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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鏡人的悲哀

陳振東

對於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的調查,訴訟法不僅詳盡規定其程序如何進行,例如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及所為犯罪事實,及得為緘默等權利,對於證據、證人證言之採認亦愈趨嚴格,其主旨均不外乎在刑事訴訟程序確定犯罪事實前,盡量保護被調查之人,維護其既有之自由、人權。

同時為避免先入為主的偏頗裁判,更明文規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訴第一五四條),而所謂證據證明力更必須由法院判斷之(刑訴第一五五條第一項),因此,一個清楚的觀念此時即進入腦中,就是:除了法院,無人可以任意指摘他人有犯罪事實。在這個清楚的前提下,有個問題就發生了,既然沒有人可以在法院審判確定前,指責他人為犯罪人,則大眾媒體或官方機構可否將「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年籍及面貌公布週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四條明確規定,搜索時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則顯然犯罪嫌疑人之名譽權利仍受到保護。以此推之,在裁判確定前將他人涉嫌犯罪之指摘及資料公布,若有損及他人之名譽者,應仍可屬侵害名譽之行為;從這個角度看來,警局等調查單位於所謂「破案」時將嫌犯及犯罪資料公布於大眾,並由媒體轉播詳述,事實上,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不過,在筆者目前之觀察,台北市警局轄下似乎有一致之動作,即凡犯罪嫌疑人之面貌不再令其暴露於公眾,也就是,我們目前在新聞片中,常看到嫌犯於警局或移送檢察署時頭戴全罩式安全帽,並且在臉部部分予以遮掩,這實在是一件值得注意及嘉獎的事。可是,同樣的情形卻未在其他縣市完全實施,偶或有之,但作法又稍有不同,不知是否因經費或其他原因無法跟進。

這樣的遺憾,恐怕連藏鏡人都要感嘆,若要耍勇鬥狠,也要在台北市內才會受到比較多的保障,否則藏鏡人一旦被破案尋獲,他的真面目就……!(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