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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被告的權利

張炳煌律師

在台灣電視螢幕上或法庭上經常到如下的畫面:(一)某警局破案記者會中,頭戴安全帽、銬著手銬、手拿大字名牌、桌上擺物證、後面牆上寫著某某刑、任人拍照的嫌犯 i(二)押解途中,頭露面任記者拍攝的嫌犯,嫌犯如用衣物遮掩,警員甚至將其衣物撥開,以利記者拍攝其廬山真面目;(三)穿著汗衫短褲在法庭應訊的在押被告。在歐美的電視新聞螢幕上,我們幾乎看不到如上的畫面,看到的是嫌犯在押解途中戴著足以遮其面貌的面罩或紙袋,或者是記者根本無從在嫌犯上車前拍得其面貌;被告在法庭則是穿著整齊應訊。
上述現象反映出我國司法程序,不論在警方調查、檢方偵查及院方審理階段,未重視嫌犯及被告的名譽權的保障 ,甚至加以侵害而不自知。按任何人非經法院依法定正當程序審理確定有罪前,應推定其罪無罪,乃保障基本人權法治團家的通律:在此基礎上,檢警司法機關在偵審程序中,本即應避免傷害涉嫌人的名譽,尤應避免造成社會認定該涉嫌人即犯罪人之不當作為,造成未審先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執行拘提及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第一二四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均本於此一精神,然實務上並未切實遵守此種避免侵害被告名譽之作法,一旦將來判無罪確定,過往種種受損名譽,如覆水難收。另外,被告容貌衣衫不整在庭應訊,容易于人非善類之感,兼以我國非採起訴狀本主義,本易使法官對被起訴被告有先入為主之見,及因檢察官不蒞庭而法官球員兼裁判的審判實務,更易如此。
因此,吾人期盼檢警在偵查程序中應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維護被告名譽權之精神,縱然為慶功而召開記者會,亦不應使涉嫌人充當道具,更不要把記者會弄得像「一幕判決書」;在押被告出庭應訊時,則應有儀容整齊的機會。(作者為本會籌備小組委員,本文原載十一月二十五日自由時報本會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