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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祕密證人」

林天財律師

前幾立立法院在一片支持政府的掃黑行動中,迅速地通過了「檢肅流氓條例」的修正草案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部分條文,不約而同地保留了為人詬病的「秘密證人」制度,強調秘密證人如有遭恐嚇報復之處時,法院可以拒絕他和被裁定移送人對質,也不可以向他詰問。
乍看之下,這種保障秘密證人人身安全的主張,好像義正詞嚴,不容反駁,但是仔細思暈,卻是問題重重:
一、法律之所以要求證人的證詞,一定要經過對質或詰問的程序,乃是怕證人的證詞因受一方請託,有時難免偏頗,有時則是所見並非全貌,有時則是事久記憶違誤,有的則是故意構詞誣陷,不經對質,宵不能斷定真偽,所以經過對質和詰問乃是維持一個公平的審判所必需的,也唯有如此才能讓法院發現真實,讓有罪者伏誅,無罪者還其清白。
二、我國現行法令並無要求濫告之人對無罪之人加以賠償的制度,那麼,無罪之人縱然最後被判無罪,但審判期間其已受盡人問煎熬,甚至己身敗名裂,如果再有故意羅織入人於罪的偽證,真是情何以堪?豈可不慎!
三、大法官會議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八四號解釋文中認為秘密證人制度剝奪了被裁定移送人與之對質詰問的權利,是違憲的,而立法者今天卻不改前非,對立法、司法、行政應相互制衡,相互尊重的惠政體制肆意力以破壞,毋寧又將引爆一實政危機,難道有此必要嗎?
四、秘密證人的保障,當然重要,但是保障與讓他和被裁定移送人對質或受詰問,並不衝突,因為對質或受詰問之時,可以利用現代科技設備,使他人無法辨識秘密證人的聲音和面貌,我們認為這才是正鵠,不知為什麼立法院會捨此而不為,而寧可選擇違法之舉,讓被裁定移送人在有可能遭受莫須有罪名的指責時,無法和指責之人對質而蒙受不白之冤,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五、每個證人都會說他被恐嚇和報復,那麼依照這個立法,所有的秘密證人將都不必和被裁定移送人對質和受詰問了,這毋寧違背了法律的根本精神,再者,如此立法,所有的秘密證人也都將因沒有對質和詰問而永遠不會曝光了,那麼立法院附帶決議,說等六個月內行政院提出「證人保護法」以後再廢掉秘密證人制度,也就畫蛇添足了。事實上,即使有證人保護法,秘密證人還是要讓他的身分秘密的,不過要讓他透過科技設備隱藏身分去接受對質與詰問,則是不變的真理。
我們誠懇的希望法官斷案能夠不要不明事實,以偏見定罪,以免釀成冤假錯案,但也希望立法諸公證確立法讓法官有法可循,誠所企盼。(作者為本會籌備小組委員,本文原載十月十一日自由時報本會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