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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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治歸政治 司法歸司法

詹順貴律師

屏東縣長伍澤元因四汴頭抽水站工程弊案,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收押禁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法院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方予羈押:(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會勾串共犯或證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本案法院即認為有串證之處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乃諭令收押禁見,如伍縣長不服,儘可囑託辯護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如法院不准,尚可對其裁定提出抗告,以資救濟。身為政治人物,豈能動輒對司法扣上「政治迫害」的大帽?試問承審法官有何政治動機需對其作政治迫害?何況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曾說,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而伍澤元正是國民黨的驕子,備受層峰關愛的眼神,怎會突然間國民黨開的法院對他做政治迫害?
對於司法單位,尤其檢察官,為追訴之便利動輒收押被告之舉,本基金會並不贊同,本基金會亦認為現行刑事訟法有關羈押之要件,有再從嚴修正之必要,而法院在行使此一強制處分權時,尤不應以所犯罪刑之輕重為標準,而應依個案審酌是否有羈押之必要。另外我們也呼籲台灣的政治人物自重並尊重司法,你們不干涉司法、傷害司法,已是萬幸,司法又豈敢對你們從事政治迫害?(作者為本會籌備小組委員,本文原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時報本會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