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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絶刑求三部曲

林峯正

蘇建和案的再審判決結果相信讓很多關注本案的人們傷心失望,甚至痛心疾首。無論你所關注的焦點是個案的正義還是通案的制度面改革,這樣的結局都是不可承受之重。所幸,這還不是終局判決,仍舊存有繼續上訴平反的機會與希望。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後,許多朋友都主動表示,除了在體制内的法庭繼續尋求救濟的機會以外,大家還能做些什麼才可能終結無辜的冤案繼續發生?如果仔細分析蘇建和案此次的再審判決,即可清楚得知該判決是建立在刑逼供的自白、不符合科學原理的刑事鑑識及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的三重謬誤之上,因此得到判處三名被告死刑的結論。

大家應該還記得1982年台灣第一次發生公然持槍搶劫銀行的李師科案。在偵辦初期,警察鎖定計程車司機王迎先涉案,加以逮捕並在刑求之下,王被迫承認「犯行」,但其趁帶領警方尋找贓款的機會躍入新店溪自殺,在真正搶劫犯李師科到案後才證明王迎先的清白,社會各界警覺刑求問題的嚴重性,乃促使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取代了以往只有正式被起訴 後的「審判中」被告始得選任律師為其辯護的規定。換言之,被告在檢警偵査中即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以避免刑求的發生,此即第一波針對刑求的改革始末。

社會各界開始關注蘇建和案乃始於1995年,當時除了法務部長馬英九拒絶簽署本案的死刑執行令,檢察總長為本案提起罕見的三次非常上訴外,指本案刑求事證清楚,本案有瑕疵,因此讓長期為大衆所垢病的刑求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對於如何遍止刑求發生的方法即有再加檢討的必要。1997年,刑事訴訟法為此增訂第100條之一,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也是希望進一步阻止刑求的發生,這是第二波防止非任意性自白的努力。

如果能強制要求檢警第一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應強制律師在場,否則該筆錄即不具證據能力。易言之,檢警第一次為犯罪嫌疑人作筆錄時,應有律師在場背書。倘能有如此的立法,往後被告在進入審判程序中也再難以任意主張刑求抗辯,讓法官為難,且亦符合檢辯雙方在正確的筆錄為事寶基礎下,充分行法律上攻防的理想,適足以朝司法改革規劃中堅賨的事竇審前進,可謂一舉數得。對於無足夠資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則須由法律扶助基金會透過法律扶助制度協助選聘律師,作為本制度的配套措施(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著手規劃試辦)。

設若能在憲法所規定檢警得以留置犯罪嫌疑人的24小時内推動以上強制律師在場的制度,相信必能將非任意性的自白減到最低程度,有關單位及社會大衆何不共同思考此一做法的可行性,並共同催生新制的立法,作為杜絶刑求的第三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