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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濃濃的人味 一我對司法官養成教育的幾點觀察與想法

毛毛蟲

以往法學教育關注的面向,有相當大的成份著重在爲國家考試、資格考試作準備,因此並非十分寬廣。從一位剛剛完成司法官考試、通過司法官訓練所的新生代法官的經驗,我們必須要質問:目前司法官的養成教育,是否眞的能爲國家培育出一位好法官?
司法官的培育可以從許多面向談起,舉凡大學法律系學制、國家考試制度、實習制度、在職進修管道、獎懲制度……等都與司法官人格、學識之養成密切相關,礙於筆者的時間、能力及體驗,這裡談的主要是司法官的職前訓 練,也就是於通過司法官考試後,執行偵、審職務前 這段期間的學習心得。

司法官訓練四階段

在這階段的法律人姑且稱之為「準司法官」或 「學習司法官」,他們必須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兩年的實務課程訓練。在這七百多個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的曰子裡,學習歷程可以區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到行政機關見習,由訓練所安排,接洽學習機關,諸如調查局、刑警局、縣警局、金管會、智財局、國貿局、會計師事務所、證交所、市政府等公家或民間單位,由各該受邀單位自行安排課程,或提供見習機會,俾使準司法官們對相關領域能有初步的瞭解;

第二階段則是返回所内上課,課程内容尚稱多元,包括保健養生、音樂欣賞、心理分析、電腦及體育等項目,但這些吸引人的課程僅具點綴性質,主要的課程仍是集中在民、刑、檢書類之撰寫、實務見解 之熟稔、擬判、大、小考試等;

第三階段則是院檢實習,以師徒制一對一的方式,由在職法官、檢察官指導準司法官實際參與案件之承辦,包括民事、刑事、檢察、少年、家事、執行、簡易等各種案件類型;

第四階段則再度返所,完成擬判、口試及依成績、名次決定院、檢及地域等分發事宜。

見微知著的司法官訓練

我們應該如何教育下一代?我們想把他們變成什麼樣的人?我想這是任何一位教育學家窮其一生想努力回答卻都難以完整回答的大哉問,想想台灣的教改就可以清楚地暸解,這種最根本、極具本質意義的問題其實是最難以解決與克服的,因為每個國家、社會的細微差異都會帶來截然不同且相去甚遠的發展結果。

同樣地,我們應該如何培育司法官?我們希望司法官具備什麼樣的特質?這些基礎的問題涉及司法官養成教育的細部規劃,不過我們確很少去討論,對於繼受西方法學的東方國家而言,學術理論與人民根植已久的意識間似乎總是存在著一道不小的鴻溝。

記得老師曾說過:「孩子啊!為了你明天的學習效率,你要早睡早起,我晩間定時地査勤可是為了你好」、「宿舍沒有搜尋資料的網路,是擔憂你為了線上遊戲、BBS而熬夜(據說目前司訓所已經開放宿 舍網路,可見係不為也,非不能也,不過還是應予肯定)」、「為了你明天不遲到,你一定要住在學校裡,不准離校返家(即便妳已為人父、為人母),可別忘了,只要缺勤,操行就沒法加分,就少了與同學競爭的優勢」、「團體的紀律、秩序也很重要,所以請照規劃的位子坐,無論在餐廳或教室,以便於我們點名、統計出缺勤......。」

這些話語在東方社會的教育中並不陌生,對於心性未定、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小朋友,我們總是希望透過適當的管束、限制來幫助他們養成習慣,但若對我們的準司法官傳達這些訊息,這樣的畫面是不是就顯得很突兀。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具有相互依存、共生共滅的關係,在法學中這可說是簡單且清楚的ABC,但在司訓所中,這種理論上的空談沒有實踐的意義,因為東方集體主義與家父長式的幽靈仍在台灣的天空徘徊,也預告者為德、日所放棄的「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仍將一息尚存。

法律外的世界

法學無法自我生成,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人類生活的種種現實處境,而伴隨著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專業領域的部門化,法官對人類生活處境的掌握其實是越來越困難。一本財務報表、一疊病例紀錄、一紙施工圖、一份航海曰誌……,透露出公司的興衰、病患的生死、建物的起落及看海的日子,也嗅出法官對法律外世界的認識容或有無法全盤掌握之處。

以我國目前大學法律系學制、司法官、律師考 試制度,除了極少數的例外,法律人普遍缺乏法律外部門的專業,也甚少有機會與特定領域之專業人士溝通,學習他們的語言,理解他們的經驗法則,而第一階段的行政機關見習則提供了法學與其他學門科技整合的機會(司法院目前也建立了各專業領域的專家諮詢名錄)。在短暫的受訓時間内固然無法與長期浸淫於該領域之專業人士相提並論,但至少有了基礎的認識與理解,也為日後進一步的學習開了個頭,也許這是司訓所兩年受訓中,最具意義及啓發性的學習。

安定與創新

第二階段課程的講授者主要是在職的法官及檢察官,請這些資深的前輩們來分享辦案心得、法界生態及解說實務見解之形成,對於甫離開學院,長期以在法安定性及可預測性的考量下,熟稔實務見解毋寧是必要的,然而,判例、決議之形成常常是個案考量下的結果,在個案中採取這樣的解釋或許合理,然而一旦將之抽象化,抽離於具體個案外,一體適用於相類案例,恐會產生不正義的後果(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即是如此,司法院大法官著 有釋字第469號解釋可參)。

因此,除了瞭解、熟悉實務見解外,更具意義的作法應該是重新地檢視、回顧判例所本之基礎事實 (判例的適用在釋字57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有清楚的闡釋),從事「辨異」的工作,進而賦予判例新生命。更具體地說,在訓練所的學習仍是比較偏重傳統,而較少講究創新,所形塑的司法形象是較為保守的。法院成為穩定社會的力量,一貫的、具可預測性的法律適用固有必要,但此絶非為墨守成規、反動找尋合理化事由,以我國目前實務界視判例如聖經的生態,安定與創新的比例顯然可再調整。

判決書類為上級審而寫 與社會脫節

書類撰寫,在整個學習過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也向準司法官們預告了在往後的職業生涯中,書類寫作將耗去絶大部分的時間及精力。判決作為公文書的一種,對外宣示一定法律效果的產生,透過其制式化的規格在形式上強化正式及莊嚴的性質容有必要,除了美觀、統一體例外,制式化的欄位也有助於閱讀上的便利。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長期累積了許多不成文、瑣碎且毫無意義的慣例、用語及寫法,使得書類複雜化的程度已然超越前開文書格式化的意義,而有八股化的跡象。

這些不成文的書寫慣例本來是沒有任何拘束力的,然而對於候補法官及試署法官而言,由於書類送審的結果將影響其能否取得憲法意義上之法官資格 (是否能取得憲法上意義之法官地位完全取決於判決書的撰寫,至於案件如何進行、審理則非所問,這樣的審査是否有意義?不過目前極少有書類送審不及格者),在「先求生存,再求發展」的不得已情境下,這些形式化的要求便成了法官書類撰寫的重點。

判決原本是法官闡述其思考過程,與當事人對話、與社會溝通的管道,然而,由於判決格式的複雜及瑣碎,書類的撰寫反而成了是為上級審而寫的作文 (例如在判決書中標明卷宗頁碼,很明顯地就是為了讓上級審便於研卷)。在目前法官普遍案件負荷量沈重的情況下,判決書類的簡化實應慎重思考。

由於司法官的工作屬性,倫理的要求猶為重要,訓練所中雖然也安排了不少與法律倫理相關的演講,不過講者所陳之内容大多是著重在最基本的德行,諸如:不應收賄、不應喝花酒、不應懶惰……等一般公務員皆應注意之事項。

至於更深層的,例如: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及被告間之互動、法官投書之當否、宜否評論繫屬中之個案、「法官不語」所本為何、合議庭之運作、應否有不同意見書制度、判決中宜否有「傍論」、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之關係……等重要議題則付之闕如,這反應了我國學界、實務界長期以來對這些議題的漠視,論述的深度不足。此外,訓練所安排的辯論比賽、論文發表、法學研究報告等活動均立意良善,不過所求太多、時間太少,成效如何均可再檢討,這也可以反應出優秀司法官的養成是一個持續性的、長期的大工程,訓練所的受訓期間再長、學習項目再多可能都永遠嫌不夠,有效且持續的在職訓練將是更重要的議題。

司法應該要有人的味道

看完日劇《司法研習八人組》後,心中充滿了感動,因為除了取代姓名的案號、厚厚的書面卷宗及抽象的法律解釋外,一種在個案中設身處地為人設想、一種對人性理解後的無奈與釋懷,細腻地反應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不過就是那濃濃「人的味道」。只是,從司訓所沈重的學習負擔,到就職後排山倒海的案件量,這樣的理想顯然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