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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政黨責任 阻止組織犯罪

王惠光律師

編按:本會於十月起,於自由時報言論版每週刊載專欄,進行司法新聞評論,內容精采,由本會律師輪值撰寫,特此轉載。

立法院在星期一的委員會議中快馬加鞭通過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部分條文。在全民一致的反黑聲浪中立法委員諸公能夠捐棄黨派的意氣之爭,全力制定反黑法案,固然可喜,但行政院的草案中對於政黨提名黑道人士參選沒有處罰的規定是極大的缺失,而對於限制黑道人士參選的規定也缺乏彈性,我們強烈呼籲立法委員諸公能注意到這兩點並加以修正。
一、沒有政黨處罰的規定會使反黑道參政的功能減損:黑道人士參選,如果沒政黨的提名與介入,是沒有辦法如此坐大的。我們可以看到因掃黑而遭逮捕的民意代表都是有黨籍的,如果說參選的黑道人士要處罰,難道提名黑道人士參選的政黨就沒有任何責任嗎?我們認為要窮本溯源,斬斷黑道參政的根,對提名黑道人士參選的政黨一定要加以處罰,如此才能讓政黨知所警惕,慎重提名,也才能杜絕黑道參政之路。
二、黑道人士參選權的限制應該具有彈性;對於黑道人士的參選權予以適當的限制對防制組織犯罪應有其功能,但行政院的版本對於參選權的限制卻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也不分首從,一律限制十年不准參選,這樣的規定顯然在目的與手段上有輕重失衡之嫌,合理的限制方式,應該是規定一個期間,而後視情節輕重,由法官酌情分別給予不同年限的參選限制。如此才能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處罰,也才能到過阻黑道參政的效果。(作者為本會籌備小組委員,本文原載十月三日自由時報本會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