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台、港二地法庭文化差異

譚文聖

台、港二地法庭文化差異
整個學期的法庭觀察活動總算結束了,我的確學習到了很多很多東西。這些領略都讓我擁有很多難忘經驗。我作為一個非台灣本土人,且又是生長在英美法系之規範下,可以說是更加深刻體會到當中的差別。
先說明兩者之最大差別,我以前在香港法院所觀察到的是,法官不是獨大的,他和陪審團都共同享有最終裁決之命令,法官必須依照陪審團意見作出合理判決,不像是大陸法系之法官獨大。而且英美法制的陪審團成員非以法律專業人士擔任,而是由一般市民所擔任,以實踐英美法體系的‘人人都能表達意見’的目的。另外,基本上,英美法系的法官都不會參與雙方的辯論,也不會擔任所謂的調和角色。當雙方律師有任何疑義需要法官回答時他才會說話。這也是跟大陸法系很不同的地方。大陸法之法官,尤其是台灣,總會時常擔任調和角色,也會介入雙方之辯論言詞中。
根據上述所說,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有一名法官,他總是不停跟喜愛責罵某位辯護律師,說他很喜歡浪費時間,愛問一些沒有意義的問題。不知道我認知上有沒有不合的地方,只是覺得法官不應該這樣亂罵那位律師。雖然他問那些問題或許是一些有的沒的問題,但他會這樣問就是有他的道理。正如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法官這樣的行為反而讓我覺得他干涉了那位律師的自由。這是不當的。法官應聆聽他的發問,而不是一直叫他不要再問問題。
除了法官的態度之外,有一點蠻有趣的就是我覺得我的台語聆聽能力是有進步不少,畢竟可能審訊是在台南的關係,事實上超過一半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都是以講台語為主。作為一個非台灣人,雖然我不可能聽得懂台語的每一句,每一個字,但我都會知道每一個庭訊的大概內容和大綱。學習另一種語言本來就是不簡單,但只要多多學習聆聽,再透過一些國台語混雜的情況下,就還是能猜透整體意思的。其中最大關鍵當然就是要有堅毅不屈的心啊!
正如上述所提到,台灣本來就是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所以會有很多的不同文化社群存在。根據我多次在法院的觀察,有一個蠻奇怪的情狀算是很常出現的,就是說通譯的職權行為好像都沒有有效發揮出來。不知道我對它的工作定義有沒有錯誤,通譯是負責為法官或檢察官等人作翻譯工作。可是這個所謂的「工作」,卻是很多時候是由律師所負責的。所以這一點蠻讓我傻眼的。台灣主要的族群是由閩南,原住民,客家,外省所組成,它本身也有一些外國移民,包括東南亞以及歐美的。我把這個說出來是要表達律師不可能懂得每一種語言。作為司法機關之通譯,當然是有必要自己主動負責翻譯啊,否則說難聽一點,這樣便沒有通譯的存在意義了,感覺跟旁聽者甚至是庭務員無差別。
最後感興趣的就是被上訴人的立場問題。基本上,我印象中所記得的大部分被上訴人都會選擇認罪,以求獲得輕判。可是我曾遇上一個懷疑涉及毒品販賣的被告人,他立場是十分堅決,從一審開始就一直堅稱沒有販賣毒品,也是我少數所見過的未認罪人的立場是如此堅定。何況這個罪名是很嚴重的,最重判可以是無期徒刑。雖然我不知道他的最終判決結果,但也祝福他無罪釋放(以他真的沒犯罪為前提)。
總結而言,我作為一個法律系學生,對我而言,能有這些難忘的法庭觀察經驗才算是真真正正接觸過法律。事實上,當我還沒到台灣第一次接觸法律系課業時,對於香港本土的法律專業還沒到一個熟悉程度,所以對於這一點我是覺得還蠻可惜的。但如果我在寒暑假時回香港渡假,我還是會再次去香港法庭觀察,並希望更積極尋求大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之不同。這也是我現在很需要做的。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我來說都是很重要的…