混亂,只要大量使用這種權力,一般民眾在平常生活中就能安心。

透過民意,一些「不知悔改」、或是法律倫理省思不圓熟的司法人員,便充當起劊子手的角色。而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也養成一批甘心於被(民意)利用使喚,樂當劊子手的司法人員。在這樣的環境下,法官、檢察官、一般民眾自然而然不會反對死刑。只剩下一小撮人今天坐在這裡討論廢除死刑的題目,還要被罵「矯情」。

為什麼台灣人會如此執著於死刑,我認為是根源於社會的動盪不安的問題,和死刑是否具有「嚇阻力」或「應報」,一點關係都沒有。每個研究調查都指出死刑毫無「威嚇力」可言,但即便如此,政府還是要執行死刑。因此,刑罰的目的不是威嚇或教化,如果終極的文化問題沒有解決,法官的心態不改變,縱然我們可以「暫時停止」死刑執行,但是死刑的案例仍然會從廿三個向上累積,兩百個、兩千個案例,總有一天會爆發一口氣全部執行的狀況,為什麼?反正法律規定可以。

高涌誠:
台灣民眾執著於死刑的原因,我認為是一般人的理性思考能力未經啟蒙,而這要歸咎於國家和媒體壟斷資訊,未將死刑思辨的正確資訊公開於社會大眾,導致社會大眾被蒙蔽,習於用淺碟式、跳躍式的直觀投射,因而誤認死刑的效用與本質。所以我認為這個問題的解決要靠國家與媒體解放資訊,讓死刑這個公眾議題如同今天座談一樣,公諸於社會,讓大家多想想。

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補償

李茂生:
國家或政府若是不能讓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獲得平復或安撫,犯罪被害人理所當然地,就會主張死刑是不能廢除的。而畢竟人們的心情多會產生擴散作用,犯罪被害人心中的不安,一般人民會同情,也會感同身受,也會一起主張死刑不能廢除。

但事實上,來自於社會整體動盪不安的意識,並不會因為維持死刑制度,就能完全獲得抒解。反而,正是因為我國目前還有死刑,因此國家、整個社會意識上都認為,最簡單的作法,就是把行為人給「宰」了,這樣就能對得起被害人,不安感也能暫時獲得解除。只不過,行為人所造成的傷害,國家社會原本也該負起一些責任,但是,現行制度上只要把行為人處決,國家社會這個共犯結構自此也撇清責任,何樂不為?

事實上,正是要把死刑廢除之後,國家或整個社會制度才會清醒過來,想到要給犯罪被害人較為完整的物質、心理補償配套措施,無法透過死刑來逃避,也才能開發出更成熟的扶助系統。

高涌誠:
「被害人保護」與「死刑存廢本身」,應該是二件事,可是國家推卸了責任,假借死刑報復來實現虛假的正義,對被害人家屬的照護實在不足,惡性循環的結果,就是讓被害人家屬相信,「將加害人處死」就是國家的「唯一責任」,而只要死刑執行了,國家的責任就「大功告成」。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應該是這樣!可惜一般人把「廢除死刑」與「被害人保護」誤認為是「互斥的」,聯盟的成員就很難用同一身分去從事被害人保護的工作,更糟的是,從警察、檢察官、法官到法務部,都誤認「處死加害人」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種「撫慰」,政府對被害人的照護責任就只該是這樣?實在值得大家深思。

李念祖:
如果死刑對被害人而言是實現正義的方法,也是應該納入民法,由被害人來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死刑的補償根本無濟於事,因為絕大多數的被害人或親人,都承受了極重的心理創傷,生命完全停頓在過去,無法面對未來的生活。正因為如此,被害人才會誤認為死刑是一種救助方式。政府必須要正視這個問題,並且應該有完整的心理醫療扶助,我相信這樣對於廢除死刑的進展是有正面幫助的。

平等權:廢除死刑的終極價值

李茂生:
對於平等權,我的看法或許與各位不同。我認為重點並不在所謂的「應報」或「實現社會正義」。社會不安所產生的犯罪,若是無法重判的話,那麼殘餘的不安仍然會繼續留存在社會中,最後這些殘餘的不安,將會全部集中在被判死刑的受刑人身上,因為他們必須要替全部的犯罪者背負起所有的、超過他本身行為罪責之外的重擔。而且,死刑沒有「量刑」的問題:一旦超過了某個臨界點,超過的部分是無須考量的。對法官而言,判死刑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因為只要達到一個「臨界值」就可以,超過的內容,法官不需要去考慮太多,反倒是該判10年或5年?可以考量的地方就很多。

若是要求法官在量刑時考慮「平等權」,那就要看這位法官在學校時是否學過「犯罪學」,或是誰教「什麼樣的犯罪學」了。我們經常將批評的矛頭指向法務部、檢察官或一般人缺少人道精神,但是為什麼沒人批評法官?如果法官不判死刑,就沒有後續的問題,也和法學教育有關。教出會判死刑的法官,我自己也該深切地反省。

李念祖:
我經常與家人討論死刑存廢問題。最近因為鍾德樹的案子,我們又談到死刑,家人告訴我,只有一個理由可以同意廢除死刑,那就是:死刑判決可能有錯誤。然而,在我心中真正認定死刑違憲、死刑應該廢除的理由,不只是死刑判決可能有錯的問題。死刑判決可能有錯,預設了以下兩個前提:第一,死刑可能也有「不錯」的;第二,「某些人」可以被判處死刑。

要廢除死刑,必須要有完整、堅強的理由來說服社會,而在我心中,就是「平等權」。

自由主義的思想強烈支持廢除死刑,而「憲法」本來就是自由主義的產物。自由主義的重量級人物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曾經在他的《正義論》中用平等詮釋自由主義,我認為平等自由主義的提出對於廢除死刑有相當關鍵性的影響。要廢除死刑的理由是:「因為我們是平等的,任何一個生命,都沒有資格,都不可能享有一個地位,去否認另外一個生命」。

法律人都知道,死刑是否定「人」存在的手段,而屍體叫作「物」。死刑判決就等於一個人有權把另一個「人」變成「物」、變成「屍體」。就如同希臘神話,神可以把人變成石頭,我們凡人可以有這樣的魔術權力把另外一個人變成石頭嗎?死刑不是多數贊成可以決定的。我們這個社會不應該承認因為是多數人贊成,所以就有這樣的魔法力量,可以把一個人變成石頭。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界線。

大法官不肯提供機會讓人們能在司法殿堂裡面,去呈現、辯論這個問題,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鍾德樹案兩次以程序駁回,理由是:大法官於釋字第476號解釋中已經做出決定。我們認為任何死刑都是違憲的,大法官顯然並不同意。從釋字第194號解釋一路到476號解釋,大法官都告訴你:「某種」犯罪處以死刑是合憲的。但,大法官必須要告訴我們:「什麼樣」的死刑合憲?「什麼樣」的死刑違憲?

我難以想像大法官可以告訴我們「任何死刑皆合憲」。

假設大法官認為維持死刑有理,他應該清清楚楚地用解釋文寫下一篇非常具有說服力的文字,向反對死刑的人說明,為什麼用死刑處罰「殺人犯」是正當的。在我看來,關鍵就在於人與人彼此是平等的,這是民主原則最重要的基石。如果不是站在人與人彼此平等的基礎上,我們不可能同意民主制度。如果生命和生命之間是平等的話,我們也就無法回答:為什麼一個生命可以去否定另外一個生命!

廢除死刑之前的過渡階段:特赦、減刑、停止執行

李茂生:
總統當然有特赦的權力,全民的總統自然要聽全民的聲音。但是死刑有「反多數決」的性質,總統是否有這個膽量、有這個政治意志,敢去碰觸這個問題,這要問總統本人,而總統的意向我無法斷言。

高榮志:
李教授說死刑的存在是因為「不安全感」是有道理的,因為在經過一番死刑存廢爭論之後,如果拋出「台灣加入聯合國,以廢除死刑為條件」的問題,大部份的人都會覺得是滿「划得來」的交易。簡單地說,就是用放棄死刑這個「小」安全感,來「換取」進入國際社會的「大」安全感。這也表示在台灣「死刑」是可以「被交易」的,回想大法官的三號解釋,生命權就不會是一種康德式、作為「目的」、「人性尊嚴不可剝奪」而存在,因為「生命」這件事情,是可以拿來「交換」的,而且,是「待價而沽」的,是「要怎麼算、才划得來」的問題。

正如之前李律師所言,在整個產出「死刑」的「生產線」上,工作的是很多的人,從立法者、執法者、審判者、法務部長到實際執行者,無一不是「人」,每一個人都「分擔」了一些角色,那麼,判人死刑的「責任」與「罪惡感」,也就被「分擔」掉了,每一個人都不會覺得有人被「處死」,是「我的」責任。

「特赦」似乎就剛好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特赦的法源可以分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源當然是因為我國憲法、赦免法有規定。就死刑犯特赦的國際法部份,其實「國際公民與政治公約(ICCPR)」早就成為一種國際慣例,只是看我們要不要援引而已,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法源根本都不是問題。

其實,「人權議題」是我國進入國際社會「最易跨越」的「門檻」,一方面是簽署人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常常不需要別國的同意,另一方面是其他國家很難「反對」我國「維謢人權」的意願,更何況,台灣如果要做一個「人權輸出國」,要說有傲於中國、不同於其他華人世界之處,不正是對「人權」的實踐?當然,我國的赦免法規定的太過簡陋,條文不過區區的八、九條,如何「啟動」、如何「審議」都略顯缺漏,為求「一致性」,應該有「相當的進行程序」,所以,設立一個「諮詢機構」是毋庸置疑的。

而接下來的問題是:總統在如何的程度內受其拘束?這個實質的問題,會牽扯到在法治國家還保留「特赦制度」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如果可以肯認特赦不是一種封建的、君主恣意的、對司法權侵害的、有違權立分立的制度,那麼,他的存在意義究竟是什麼?或許,之前提到「責任」被「分擔」掉了的司法制度,就恰好是特赦可以存在的原因。

整個「國家」正面的、恢復的、赦免的、「置人於生」的權力,「苛責」在總統一個人的身上,責任不再被分散,「一個人」要做出「最後的決定」。而例如俄羅斯在正式廢除死刑之前,歷任總統葉爾欽及普丁是不斷運用赦免權,停止死刑的執行,也是一種行使赦免權的方式。

定罪量刑必須精緻

高涌誠:
李律師剛剛提到司法判決錯誤的可能並不是反對死刑的最好理由,可是我認為在現階段的台灣社會,這反而比較具說服力,又能突顯民眾盲目贊成死刑的矛盾現象。因為即使是在台開案判決之後,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度攀到歷史新高,但是還是有五十五‧五%的民眾對台灣的司法沒有信心,而最吊詭的是,縱然有過半數民眾不信賴司法,卻還高達七成五的支持死刑!

當然,多數民眾僅憑刻板印象就對司法表示不信賴,或許其意見僅供參考。然而詳細閱讀目前已定讞的死刑判決,稍作一些功課與統計,也是認為我國死刑判決實在是只有「草率」二字可以形容,與民眾的觀點似乎相去不遠,所謂「求其生而不可得」,也不過是空談罷了!由以下這些例子可以知道,台灣的司法絕對談不上「精緻」,存在不低的「冤錯」可能性:

1、 我們認為最高法院在一般案件可以稱是法律審,但牽涉到生命權的死刑判決時,它一定要介入量刑正確與否的事實認定,甚至根本就應該召開辯論庭審查量刑,否則死刑判決何必職權送上訴?然而眾多死刑判決竟然看不到最高法院怎麼「求其生而不可得」,只是照抄高等法院的判決內容,然後交代一句「經核尚無違誤」就了了一條人命,這不是判決不備理由是什麼?而最高法院既然應該要作量刑審查的工作,沒有辯護人是不可想像的,所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審的規定,在牽涉到死刑案件時,有很明顯的違憲漏洞,大法官竟然放任而不介入處理,令人至為失望!

2、 經過統計,一份死刑定讞判決書中,平均400行的理由中,只有10行左右與量處死刑有關,而且多是制式用語「罪無可逭」、「泯滅人性」、「手段兇殘」、「情無可憫」、「應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等等,與台開案判決書依照刑法第57條各款一一論斷理由不可同日而語,這些最高法院的死刑定讞判決還比不上地方法院的年輕法官判決,又怎麼說「已求其生而不可得」?

3、 依照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規定,對於基本人權的限制或剝奪,要依不同情況用不同的嚴謹度以侵害最小的方式處理。而死刑是對生命權的剝奪,縱認不違憲,也應該用最嚴謹的方法與程序來慎重處理。可是我們看到在實體法方面,刑法第57條並未就死刑與一般刑罰做區別的程序處理,而在程序法方面,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明定死刑案件的論罪程序與量刑程序應該分別辯論,所以無論程序法還是實體法都交給法官個人依其主觀情感與喜惡,就可恣意判決死刑、剝奪人命,這種完全放任法官裁量,並未給予明確的要件、程序與方法標準的立法,確實已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而且這二項法規讓法官在實務上,幾乎不曾就量刑這個重大事實認定程序,有給予各方辯論的機會,而這顯然讓死刑被告在事關生死的抗辯上,被剝奪了充分防禦的權利,而這卻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

台灣的司法如此不夠「精緻」,根本沒有權力判處死刑,可議的是,一般民眾不明就裡,矛盾支持死刑尚可理解,連大法官也未見理性辯論,實在是令人徹底失望!

李茂生:
定罪與量刑,或許各位能從技術性質疑,但是我認為,應該加強法官自我審視內心的能力,而非限制法官在運用法律條文的可能性。

死刑犯沒有強制辯護權?

郭吉仁:
除了追求一個沒有死刑的美好社會以外,更重要的是目前已定讞的23條人命(編按:目前死刑定讞的人數,至2008年1月底止有29人),希望喚起民眾的重視。在目前已定讞案件,我已看過12份案件的卷宗,而其中的10件於最高法院第三審程序中,竟然是沒有辯護律師的。也就是說最後死刑確定的程序中,沒有辯護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3年以上重罪都應該強制辯護,然而於同法第388條卻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制度。這代表著,於第二審法院判處死刑後,依法必須依職權移送最高法院進行第三審程序,而此時第三審無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有錢的被告方會委任律師,而目前我所詳看過的十份案件,非常不幸的都是未聘請律師於第三審進行辯護。欠缺強制辯護制度的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已違背憲法的規定。

憲法第16條中規定人民擁有訴訟權,所謂的訴訟權當然是指完整的訴訟權利,包括委任律師進行合理合法之訴訟。另外於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應受法定程序進行公平審判之權利,其實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合法公平的審判。因而從憲法第八條及第16條規定,人民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從如此的憲法原則而推論結果,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是必須要有律師進行辯護,也就是必須要有強制辯護的制度適用,至少於死刑案件中必須是如此。

世界上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以及聯合國相關公約中,均提到律師權是公平審判司法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這也是國家憲政體制重要的一環,我們認為至少於死刑案件,任何審級都必須要有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

接下來我在此要說明為何縱使是法律審的第三審必須要有律師強制辯護,我提出四點加以說明。首先,我認為法律審更需要律師,因為被告到了第三審,實際上更不知道如何為自己進行辯護。

其次,我們看到最高法院在死刑量刑輕重的標準上非常不一致,95年台上字6565號判決,擄人勒贖而殺人的案件中,原高等法院判決死刑後移送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死刑並未確實斟酌被告於行為後是否有悔悟,是否真無法教化而必須處以極刑,因而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最高法院於該判決中指出,原審法院必須對量刑必須斟酌之事項詳加進行調查,在死刑決定時必須考量是否有將上訴人永世隔絕之必要,而無任何遷善改過之機會,在事實上必須詳細調查與認定而決定刑度。

另外在量刑的時候,我們看到法院判決理由常將被告為自己辯護的供詞視為不知悔改。如果沒有好的律師為被告辯護,也可能被法官認為是被告狡賴,不知悔改。另一的關鍵在於賠償,最高法院判決有時指出,被告至第三審程序中均尚未與犯罪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而認定應處以死刑,可見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在量刑上有利於被告。而進行和解重要的即在於賠償,被告多數均是無財產的情形,所以容易被判死刑。於此可知律師於第三審程序中的重要性,如何讓法院了解被告悔悟情形,並與被告向被害人家屬進行和解之嘗試。

最後我再提出一個案件,本案快速的經過一、二、三審均判處死刑定讞,未有更審之程序。被告智商僅有72,達低能程度,於1992年強盜性侵老婦,而被判處死刑定讞。在法院審理期間曾向精神科專業醫師詢問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態,而專業醫師的回答認為被告於犯罪時並無精神病與精神耗弱情形。

事實上經查被告屬於嚴重的反社會人格病患,像這種案件被告是無法為自己辯護,如果沒有強制辯護制度,如何說公平審判?相同情形於美國訴訟案件中是可以主張患有精神疾病。法院認為被告所屬疾病不在中華民國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所列舉之精神疾病,因此無可斟酌餘地,仍判處死刑。被告智商僅有72,並長期吸毒,亦被認定為嚴重之反社會人格病患,但法院仍然認定他應於法律上仍負完全刑事責任,最終遭判處死刑。這種被告智商72且天生有精神缺陷的人,沒有律師如何公平審判?

吳豪人:
廢除死刑的議題需要相當深入的討論,過於簡化的說法都只會造成對立與誤會,而資訊的傳遞與釋放,都還有待新聞媒體的正確客觀報導。另外,李茂生教授剛剛也提到,立法院是民意機關,應該要多支持法務部保護司的預算,加強對犯罪被害人的照顧與補償,李念祖律師也提到,這些預算應該優先適用於犯罪被害人,由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來給予照護。

今天的座談收穫非常豐富,也謝謝在座各位的與談。死刑是一種被過度美化的制度,但是並不會讓台灣更美好,只會讓台灣更加地醜陋。讓我們共同期待沒有死刑的人類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