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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入家門,暴力恐懼依舊?

編輯部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去年(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宣佈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爾後,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律師公會也一起投入這個聯盟的修法工作。 這個聯盟成立的關鍵,主要是當時觀察到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八十七年月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實施,而保護令也從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實行一段時間了,但是在執行成效上仍有許多缺失;而且在法律本身也有需要加以調整以符合國情及實務運作的需要。所以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女法官協會發起,結合了實務界及司法領域的專業團體共同推動修法。定位的轉型 聯盟雖然以「修法」為名,但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也開始了定位上的轉型。也就是在修法外,更加強監督的功能。因為修法聯盟發現,除了法律上本身的問題需要修法調整外,更有為數不少的問題是來自於政府機關執行不力或者是家暴防治資源嚴重缺乏所造成,因此如何能發揮更強的監督功能,督促責任機關的改進,則是聯盟的另一項重要工作。 聯盟各團體除了定期召開會議,持續修法的進度外,也針對警察及法官舉辦過兩場內部小型座談會,邀請一些承辦家暴案件有經驗的專業人員,與聯盟成員對談,以期更釐清問題爭點;後續也還有與其他專業人員對談的計畫正在規劃中。這樣做的原因是不希望聯盟只是在封閉的立場下修法,大家應該在更廣闊的視野脈絡中,讓家暴法的修法可以貼近社會真正的需求。四周年監督檢討記者會相信大家都可以同意,家暴法的成敗,牽涉不只單一的領域或機關,它是一個網絡式的問題。任何一個節點出錯都會影響下一個單位的工作進行,所以社政、警政、司法、醫療單位擔負著相同重要的責任,也都不容輕忽或懈怠。 在家暴法實施初期,很多問題浮現(這一部份的檢討,請見第28期司法改革雜誌:家暴法實施周年檢討報告),但很多人說「給它一點時間吧!」不應該輕易評斷家暴法的成敗。今年已經是「家庭暴力防制法」正式通過四週年,保護令的實施也已經三週年了。因此家暴修法聯盟認為或許這是一個很好的時機來檢視:家暴法真正防止『加暴』了嗎?不應再以實施時間短促為藉口迴避社會的質疑。只要有核發,就是保護令? 從司法院所做的統計資料中發現,與實施初期相比,保護令核發的件數比例上沒有太大問題,核發速度也有進步。不過我們還是要提出,有一些案件的核發時間竟然超過六個月以上,致使保護令完全無法發揮保護被害人的效果。因此要提醒司法院,除了花大量時間製作統計數據,在數字上滿足大家的期待外;更應該進一步去探究真相。究竟這些嚴重延遲核發的案件,是因為法官的專業、能力有問題,還是在證據蒐集及認定上有困難,解決的方法在哪裡?不是只要有核發,就是保護令;保護令的延遲核發將會讓被害人在恐懼的壓力下煎熬。執行不力的警察?!從個案的觀察中,我們可以發現:警察在現場判斷處理能力上及是否能夠立即終止暴力是非常讓人質疑的。例如警察常以「我沒看到啊!」而不對加害人做立即的處理或介入。另外,由於「怕麻煩」,警察並不熱衷協助保護令的申請。因為一旦成案後,法官就會要求警方人員以聲請人身份出庭;萬一要撤回也都需要經過警方,這也就是為什麼雖然大部分家暴案件第一線的處理者是警察,但是警察協助申請保護令的比例佔所有聲請人的比例卻僅只有四分之一而已。 保護令核發後的執行也是一項大問題。警方對於執行最簡單的如禁止傷害、禁止騷擾的宣示較沒有問題;但是如果牽涉到搬家、強制遷出、回家拿東西、子女探視…等,就較會出現問題。例如,警察陪同受暴婦女回家拿自己的衣物,丈夫故意為難「這些衣服都不是她的東西,上面並沒有寫名字啊!」當下警察的反應竟然是「那你就拿有寫你名字的東西就好..」;或者在交付子女的裁定中,由於法令的修訂,法官通常都會寫「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被害人任之」,「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意思指的就是監護權,不過很多警察都看不懂;還有,有受暴婦女要求警方陪同回家執行遷出或者交付子女的保護令,到了家門口,明明聽到裡面有人的聲音,但是警察說「門鎖起來啦!我也沒有辦法….」;相關的例子還以很多..。基層員警的魄力不足、常識及基本判斷能力不足,以致保護令執行會出現問題。 以上個案雖無法代表全面的現象,卻彰顯出問題。四年走來,我們看到各方的努力不容抹煞。在警政單位部分,警政署、暴力防制委員會、女警隊在政策及制度的健全上也有一定的成果,例如在對家暴官的教育訓練、業務聯繫,對基層員警的教育訓練部分,都有一定的程序或規定;而之前最受大家詬病「辦理家暴業務的績效分數非常低,以致於員警不願意處理」的現象,也有了具體的改善。不過,站在監督者的立場,我們還是要追問:在政策沒有太大偏差的狀況下,基層執行面為什麼還出現這麼多問題? 家暴迷思與認知不足、員警訓練的瓶頸、流動及輪值的困境或許就是答案。 台灣警察的教育及素質問題,並不單單發生在家暴案件的處理上,因此如何全面提升警察的能力及專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從新聞的報導及社工或律師實際接觸的個案中,不乏警察甚至家暴官是家暴案件加害者的情況出現,而同僚互相掩護消案的情況也時有所聞。要如何真正落實警察在家暴防制工作中所應扮演的角色,似乎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社政資源大乾旱,何時解除旱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明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 1. 24小時電話專線 2. 被害人的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3. 給予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4.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5. 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 6.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 7. 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然而,實際運作發現,各縣市政府因重視家庭暴力程度的不同及城鄉的差距,導致各縣市政府投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力及經費有相當大的差距,並且有許多的問題產生。 業務量龐大且重疊,專責社工人力極度缺乏:全國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有專責社工人力共計122人,且大量集於台北縣、市、高雄市。而且他們手上不只負責家庭暴力案件還需兼辦負責性侵害案件、社會救助案件、相關宣導活動的舉辦、、等。其中社工員非假日還需輪值接聽113專線、如有法院裁定子女會面交往還需輪值陪往。社工人力極度缺乏。 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易遭受威脅,流動量大:社工員經常需面對不理性的加害人,而社政機構的人身安全的保全系統又不足,且又未有危險津貼等福利措施(但少數縣市有編列)。在業務量又龐大、在職訓練及督導系統不足下,使得社政人力流動性大,無法累積家暴相關經驗及知識。 家暴服務相關資源缺乏,經費嚴重不足:家庭暴力服務包括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的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等。其中各種的補助,如緊急生活補助、庇護所補助、心理諮商補助、驗傷診斷醫療補助、法律補助等,需視該縣市政府是否有編列預算而定,其中緊急庇護補助(大部分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大多給予3天至2星期的緊急庇護,部分可延長1-3個月庇護,但如果上半年庇護經費已用完,則無法再提供經費;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置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辦理,然而,許多縣市因限於無場地及人力,無法順利執行。加害者處遇計畫無法落實什麼叫加害者處遇計畫?它指的是在受害者申請與法官的積極裁定下,讓加害者到衛生署評鑑合格的醫學單位,進行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它治療。以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至九十年六月底為止,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核發量只有235件,比例佔所有申請案件中1.74%;有二成的聲請人聲請此項目,但有將近99%的法官未核發此一項目。這表示法官幾乎很少裁定加害人,去接受處遇計畫的治療。 原因是什麼?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鑑定方式如時效、內容,以及經費該由誰負擔都還未定,因此影響法官裁定的意願;或者當法官要裁定時,並無鑑定報告可以讓他參考;而且,若加害人抗拒裁定,或是屢次不到,也沒有法源依據得以強制處分或執行。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無法落實是件非常可惜的事,我們從個案的資料可以發現,只要加害人能夠接受輔導及治療,改變的成果是非常顯著的。一位曾經是家暴加害人,在接受完處遇計畫後,他寫下這首詩:是的 這是我的新生活 在這獨有的空間中 我慢慢分解過往的傷痛 是的 這是一種心靈的靜化 在這我真誠面對自我 面對自己的對與錯 是的 這也是我的一種思考方式 在這我回想過往 回想以前 但不再留戀 過往 一段一段的回憶 有甘甜 有酸苦 有歡笑 也有淚水 過往 就是過去式 是曾經過的年歲 是一路留下的足跡 不再擁有 也不再停留 不再是我的路了 失去的 我不再怪天 只留下感嘆 一個想愛人的罪人「自我的重生是給家的另一個希望」或許這一句話可以道盡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重要性。檢察官甚少起訴違反保護令罪犯?保護令的核發並不代表安全的保障,很多時候加害人視保護令為無物,仍然繼續威脅侵害被害人。這時候該怎麼辦?報警,有時候警察也真的將加害人以現行犯逮捕,但是一送交檢察官,就交保候傳;而加害人交保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再去恐嚇被害人,週而復始…,讓警察也開始覺得「這麼辛苦抓人,檢察官還不是馬上釋放,何苦呢?」變的愛理不理,叫案主自求多福?! 依據國外的資料,約有20%的家暴加害人會有違反保護令罪行,相較於內約6%的比例,真不知道是國內的加害人比較優秀?還是檢察官甚少起訴違反保護令罪才是答案? 在台灣,違反保護令罪的內容與類型有: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它騷擾行為;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醫療、輔導、律師費等;以及防治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如果起訴率只有6%這麼的低,這代表的是保護令對加害人的約束力並不高,保護令終究只是一張紙而已。法入家門,是否暴力恐懼依舊?!「誰是家暴案件中,真正的加暴者?」大部分的人或許都會覺得這有什麼好談的,這是無庸置疑的事啊!?不過,請大家想一想,如果家暴法實施了,但相關單位及機構卻無法有效的執行,以致於被害人仍舊生活在暴力恐懼中,那就算這些責任機關不是真正的加暴者,至少也是共犯,不是嗎?! 家暴法修法聯盟展望未來的工作,除了希望在今年內,修法能有一定的成果之外,更希望在聯盟各團體的專業分工下,能夠扮演一個盡責的監督角色。(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林欣怡 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