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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怎樣的法官法?

編輯部

自本刊六年前首度製作「推動法官法立法」專題以來(請參見1998.4.15.司法改革雜誌第14期及1998.6.15. 司法改革雜誌第15期。),其間共經歷了:1.司法院及民間團體(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法學會)各自提出原始版本(八十七年間);2、民間司改會、檢改會等與司法院協商提出整合版本(八十八年十二月間);3、立法委員邱太三等將法官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八十八年十二月間);4、法官協會提出該會版本(九十一年間);5、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檢改會與法官協會協商提出整合版本(九十一年五、六月間);6、法官協會、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檢改會嚐試與司法院、法務部進行協商,探求是否能先整合出一代表法界共識之法官法草案(至截稿為止,仍在進行中),嗣後再向立法院正式提案…等幾個重要階段。

六年來,制定法官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有關制定法官法的必要性與重要性,誠如蔡德揚律師於其「民間版暨司法院版法官法比較」一文,所述:「一個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除了國會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外,尚需要司法機關能正確且不受干涉的適用法律,以定分止息,維護社會公義。因此,一國法官的素質及行使審判職權的良窳,實為司法機關發揮功能,以奠定民主法治國家重要基石所不可或缺之一環。然而,法官雖為國家之公職人員,但因其行使審判職權貴能獨立自主,與一般公務員強調上下隸屬關係並不相同。故將法官體系特別加以規範,以保障其審判獨立不受干涉,俾實現國民接受公平審判之基本人權,實有其必要。」(1998.4.15.司法改革雜誌第14期第23頁參照)),雖已相當程度成為朝野各界的共識,然而眾多草案版本,究竟何者才是我們心目中理想的建制?仍有待進一步探討。基此,本期特再度製作法官法專題,並就截至目前,最受矚目的民間版(即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1998.04.30.聯合草擬之法官法草案)、法官協會整合版(即法官協會、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檢察官改革協會2002.07.24.聯合草擬之法官法草案)及司法院版(即司法院2002.07.09.草擬之法官法草案),其各自的立法精神、制度設計、理想性及可行性等,逐一檢視(詳情請參見文末「民間版、法官協會整合版暨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重點條文對照表」。),俾便關心我國法治發展之人士,思考我們需要怎樣的法官法?

一、 立法精神
民間版、法官協會整合版及司法院版,雖均明定「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三版本第一條參照),強調法官有別於一般公務人員指揮服從的特性,並冀望透過保障審判獨立,以落實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惟各版本是否果扣合此立法目的草擬條文?則有待觀察。以司法院版為例,其未將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之懲戒分開,一律交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審理(第五十一條參照),有因襲舊制,將法官視同一般公務員之弊。又,有關法官之待遇,其亦保有現制包含本俸、主管加給及專業加給之薪俸結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參照),此舉與一般公務人員並無二致,自易造成諸多觀念上的混淆。

二、 制度設計
民間版在制度設計上有幾項特點:1.依法官自治之原則,將所有法院行政事務交由法官會議決定之(第三十五條參照);2.為區分法官與一般公務員,將法官之懲戒交由二級二審制之懲戒法庭審理(第四十九條參照);3.增設法官助理,協助實任法官研究法律見解、整理爭點及草擬書類(第十五條參照);4.增訂國民參審制(第一0二條參照),規定法院得就特定類型案件,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以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另,法官協會整合版最大的特色在於「職務法庭」的設計,依其規定,二級二審制之職務法庭(第四十條參照),除負責法官之懲戒外,還包括審理其他諸如法官不堪勝任職務、職務監督危及審判獨立、法官不服任用資格遭撤銷或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第四十三條),大幅取代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功能。至於,司法院版因趨於保守,故其制度設計較無新意。

三、 理想性及可行性
整體而言,司法院版或因擔心將來在會銜其他院會時遭受阻力,或因其本質上心態過於保守,故在理想性與前瞻性方面,似嫌不足。另,民間版在前瞻性與切中時弊上,雖為一值得肯定之立法例,惟因其完成時間較早,有部分法條用語或相應制度(如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官,指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之法官、行政法院之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目前亦略嫌不合時宜。至於,最晚提出之法官協會整合版,雖得天獨厚匯總了實務界(法官、檢察官)及民間(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之看法與智慧,惟其未來是否能說服立法院通過諸如「法官俸給」、「職務法庭」、「法官職務監督委員會(或法官職務監督基金會)」及「檢察官準用本法」等相關條文,顯然也有一場硬仗要打。

綜上所述,我們衷心期盼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協會、檢改會與司法院、法務部現正進行的協商,能以健全民主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利為念,整合出一法界朝野高度共識之法官法草案,則屆時該草案提交立法院審議,必能獲得更多人民的迴響,加速我國司法改革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