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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台灣朋友的一封信:小市民偵査庭觀察隨筆

編輯部

給台灣朋友的一封信

親愛的J與L :

我上週回台,今天(4月某日)已出席偵查庭,如原本預期,迅速結案,因為5年追溯期就在眼前,超過期限,檢方難有業績。

煩請L代為轉達謝意,謝謝K律師的高見。如果沒有他事前透過電子郵件指導,我會和大多數的被告一樣,乖乖交錢給國庫而非公益慈善團體。事前,經常出庭的朋友已告訴我所有注意事項和步驟,另外,我也詳讀民間司改會出版的《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親身的經歷,回頭對照這本立意良好的書(以下標示均為《小市民權益保護99 招》的頁數):

提前抵達偵查庭報告,枯等一個半小時。

J已經跟我提過要有心理準備,台灣法治人員不體恤老百姓謀生計之苦,出庭必須事前請假,準時到達但還要枯等等等等。我在等候的時候,就親眼目睹一位代替智能受損的親戚拿著過期傳票、表明特地請假北上、憂心忡忡希望能見書記官一面的女士。法警答說打個電話來就可以了,不需要大老遠跑一趟。她回答,「有啊,昨天趁著工作空檔,打了一整天長途電話,傳票上面的電話沒人接,又被轉來轉去的,根本找不到人」。

檢察官擺出高姿態,不願在偵訊前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的所有罪名(頁61)。

檢察署偵査庭現場除了檢察官之外,另有一位女性的書記官和女性實習檢察官,我進入的時候,檢察官正在向這位實習檢察官說明上個案件。檢察官確認完身分,立刻提出緩起訴條件,罰款3萬元。我答:「才匆忙回到台灣,連案情都不清楚,我該如何回答昵?」他問:「難道這兩位已經出庭的A 和B都沒有通知你嗎?」我答只有接到A寄來的電子郵件,告知檢察官希望我盡快出庭。他不耐地說:「那我們就重頭來吧。」

於是開始一連串問答遊戲。在問答遊戲之中(他交給我看調査局蒐集的證據),我才自己體會究竟是哪件事情觸犯兩岸人民關係法律。我被列為被告的原因是,2001年6月底協助台灣學生報名香港考試局舉辦的中國大學聯合招生考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被告不懂法律,強勢檢察官主導協商 (頁100,第50招)

問答告一段落之後,他提出兩個方案,一是緩起訴罰款3萬元(這時候他拿出已經出庭的前同事和前老闆出庭筆錄給我看),二是到簡易法庭(這時候他給我看2006年一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判決,但時間倉卒文字密密麻麻,我沒時間細讀,只能看到標題)。

他說,後者結果是拘役40天,有前科;緩起訴一年,而且好處是沒前科。如果我不能今天做決定,那就送到簡易法庭肥,而且他還有三個庭要開,為了我的案子,已經非常禮遇解釋很久(我在偵査庭第一次費時22 分鐘),原本他想在上個月結案,為了等我才拖到這個月,而且我既然有請假也表明願意出庭,所以花費這麼多時間。他建議我不需要找律師了,找律師還要花費5萬元,已經是成年人可以迅速做決定。

我答:「我一個人來,沒有律師陪同,甚至沒有正式諮詢律師,您說的許多法律詞彙我都不懂,我需要時間考慮。」他面露難色,再度拿起3本總計約5公分厚的卷宗說:「我還有很多事要辦,那你先出去打電話,等我處理完之後,你最後一個進來。」我趕緊追問,「在歐洲這類罰款也可以捐給慈善單位,請問我可不可以選擇不繳給國庫,指定捐給慈善機構?

他(不耐煩地)回答:「在我當檢察官一生中,都是要人交給國庫,你是第一個有這種要求的,我這裡是有名單啦,但是機構很多,你要一個個查很花時間,就捐給國庫啊。」

像我這個小小案件,檢察官在第一次開庭就主導協商做成判決,我很懷疑是否有第 50招所說的「法院於接受檢察官聲請後10曰内,會訊問被告並告知所認的罪名……。」這些做法。

簡易法庭不利於被告(頁97,現在記憶有些模糊,究竟他說簡易法庭或簡易判決呢?)

一走出偵查庭,隨即打電話給友人,告知檢察官所言,並請教如果選擇簡易法庭, 有何後果?友人說,按照實務來看,通常被告走進簡易法庭,根本沒有辯駁機會,立刻被告知判決結果。我又問他有沒有聽過檢察官說罰款只能繳給國庫,他說不確定。商量之後,我決定接受一年緩起訴、罰款3萬元但我要堅持繳給慈善單位,如果他說不行,那敝人上偵查庭的這件小事,就可提供民間司改會參考。

被告向國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書頁100)。可是,聯合勸募不在檢察官手上的公益團體名單。

約莫30分鐘後,我再度走進偵查庭,告知願意接受緩起訴外加罰款的決定,但是希望捐款給慈善單位。這時候檢察官大槪因為開庭工作告一段落,態度和口吻和前次差別很多,他身旁除了一位女性書記官之外,還有一位女性實習檢察官,他和顏悦色地和實習檢察官交談聊天,解釋前一個案件。

我表明希望捐給聯合勸募,檢察官說,單位很多,可是看不到聯合勸募,他隨口唸了幾個機構,問我希望捐給哪種類型;我說 要是弱勢機構,特別是兒童或殘障都行 (……也許該捐給司法改革組織?)。他繼續唸;我乾脆問他:「這些單位有些我知道,有些我不知道,這些團體都有經過確認,不是詐騙集團吧?」他回答:「不是。或是妳要不要捐給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藝文推廣協會?我昨天才去演講,演講費700元(印象中可能是500元),我也捐給他們了。」

我有些猶豫的回答:「那就這個吧。請問我如何把錢交給這個單位呢?」他拿起兩頁的名單,問書記官可否交給我,書記官說只有一份,因此檢察官拿了一張紙和兩頁名單給我,要我自己記下銀行戶名和帳號。當我仔細閱讀這份公益團體名單的時候,檢察官似乎很高興結案增加業績,開始跟身旁兩位女性同事談著「自從C來了之後,我們很旺……。」

仔細檢查,確實沒有聯合勸募這個單位。我寫下台北市立愛愛院的銀行帳號,表 示因為在歐洲認識服務愛愛院退休的修女,願意將3萬元捐給愛愛院。

全程連續錄音(書頁66,第30招)
閱覽筆錄全文(書頁72,第34招)

第一次進入偵査庭時,我可以詳細看到「錄影中」的燈是亮著的。第二次的時候,由於法警站在我的左前方,正好擋到「錄影中」,根本看不到。因為我忙著跟檢察官交談,和確認書記官做的紀錄、抄寫公益團體銀行帳號、悔過書簽名、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根本無法分心再去要求法警稍微移動位置。

他問我是否已經諮詢過律師,我答沒有,只打過電話給一位法律系畢業的朋友,請他解釋剛剛聽到的幾個法律名詞。

檢察官跟我解釋「悔過書」是俗稱、法律用語是切結書之後,由法警交給我書記官做的筆錄(這是正確名稱嗎?)、切結書、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我逐句從頭閱讀筆錄,檢察官說:「那個前面都不用看啦,只要看問答的部分和最後簽名就可以啦。」結果,我發現最前面是我個人身分,接下來是檢察官應該告知的被告4項權利 (印象中記得有緘默權、辯護人律師等4 項),檢察官根本就沒告知。可是在當時的情況,正如民間司改會《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常提到的現象(如頁103) : 「被告為求檢察官恩賜,可能說出對自己不利於己的話。」 我沒有反問為何他沒有做到告知那4項權利,因為我預期他會強勢辯白早已做到。

另外,我閱讀「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的時候,身旁的法警和台上的檢察官都不約而同的說:「那個回家再看就好了啦,只要簽名就行了。」他們這些敷衍不顧被告權利的言語,我猜想大槪都沒錄音吧。

尾聲

全部簽完之後,我用閒聊的語氣說:「很抱歉耽誤你們用餐的時間了。」檢察官回答:「對啊,我得要請吃飯了 !」我追問何時會收到判決和通知捐款的信件、如何確你們已經知道我捐款給台北愛愛院。他回答:「我這邊預計4月做完,可是還要往上送給我的長官,很難說什麼時候。你到時候捐款之後留下,收據就可以了。」他轉頭問書記官大槪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書記官面有難色回答可能下個月吧。他再度提醒我:「你等我們寄出文件之後再去捐款,也可以先捐啦,可是候到時候有問題,我們要再退你錢很麻煩。」

或許,我可能真的在他的檢察官史上,創下第一個要求指定捐給公益團體的被告,所以他不清楚流程。我得到很模糊的答案,只知道,等候。在比利時寫信向你們報平安。

祝司法改革每日都有進步

妳的H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