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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損害賠償外,我可以要得更多?!─淺談「懲罰性賠償金」

法山律子

使用電腦的人都知道,不管安裝哪一個程式,它總會附上一個「readme.txt」的文字檔,裡面會有這個程式的一些相關說明及基礎知識,讓使用者在使用上更得心應手。
不過很可惜,大部分的人總是忽略它。
同樣的,如果每個人都能夠先多瞭解一些法律「基礎知識」,相信遇到困難時,就算不能夠自己解決,也會知道問題在哪裡?應該往哪裡尋求解決之道...

readme.law這個專欄便是在這樣的期待下產生。或許是各種法律基礎知識的介紹、或許是法律小辭典、或許是特殊法律狀況的解疑,我們期待當手中的滑鼠點開readme.law這個專欄時,能讓通往法律世界的道路在你眼前展開...

前陣子華航在澎湖外海發生空難,罹難者家屬向華航請求賠償時,消基會建議除了請求一般性損害賠償外,家屬們可以比照大園空難事件,再向華航請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另外,我們也經常聽到新聞報導美國吸菸受害者對菸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案例中,法院判決天價的賠償金額給吸菸受害者,也是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方式判給他們的。這些新聞中提到的「懲罰性賠償金」,到底是什麼呢?

在一般的情況下,關於侵權行為人應負的損害賠償範圍是依據民法的規定,被害人可以就侵害生命、身體及財產所受損害的部分,以及侵害生命及身體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一百九十六條)。 而賠償的方法則是以回復原狀為主,金錢賠償為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二百十五條);但不論是用哪一種方法,都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二百十六條)。

不過,上面提到的那些民法的規定都會有兩個例外的情況: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的情形。而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就是對於企業經營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別法律規定。這個規定是為了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利益,懲罰惡性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而訂定的,是參考美國的制度而來。根據這個規定,消費者對於因為企業經營者造成的損害,除了可以依照前面提到的民法規定請求一般性損害賠償之外,還可以視企業經營者的故意或過失,請求一倍或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至於企業經營者的故意過失如何認定,則與民法認定故意過失的標準相同,都是依據刑法的規定認定;不過消費者要知道的是,一般認為,在訴訟中對於企業經營者的故意過失部分,必須由消費者負舉證責任。

其實,有關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之存廢這個問題,法界有著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對於受有損害的人,民法的原則只是填補損害,而且大部分的企業侵權責任都無法對企業經營者課以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架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嚇阻力量明顯不足;為了遏止不當行為的再次發生,應該要把懲罰性賠償金直接規定於民事事件的根本大法─民法當中。但是也有另一說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本來就是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而且民法上已經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設計,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似乎並非那麼必要;況且,美國本身也因為懲罰性賠償金造成的濫訴情形嚴重,而出現檢討其存廢的聲音。不過,在我國企業經營者動輒蔑視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的存在,對於企業經營者應該還是會有警惕的作用吧。(作者為律師)

延伸閱讀: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http://www.cpc.gov.tw/
2.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http://www.law.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