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我們要從人民利益出發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

司法院翁岳生院長於2007年9月30日任滿卸職了。翁院長在司法院甫出版《司法改革八年》一書中的前言中寫道,「司法改革是為人民而推動,唯有人民的支持,司法改革才有動力,也唯有人民的信賴,司法才有生命。」

旨哉斯言!在民主化後的台灣,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的,這段話說得不錯,也適切的刻劃出司法體系存在的基本價值。可是,司法改革的理想說得漂亮好聽,卻不代表司法改革的實際舉措就能自動向理想看齊。

社會各界對於翁院長就政治與司法所生扞挌未能及時表示看法,多表示不以為然的態度,若形容批評聲浪排山倒海而來也不為過。這些看法固有所據,然若要以此單一觀點論斷翁院長任職司法院的功過,恐也難免失之過狹。以上的看法是由權力分立的角度出發,本文則試著由人民利益的角度作出一些觀察。

判決品質未提升卻限制人民上訴權

2003年2月我國刑事訴訟法經歷一次重大修正,那就是依照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引進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讓以往檢方提起公訴後,就讓法官接棒繼續審理的球員兼裁判訴訟型態,改為檢察官一定要在審判時到庭舉證,且採用律師與檢方對證人交互詰問的方式檢驗證人的證詞可信度,同時讓法官完全居於第三者客觀聽訟的角度,以促進法官中立審判的形式及實質內涵。如此的改變確實改善了民眾對於法院的印象,法庭活動也因此更加透明公開。

2006年4月司法院又立即提出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希望限制人民的上訴可能,藉以降低第二審法官的工作量。當時這樣的規畫,引起人民極大的反彈,理由是刑事訴訟新制實施未久,不論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還在適應階段,第一審法院的判決品質,尚未達到讓人民普遍信賴的水準。

如果只是考慮法官的案件負荷,便貿然限制人民上訴的權利提高上訴的門檻,判決的瑕疵難以普遍得到審級救濟的機會,憲法上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將置於何地?

以上的修法提議最後因為民間的阻擋而功敗垂成,不過卻暴露出司法改革到底是不是為人民推動的嚴肅課題。換言之,假若司法改革的出發點只是要減輕法官的案件負荷,司法改革只會離人民愈來愈遠。試想,法官因為上訴案件少而減輕了工作負擔,因司法判決品質欠佳而受苦的人民卻因此無法利用體制內的救濟管道,這樣的司法改革不要也罷!

研議超過10年的法官法

另外一個進行中的案例是法官法的立法。

依照我國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是終身職。以現在的制度而言,要淘汰判決品質不良的法官實在難如登天。遍查近10年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議處,僅有不到40位法官、檢察官受到申誡至停止任用的懲戒處分,且大部分是個人品操的理由(有些法官的品操惡劣至極,實令人不忍足睹)。

至於因判決的品質受到懲戒的,可以說接近於零(僅有幾件是因違法羈押證據明顯受到懲處)。且以數量觀之,若再扣除其中的檢察官,10年中受懲處的法官僅有不到30人,一年平均不到3人。

為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建立法官評鑑監督機制,司法院在10年以前即著手進行法官法草案的研議,這樣的草案竟遲至今年的4月初才正式送入立法院審議。當然,法官法是司法的根本大法,茲事體大,且牽涉到如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的職掌,勢必要有周延的思考,但如果說法官法的研議竟因此要超過10年,那也會讓人民因此對我國的司法效率形成另外一番想像與看法吧!

司法為民就是以人民的利益為中心

還有一種聲音認為,因為法官法最重要的重點便是要淘汰壞法官,司法院基於本位主義或同儕壓力於是不會積極推動。此種說法尚乏證據以實其說,但也不能說毫無可能。果若此種推論為真,所謂「司法為民」的司法改革真的曾經存在過嗎?

司法事務本就經緯萬端,牽一髮而動全身,惟若能貫徹改革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的基本原則,相信全體人民都會樂於支持,也不會吝於給予掌聲。新舊院長交接之際,回顧過往的改革軌跡,認清目標再出發,理應仍有極大的發揮空間,讓司法為民的理想逐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