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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殺了大律師

許智誠律師

編按:本刊自本期起,接受讀者投稿。本文為讀者來稿,特此感謝。

法庭外一聲:「大律師,開庭了。」 大律師終於有幸拖著槁立五十分鐘的雙足,進入法庭。大律師未久步出庭外。開庭時間比訪客面見總統的時間還短。大律師不禁自嘆:人在倒霉的時候,剛從水溝爬上來,一下子,跌到又糞坑去。而麵包掉到地上,貼地的,也總是塗有奶油的那 一面。
律師的執業生涯中,在庭外罰站,似乎是不可或缺的體能訓練。
當然,面對此一現象,法院可以想出千百個理由,包括「經費、場地均不足,無法賜坐。」「案件太多,難以抓準時間。」「職業乃個人自擇,閣下可不當律師。」等,然而,律師怕的不是庭外罰站或罰坐,而是怕罰站或罰坐太久。畢竟生命禁不起揮霍!而多數律師的生命,卻在等待中,灰飛煙滅!
讓律師枯等開庭,應是「偶爾」,而非「經常」。如果讓「例外」變「原則」,讓「變態」成「常態」,那就是「病態」。 病態是必須改革的°
是什麼使得「庭上」狠心訂下與開庭進度相差十萬八千里的開庭時間?是廟堂高椅上坐久了容易產生的那種萬歲爺頭暈現象?或是讓庭下眾生不得不服的學驗能力?抑或是案牘勞形壞了「庭上」 的心肝,使其無良心安排妥適的庭期? 「庭上」威信的樹立與社會好感的形成,在於其知黑守白的操守,哀矜勿喜的辦案態度與明辨是非的裁判品質,而不在於其「庭上」的地位。而守時,則是建立公信的第一步。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遲延到庭,「庭上」懂得引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以撤回自訴論。」然而,如果「庭上」遲延 開庭呢?當然,「寧可我負當事人,不可 當事人負我。」古有明訓,著毋庸議。對於庭訊案件,自己有無充分準備?打算訊問那些問題?難道每回開庭,「庭上」無一次能預計時間及掌控進度?前後二案 所定開庭時間,僅相隔五分鐘,甚至三案訂在同一時間,是啥道理?打算草菅人命?或係要人庭外鵠立候傳,以彰其威? 此若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則係「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台 灣司法詭異現象,比之戲曲,已非雜劇,而屬傳奇。憤怒、無奈或有所忌憚的律師如果只能在威權的陰影下喘息,那是律師的不幸,更為司法的悲哀!
年輕的律師熱愛生命,年長的律師珍惜生命。然而中華民國的律師同道卻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在等候開庭的漫長歲月裡,被慢性謀殺,逐漸啃噬了生命。「誰」殺了大律師?
「得意莫忘失意日,上場當念下場 時。」如果「司法改革」聲嘶力竭的吶喊,只會讓部分不思自省的「庭上」暴跳如雷,擇惡固執,俟機整人「滅口」,那麼,更嚴肅的問題將會是「誰」殺了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