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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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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歡度一周年 ~反貪汙、反干涉、反草率最新主張

民間司改會

本會於一月四日歡度週年慶,舉辦記者會暨茶會,提出「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具體主張。會中,由林敏生董事長致詞,對民問司改會一年來的工作檢討並加以期許,並由陳傳岳律師、羅秉成律師、詹文凱律師、林永頌律師進行報告。來賓除本會董監及籌備委員外,另有多位立委、教授、司法人員、學生義工及記者出席。場面溫馨感人。

反貪污:以特別實體與程序法,徹底揪出貪污者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向認為草率、干涉、貪污是司法問題的三大弊端,而且只要這三者之中任何一項弊端無法去除,司法改革將永無成功之日。
而在這三項弊端中,根據民意調瓷顯示,民眾對司法食污這項弊端的感受,遠遠比對其他二項弊端的感受要來得強烈,顯見司法食污一日不除,則司法在民眾中的信心將無法確立。
但是在官方司法改革的方案中,對於貪污這一項為害甚烈的沉痾,卻著墨甚少,而且一年多來,除了查獲幾件貪瀆案件之外,在這方面的改造可以說毫無成果。
由司法貪瀆案的繼續查獲,可以知道司法食污的情形依舊存在,而且不只一般民眾,即使上至總統,都曾發言指出確有司法貪污的情形。為了有效解決司法貪污的問題,在此,民間司改會提出我們的具體主張。
我們主張制定懲治司法貪污的特別法,以期消滅司法貪污。
雖然在現行法律中,已經有「食污治罪條例」,但這部法律並不足以防制司法貪污,因為:
一、法官本身職司審判,如果由其同儕的法官來審判,難免有不公正的現象。
二、尤其司法人員尚講究期別倫理,如果上級法院的法官觸法,勢必要由期別比較後面的下級法院官審理,易造成不公平。
三、司法人員都是法律高手,本來就比一般人瞭解如何才能不留下證據,對其搜證自然比對一般人困難。
四、如果仍由檢察官按一般刑事程序債查,難免有官官相護或反過來挾怨報復之情形,易生爭議。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民間可改會主張制定特別法以防範司法貪污,其法條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設立專責單位,由特別檢察官指揮特別調查人員查察司法貪污:
如前所述,由一般檢察官以普通偵查程序查察司法食污不易產生效果。如果仿香港廉政公署於法務部成立專責單位 ,挑選富正義感及辦案經驗之檢察官,指揮經挑選之調查人員,徹底查察司法貪污。
二、於中央所在地成立特別法庭,審理司法貪污案件:
如果由一般普通法院按地域管轄及一般程序分案審理,則難免有人事及司法官期別倫理上的干預,因此,應於中央所在地成立三級三審之特別法庭,挑選公正清明之法官,審理司法貪污案件。
三、特別檢察官及特別法庭法官應經總統提名,並經立立法院之同意後任命:
司法貪污能否有效解決,關鍵在於承辦檢察官及法官是否積極,公正及超然,為確保特別檢察官及特別法庭法官之素質及地位,應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四、明定司法人員之財產無法交代來源者推定貪污:
司法人員之操守應不得有任何之瑕疵,其道德節操之要求也應比一般人高,因此應仿香港立法例,明定司法人員若財產突增而無法交待合法來源者,推定為貪污。
五、行賄者自首,應免除其刑:
司法人員收賄,行賄者最為清楚,為有效打擊司法人員貪潰風氣,特別法應規定行賄者自首,應免除其刑,以鼓勵行賄者自首。
六、懲處司法貪污,不溯及既往:
司法人員食污盤根錯節,如徹底肅貪,影響頗大,且恐有反彈,為鼓勵司法人員反省自清,應仿香港立法制,明定懲處司法貪污,不溯既往。
七、法務部至少應每六個月向立法院報告乙次:
法務部應就專責單位及特別法庭執行防制司法貪污之執行情況,至少應每六個月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乙次。
八、專賣單位應設立檢舉專線:
法務部之專責單位應設立檢舉專線,以利人民檢舉司法貪污。

反干涉:讓關說者攤在陽光下

「司法可以被干涉」一直是人民不信賴司法的主要原因之一。來自於行政權、立法權、政治勢力、司法體系和任何非案件當事人對特定案件的介入,都可能造成法官心理的壓力,進一步影響了裁判的公平性。在本會於今年所做的立法委員司法問卷中,顯示了超過六成五的立委認為司法受干涉的情形存在,而立委和其他民代卻認為可以對特定案件向司法人員表達其「關切」。各級民代似乎本身即是干涉司法的大宗。具體事例方面,總統公然表示瀆職罪被告「沒有問題」、政黨秘書長說「法院也是我們的」、民眾包圍法院要求停止羈押被告、縣議員要求檢察官收押宗教詐欺案之被告等等;另外,民意代表以向法院關說之函件數做為服務選民之績效、司法首長給予特定案件之指示等,均顯示了各種政治、社會力量輕賤司法,意圖以各種手段對法官施加壓力。我們的社會一方面指責司法受干涉,一方面卻一再地干涉司法,或容許這種事實的存在。
官方司改至今已逾二年,在反干涉方面,曾將實施多年的裁判書送制度廢止,杜絕了法院院長以審閱裁判書達到干涉之情形,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面對其它各種干涉行為時,卻都無任何政策。從司法院出刊的「司法改革紀錄」中,也都未見有討論。司法院是刻意迴避一議題,或是無計可施,更令人不解及遺憾。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民間司改會主張司法院應制定辦法公佈關說者之姓名等,該辦法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關說之界定:
訴訟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以外之人,不論其身分、地位,就具體個案向承辦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員關切或有所請託者,不論當面或以電話、書面等各種方式,均包括之。

二、承辦法官應將關說翔為紀錄,並附於卷宗:
承辦法官受到訴訟代理人以外之人關說時,應將關說情形,詳為記錄,並附於該案卷宗。
三、司法院應將每半年定期公布,並刊登司法院公報:
各級法院應彙整關說記錄,送交司法院,司法院應每半年定期公布乙次,並刊登司法院公報。刊登內容,應包括關說者姓名、職位、關說時間、案件種類、關說方式及次數。
四、社會輿論制裁如無效果,嚴重者應考慮以罰鍰或刑事制裁:
訴訟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以外之人就具體個案向法官或法院其他人員關說,本質上就是藐視法庭,因此公布關說者之姓名,由社會輿論制裁,如仍無效果時,對於關說嚴重者,應考慮處以罰錢或刑事制裁。

反草率:讓法官像法官,檢察官像檢察官

司法問題除貪污、不獨立之外,尚有草率的問題,一般人民提到司法,到「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之貪污,以及「法院亦是我們的」之不獨立,而親身經歷訴訟的當事人,則會深深覺得司法的草率。
依去年民間司改會之法庭實證觀察報告,當事人在高院開庭平均每案等候24.56分鐘,地院則為20.67分鐘,等候最長者在高院為100分鐘,在地院為135分鐘,而每件案件時寄開庭時間最高院是14.51分鐘,地院是18.18分鐘。換言之,每件案件實際開庭時間比當事人等候之時間還少。每件案件每次開庭僅十幾分鐘,甚至二、三分鐘,當事人無法暢所欲,法官亦無法自亦無法詳細調查、訊問。法官通常二、三禮拜閑庭乙次,當事人花在等候及交通之時間不計其數(如住新竹之當事人,第二審必須到台北之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如此之開庭方式,當事人怎麼不會覺得草率?當事人如何信賴司法?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係擔任原告之角色,應負舉證責任,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辯論證據之證明力及訊問證人等,於審判期日,應就事實及法律與被告進行辯論(第一六一、第一六二、第一六三、第一六六、第二八九條等等)。惟依法庭實證觀察報告,在調查程序,不論高院或地院,幾乎沒有檢察官蒞庭,更遑論聲請調查證據或詰間證人。在審判期日,檢察官本應蒞庭論告及辯論,但依觀察報告,法院竟然有 32%檢察官沒有蒞庭,縱有蒞庭,亦絕大部份只念「依法判決」四個字或只念起訴書,檢察官充分辯論者,在高院僅 0.5%,地院2%,甚至有起立而不出聲或念不清楚者,如此虛應故事,人民當然覺得草率兒戲。
由於檢察官沒有好好扮演原告控方的角色,不參與證據之調查,辯論時又行禮如儀,法官因而常常取代檢察官,由「聽訟者」轉而成為「論告者」,一再謾罵或侮辱被告,如「你最好別騙我」「手放下,站好!」「你再說,就抓去關」「你話很多,你在這樣你試試看」等等,甚至審判日代替檢察官論告,當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或最後辯護時,法官亦常常收好卷宗,沒有在聽,而高院合議時,陪席法官不專心者高達 9%,看自己卷宗或者打睡。如此一來,人民當然覺得司法草率。
官方司法改革雖然提到採取集中審理主義及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但均未提出具體方案,迄今仍未改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民間司改會主張應立即採取集中審理主義及落實檢察官舉證責任、蒞庭論告制度,並請官方提出具體之改革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