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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 合議 人民權益何處尋?

編輯部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重大變革之一便是確立了「刑事訴訟全面強制合議」,除了簡式審判、簡易程序案件之外,不論案件大小一律由三位法官合議。原本立意甚佳,但銳意實施數年,卻造成法官案件量大增,工作負擔加重的副作用。

另一奇怪的現象或許可以說明法官審理案件數量無法減少的原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在刑事案件部分,每年達3000件,發回比例占全球第一位。許多重大刑事案件不斷在法院一再更審,原因何在?根據統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多為:調查證據不詳、未予調查、事實認定錯誤、判決適法不當等。

法官案件量及工作負荷若超出合理範圍,也是影響審判品質的元凶。但解決之道,並非單純的考慮增加法官員額、限制人民上訴以實現訴訟金字塔化。而是必須:1.提升檢警調辦案品質、2.淘汰不適任法官、3.建立民眾對第一審審判品質的信賴。

將追求效益的管理學引入司法領域,也許能另闢蹊徑,讓法官能在保有合議的優點之下,有效管理案件,減輕法官負擔。美國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簡稱NCSC)前任總裁賴瑞‧賽普斯(Larry L. Sipes)、前耶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卡洛‧史蒂芬斯(Carroll D. Stevens)兩位學者訪台,與台灣進行經驗的交流與分享,為台灣的「司法行政與法院管理」提供建議與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