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後學制不是改革靈藥 ─民間司改會訪黃旭田律師談法學教育改革
編輯部
司法改革的重心除了刑事訴訟法的革新、提高司法的可親性之外,法學教育一向是多方各執一見的場域。對此司法改革雜誌與民間司改會董事黃旭田律師進行了一次訪談,深入評析法學教育制度改革的癥結點,與未來法學教育改革的發展。
司法改革雜誌:
近來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引發多方熱烈討論,民間司改會對此也非常重視,請問您的看法如何?
黃旭田律師:
這一波的司法改革除了訴訟法的改革和法庭活動的改革之外,慢慢地大家已經意識到法律人改革,而對於法律人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法律人的「養成」、以及法律人養成後的「考選」。所以養成和考選,當然也優於未來的在職進修訓練和淘汰。不過,至少在後門(即淘汰制度)還沒有處理之前,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前門」,也就是法律人的養成和選取。
法宫養成訓練與社會脫節
國内對法律人的養成和選取方式,有一股很龐大的呼聲,呼籲透過法學教育改革,篩選出「學士後學程」的畢業生,來加入法律工作的行列。這個構想,在立法委員陳明真的提案中也可以看到。然而,我們對於這樣的發展,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目前的法學教育有其侷限性,也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因為這是由一百多位立法委員的連署提案;憂的是,對這一個複雜的議題,期待用一個簡單的方法就能解決所有的麻煩,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簡單來說,這一波法學教育改革的思潮是:法官太年輕,而且不懂的其他學科領域内的知識,所以透過學士後學制的建立,就可以達到改革目的;此外,律師人數過多,只要改成學士後學制,相對的法律系畢業生會減少,畢業生減少之後,就不用錄取那麼多的律師。可是因為報考人數減少,所以錄取率也會提高,那錄取率提高之後,就會使得學生的學習過程比較正常化,消除考試引導教學的不正常現象。我們認為,這些想法都限於單一思考,過度美化學士後學制的效益。
學士後學制造成法律費用上漲
學士後學制要能夠實行,首要的問題是在何處實行?當然是在台灣。但學士後學制在其他國家的經驗當中,會引入大量的實務操作,台灣既有的絶大多數的法律系老師都沒有這種能力,把所有的學制改為學士後,老師們所教授的,可能還是「講授式」的課程。但事實上今天的問題並不在於實施學士後學制,而在於我們的法律系學生是不是一個只會用法條的機械式法匠?那如果他不應該是只會用法條的法匠的話,那麼就應該要有更多的實務經驗;更多的實務經驗需求,則牽涉到教學課程還有職場上實習的配套建議。
目前台灣法律學術界對所謂「演練式課程」極度欠缺經驗,律師事務所、法院對實習生,幾乎完全沒有什麼訓練的章法,結果就好像只是獲得一個無償、廉價勞工而已。
學士後學制無法解決任何問題。它不僅不能解決任何問題,還會製造更多麻煩。很多人都強調,學士後學制會增加取得國家法學教育員資格的「級層」,因此法律服務的費用會上漲,對國民使用法律服務來說是不利的。
再者,學士後學制認為,透過報考人數減少錄取率會提高,可以減少律師過量的衝撃,但是如同台大法律系的顏厥安教授所言,台灣專業法律人數,事實上是偏低的。如果繼續讓專業法律人口減少下去,無法提升人民獲得法律服務的品質跟數量。此外,目前還有很多現在就可以改善的賣務面,譬如考試命題、公布答案(至少公布參考答案)等等,都是不必修改學制就可以做到的改革工作。
目前朝野對於法學教育的改革都非常重視,這是非常難得的。特別是法律人才專業養成,更是寄予高度期望。然而,重視法學教育,但只想「提出一個方案解決全部問題」,這樣的基礎是不夠穩固的。
司法改革雜誌:
您對於學士後學程的實施有什麼具體的建議?
黃旭田律師:
我們的想法是:
1.考試引導教學,教學不正常的現象,必須儘速解決。正如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所言一一公布考試題目、考試時允許攜帶法典,這是比較簡易可行的方法。
2.考慮到法學教育改革的多元性,學士後學制是値得考慮接受的。但是接納了新制度,是否也意味著必須廢止或削弱既有學制的資源?那麼師資人才是否能夠順利轉換?也就是說,現有法律系的師資,是否有機會轉型成為學士後學制的一個人力?這些都需要經過評估。
3.美國式法學教育最大特色就是非常重視實務訓練。我國的法律實務訓練,幾乎沒有一套有效能而且透明公開、系統化的作法(包括律師事務所實習、法院、地檢署的實習),無論是學校内、還是在職、職前的實習制度,包括律師的職前訓練,長期以來的實習制度都成效不彰。實習制度欠缺一套「如何教、如何學、如何評量」的機制,無論使用什麼學制,都沒有辦法達成學士後學制的目標,院檢雙方的實習制度的訓練期間,學員只是無償勞工而已。如何建立一個有效學習的實習制度,這都是需要去思考的。
4.台灣需要多少的法律服務人口?這必須考慮要有多少法律能量來確保國民能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務品質。也就是說,訴訟上「接受法律專業人員服務」的基本人權能否落實及彰顯。也就是說,社會中的弱勢者能否得到國家足夠的法律扶助。此外,國家經濟 展的公開資本市場中是否有專業法律人的監督,這些面向若沒有進行充分討論,貿然降低錄取人數,其實是非常沒有說服力的。
我們希望這一波的法學教育改革,利用能夠引起各方重視的機會,能夠請大家認真思考我們所提出來的問題,然後對於這些問題如果朝野和民間有比較高度的共識的時候,相信做任何改變的時候才比較具有可行性,而且能夠解決大家所預期要解決的問題。
司法改革雜誌-
三年後列入考試範圍的「法律倫理學」以筆試的方式進行,有沒有可能避免「考試引導教學」的趨勢,而以更實務的面向來進行評量?
黃旭田律師:
考試引導教學沒有什麼不對,所有的考試都會引導教學。重點是,過去的考試制度不合理,所以變成了「錯誤的考試制度錯誤地引導教學」。美國的考試制度也不見得比台灣合理,但是美國考試制度有比台灣更高的錄取率。所以,問題不在考試引導教學,問題在於錄取率的高低。
美國聯邦各州的錄取率在50%到80%,一般心智成熟的人都可以考上,考試根本不會引導教學。台灣的現況是考試錄取率非常地低,考生非常需要通過競爭,而通過競爭,完全是看通過考試的手段。如果錄取率可以提升,考試就不會引導教學了。
To Be or Not To Be?
法律倫理學其實也是兩個層次,第一是屬於認知(就是有些事情你應該要知道不能做,那些東西為什麼不能做你還會做呢?因為從來沒有教過)。現在政府開始強調要教法律倫理學,也開始重視法律倫理學,過去的問題有70%、80%應該可以解決。即便是考認知的定義性知識也沒有關係,因為這是基礎,考試考過的。
此外,知識的討論不能只有單純的認知,而必須建構起核心觀念,法律倫理學中討論的某些議題,為什麼必須決定「要這樣做,而不那樣作」?其實背後是有一些價値觀,而且需要正確的去賨踐。法律倫理學當然也可以設計成實例題目,或是設計成有趣的題型,去引導或激發學生建立他「應作為而要不要作為」或「不應作為而要不要作為」的思考。
所以我覺得問題不在考試引導教學,其他學科可以利用考試來檢驗他的認知跟觀念,我想法律倫理學同樣可以,重點是說對於某些情形的規範要有明確的指引,我想大多數的法律人在職場上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進退曲直的拿捏。
司法改革雜誌:
法學教育師資養成,是否應該採用與現在相同一批師資人才?
黃旭田律師:
政府若要大刀闊斧從事法學教育改革,必須加強所謂竇務訓練的課程。事實上,實務訓練的課程當然大多數是必須由從事實務工作的人來作。那麼,實務工作者在哪裡?他如何進入新法學教育的講堂?
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現況
以目前也在致力法學教育改革日本為例,日本是由法官、檢察官以指派的方式,到新設的法科大學院接受教育工作。如果這一波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務部、司法院沒有全力支持的話,就無法期待實務訓練能有效的展開。進入校園的司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位階認定,主管教育的教育部也必須有作一套全盤規劃。
過去一些技能領域,有所謂的「技術教師」,但 法律學門裡,過去並沒有技術教師的編制。那麼,其他學門(譬如說醫學、建築等已經採用學士後學制的領域)有沒有可以參考的地方?
實務課程強調的是專業化。以專業化的角度來看,一位老師不需要教太多門課,比較接近兼任教師的槪念。可是兼任教師在目前學制内地位遠不如專任教師,為了能夠讓法律實務課程能夠充分展開,如何適度地提升對於這些兼任實務教師的尊重,有什麼措施(如提供研究助理協助教學)?或者以專任的理論講師與兼任性的實務講師合編教學團隊,設計配套課程,這些都需要評估。
日本學士後學制(法科大學院),光是研議,花了很久的時間,而且研議後決定要推動時,同時還有五、六個律師公會和學校分別提出他們心目中對法科 大學院的模型,然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作為法科大學院的建構。換句話說就是這個制度需要一個大規模的深度研究與準備。不可能今天立法通過,明天或明年就可以施行,可能要有個三、四年的準備期,讓各校有更大的彈性來配套操作。日本對此研究時間超過 10年,但日本目前也不敢將現有學程全面淘汰,過渡期也非常地長。
司法改革雜誌:
所以法學教育的複雜性,改革是無法畢其功於一役?
黃旭田律師:
難度很高。事實上,沒有辦法用單一方法,立刻解決所有的問題。我必須再強調一次:任何的單一方法都不可能來解決所有的問題。比較合理的方法是找出真正的問題,然後再去找出一個比較適合的方法,以「很多的辦法去同時解決很多的問題」,學士後學制並非唯一的救命仙丹。
司法改革雜誌:
謝謝您接受訪談。司法改革雜誌今後將會持續觀察,追蹤報導法學教育改革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